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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集合债券

  	      	      	    	    	      	    

目录

什么是中小企业集合债券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是指通过牵头人组织,以多个中小企业所构成的集合为发债主体,发行企业各自确定发行额度分别负债,使用统一的债券名称,统收统付,向投资人发行的约定到期还本付息的一种企业债券形式。它是以银行证券机构作为承销商,由担保机构担保,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并对发债企业进行筛选和辅导以满足发债条件的新型企业债券形式。这种“捆绑发债”的方式,打破了只有大企业才能发债的惯例,开创了中小企业新的融资模式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产生[1]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源于美国的次贷危机引起了全球范围的金融危机,随着这一危机的到来,中国很多中小企业准备不足,导致破产、倒闭,而引起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中国采取了很多应对措施对中小企业进行保护和提振,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便是措施之一。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特点[1]

  1.统一组织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一般由某个政府部门作为牵头人,在债券的发行工作中,负责统一组织协调。

  2.统一冠名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使用统一的债券名称,形成总的发行规模,而不以单一发行企业为债券冠名。

  3.统一担保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将由资质卓越的第三方为债券提供统一担保,从而实现债券信用增级,提高债券的市场认可度。

  4.分别负债、集合发行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由多家中小企业构成的联合发行人作为债券发行主体,各发行企业作为独立负债主体,在各自的发行额度内承担按期还本付息的义务,并按照相应比例承担发行费用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发行原因[2]

  既有融资方式不能满足中小企业扩大生产经营的需求,一方面产生过高的融资成本,另一方面又导致企业资金的运行效率低下,最终结果是中小企业的融资效率低下。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发行原因归结到一点就是中小企业的融资效率低下,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商业银行的支持不够

  中小企业的规模小,技术水平低,可用于抵押担保的资产少,易受市场环境的影响,经营风险程度高,信用不佳,从而加大了中小企业融资的复杂性。这与商业银行保持稳健性的经营原则相矛盾,导致商业银行不愿意对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另外,商业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需要付出更多的成本。首先,贷款给一家大型企业相当于批发业务,给中小企业贷款相当于零售业务。相同金额的批发业务分为多个零售业务,要经过更为繁杂的程序,单位资金的成本相对上升。其次,我国中小企业大多没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内部治理结构混乱,财务制度不透明,监督机制不完善。银行需花费更多精力判断是否能够贷款给中小企业,增加了收集和分析信息的成本。总之,这些因素增加了商业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风险和成本,从而增加了中小企业贷款的难度,降低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效率。

  (二)上市融资的条件较高

  企业申请上市需满足的一项基本要求是企业规模要达到一定程度,而大多数中小企业规模有限。例如,在我国的主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能少于5000万元。刚推出的创业板对企业规模的要求虽有所下降,但发行后股本总额仍不能少于3000万元,很多中小企业难以达到这样的要求。此外,上市条件中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等还有一定的要求2。因此除少数中小企业外,大多数中小企业很难满足创业板的上市条件,更难以达到主板或中小企业板的条件。即使满足了上市条件,中小企业难以承担上市过程中的中介费用、披露费用和其他成本。因此,中小企业的上市直接融资渠道是不畅通的,融资成本较高,降低了融资效率。

  (三)民间融资不确定性

  民间融的资界定包括民间借贷和民间集资两个方面。民间借贷属于债权融资,民间集资属于股权融资,但二者不同于银行贷款发行债券和上市融资等债券或股权融资方式。民间融资具有一定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但目前在中国民间借贷和民间集资不属于正规的融资渠道,游离于现行法律规定之外,不仅不受法律保护,甚至有可能被冠以“非法集资”等名义而受到法律的制裁。这增加了民间融资的不确定性,中小企业进行民间融资不具有相应保障措施。民间融资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表明其在一定程度上也脱离了法律的引导和监管,其收益率可能不以法定利率为依据。现实中民间融资的收益率大都处于高利贷水平,大大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中小企业民间融资不确定性很大,成本很高,也会造成融资效率低下。

  中小企业融资效率低下是集合债券的发行原因。但需注意,融资效率低下不一定仅仅导致集合债券的发行。除集合债券外,能提高融资效率的其他方式也有可能出现。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发行可行性[2]

  近年来,中小企业集群已逐渐发展成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并已形成较大的经济规模。这为集合债券的发行提供了最根本的可行性,具体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降低了债券的发行条件

  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诸多劣势,也会导致中小企业发行债券具有一定难度。即便单个中小企业发行了债券,也要面临发行规模小造成的难题,如市场吸引力较小、单位债券成本较高、很少有中介机构愿意为小规模债券发行服务等。中小企业集群的发展解决了上述难题。由于集合债券的发行主体是多个中小企业的集合体,能联合起来达到一定的发行规模,能产生外部规模经济,对单个企业的要求相对下降,能让更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参与到这一融资方式中来。

  (二)降低了债券的融资成本

  首先,提高债券的信用等级可降低其发行成本。中小企业集群的竞争优势为集群内企业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和机制,因此担保机构愿意为其提供担保。通过担保使集合债券的信用等级高于各中小企业单独发行债券的信用等级3,从而使单个企业本应承担的较高融资成本下降。其次,与发行规模相同的一般企业债券相比,集合债券发行过程中的各种费用分摊到单个企业后变得相对较低。最后,在中小企业集群内部,各个企业之间交流频繁,信息传播渠道通畅并且流动较快,降低了信息不对称程度,使投资者、评级机构、担保机构和发行机构等相关机构降低了信息收集费用。

  (三)降低了债券的违约风险

  首先,中小企业集群为中小企业带来的竞争优势和发展前景使其有能力履行债务;其次,如果一家企业发生债券违约行为,此信息会在集群内各企业之间迅速传播,使其信用降低,降低其生存空间,因此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违约概率应当是相当小的;再次,集合债券由集群内多家企业集体发行,这些企业同时发生违约行为的概率相当小,投资者收益能得到基本保障;最后,集合债券的风险在整体上表现为中小企业集群的风险,而集群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相对于集群内单个企业来说其风险具有一定的可预测性,从整体上降低了集合债券的违约风险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对融资效率的影响[2]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是为了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和融资效率低下问题而出现的,其对融资效率的影响具体分为以下几个部分(融资成本的分析见第二部分第二点)。

  (一)融资机制的规范度

  融资机制的规范度体现了资本市场成熟度,机制规范的资本市场风险小,融资效率也就高。可从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关系、信息的公开化程度、所有制歧视程度等方面考察发行集合债券时融资机制的规范度。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关系:在政策的倾斜下,由于集合债券本身具有种种优势,能调动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积极性。

  比如07深中小债和07京中小债的担保或再担保工作都由国家开发银行进行。信息的公开化程度:由于中小企业集群的存在,各企业交流频繁,信息透明度较高。所有制歧视程度:由于中小企业大多是非国有制企业,一般不存在所有制歧视。因此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时融资机制的规范度较高,融资效率也就比较高。

  (二)融资主体自由度

  融资主体自由度指融资主体不受外界约束的程度,约束越小,自由度越大,融资效率也越高。融资主体自由度由高到低排列为内部融资大于上市融资大于债权融资。发行债券使得融资主体自由度较低。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与一般债券相比,存在以下情况使融资主体自由度进一步下降。由于集合债券统一评级、统一担保和统一发行,中小企业须协调一致,按相同步骤发行集合债券,不能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发行程序,因此受约束程度进一步加大。从这方面来说集合债券融资效率很低。

  (三)资金利用率

  资金利用率与融资效率成正比。资金利用率可从两方面考察。一是资金的到位率。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信用等级经过信用增级要高于一般企业债券,能吸引更多投资者,降低了债券认购不足的风险。二是资金的投向。由于中小企业对资金的渴求,获得的资金会很快被利用。而发行债券有固定的募集金额,不会产生超额认购而导致资金闲置。从这方面来说集合债券融资效率比一般企业债券高。

  (四)资金清偿力

  资金清偿力是指融资主体对筹集资金的到期偿还能力,资金清偿力越高,融资效率越高。上市融资一般不存在偿还资金的问题,融资效率较高。中小企业在发行一般企业债券时受自身劣势的制约,清偿能力有限,融资效率较低。但根据第二部分第三点的论述,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违约风险是较低的,有足够的清偿能力。从而,集合债券融资效率比一般企业债券要高。

  根据上面的分析,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时只是对融资主体自由度具有反作用,从而对融资效率的提高产生了负面影响。但从总体上看,集合债券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效率的提高应当具有显著的推动作用。

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意义[1]

  1.拓宽融资渠道,改善资金结构单一局面

  长久以来,中小企业尽管融资需求旺盛,但融资渠道狭窄,主要集中在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上,资金结构比较单一。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将优化公司融资结构,拓宽公司融资渠道,增强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

  2.优化企业的财务结构,有利于股东利益最大化

  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不会引发股本扩张,原股东利益不会被稀释,而且债权人不具有经营管理权和投票选举权,不会影响公司的所有权结构和日常经营管理。当项目的投资收益率大于债券利率时,利用债务杠杆融资可以提高企业净资产收益率,有利于股东利益最大化

  3.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具有税盾优势

  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较同期限的银行贷款能够有效地降低融资成本。同期限的债券发行利率显著低于同期限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即使考虑到相关发行费用,企业债券仍具有明显的融资成本优势,而且发行环境也相对便利。此外,债券利息在税前支付并计入成本,具有税盾优势。

  4.提高企业的资本市场形象,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是发行人在资本市场迈出的重要一步,企业藉此在债券市场树立其稳健、安全的品牌形象。企业债券发行上市后,企业需要定期披露信息,被广大投资者关注,这有利于企业规范运作,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并可在资本市场上树立良好的信用形象,为企业持续融资打下信用基础。

  5.多方合作,共同参与,开阔视野

  多个中小企业主体共同参与,能够开阔视野;同时,通过与各中介机构的合作,可以建立更多的沟通渠道,获取更多新信息。这些在企业今后的发展过程中可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前期工作的注意事项[1]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发行是一项十分繁琐的工作,它不仅涉及到参与发债的多家企业,还涉及到财务顾问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而且发行过程中政府牵头部门的组织、协调和沟通也十分重要。在整个过程中,发行前期的准备工作可谓重中之重,将直接关系到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的成败。

  (一)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前期工作的时限界定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发行工作主要包括企业遴选、组织申报和发行上市三个阶段。企业遴选阶段主要是财务顾问对入选企业进行前期尽职调查,并收集有关资料,最后确定发债企业名单。组织申报阶段主要是会计师、律师、评级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并分别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和信用评级报告,确定担保人,最后完成全套申报材料的制作。发行上市阶段主要是国家发改委对上报的债券发行申报文件进行审核,提出修改反馈意见,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券商)补充完善材料;国家发改委将债券申报文件转至人民银行和证监会会签,下达核准文件,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完成发行注册,办理本期债券上市流通事宜。

  对于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前期的时间界定,可能有多种方法。从债券发行实际过程来看,笔者认为企业遴选阶段和组织申报阶段,应该视为发行前期。

  (二)中介机构的选择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中需要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和券商五个中介机构,财务顾问有时可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券商担任。

  企业在选择中介机构的时候,一定要选择那些配合默契,最好是彼此之间曾经合作过的。一般情况下,在选择之前应当征求券商的意见,或者直接由券商确定其他中介机构。我们要求所有的中介财税金融经济机构都应该有大局意识,不能相互推诿扯皮,更不能因为某些琐碎小事而影响发债的进度。券商在所有的中介机构中要起到良好的沟通协调作用,以确保债券发行工作按时高质完成。

  (三)发债企业及发债额度的确定

  这主要由财务顾问或券商确定。参与发债的企业和发债的额度应当根据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及发债项目加以确定。对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发改财金[2008]7号文中有明确规定:

  企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应符合下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

  3.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

  5.债券的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

  7.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尽职调查材料的准备及收集

  牵头部门应当在材料准备之前对所有参与发债的企业进行培训,让企业充分了解尽职调查材料应当如何准备。在确定发债企业时的尽职调查相对较笼统,但此后的尽职调查内容必须十分准确。

  牵头部门在向各个中介机构提交材料之前要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误。

  尽职调查材料的收集工作一定要按计划进行,在进度上与整体工作保持一致。

  (五)担保机构的选择

  2007年10月初,银监会向各商业银行下发了《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要求各银行停止对以项目债券为主的企业债券进行担保,同时规定对其他用途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融资性项目也原则上不再出具银行担保。在这种形势下,有效地解决企业债券的担保问题成为企业债券发行中的首要问题。

  由于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发行主体分散,各企业经营与财务状况千差万别,资质不尽相同,发行人的多元化增加了债券的评估成本和投资风险。为了确保发行成功,应当选择实力雄厚、信誉度高的大型企业集团或担保公司作为第三方担保人为债券提供统一担保,以实现债券增信,获取市场投资者的认可。

  综上所述,若要成功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就必须努力做好发行前期的准备工作。当然,前期工作的注意事项或许不仅仅是笔者提到的这些,笔者提出这些注意事项希望能够对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工作起到些许作用。

目前中国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发行情况[1]

  1.深圳中小企业集合债券

  200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深圳20家企业联合发行总额为10亿元的“2007年深圳市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这是全国第一只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该集合债券打破了以往只有大企业才能发债的惯例,实现了中小企业发行债券的历史性突破。

  2.北京中关村中小企业集合债券

  中关村高新技术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于2007年12月25日发行,债券总额为人民币3.05亿元。此次债券的发行,为北京乃至全国的中小企业提供了一个新的融资样本。

  3.目前正在准备发行的中小企业集合债券

  目前,辽宁省大连市正准备发行大连市中小企业集合债,各项工作均进展顺利,大概规模在11个亿左右。除此之外,山东、四川、浙江等省的中小企业集合债也已进入方案制定和上报阶段。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案例分析

案例一:中国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案例分析[3]

  一、中国中小企业集合债的现状及特点

  中国目前已成功发行的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主要有“深圳市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以下简称“07深中小债”)、“中关村高新技术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以下简称“07中关村债”)两种。

  07深中小债是由深圳市贸工局牵头,深圳市20家成长性好、诚信度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民营高科技企业作为联合发行人,国家开发银行担任主承销商并为债券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深圳市高新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和深圳中科智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联合向国家开发银行提供反担保。该集合债券总规模10. 3亿元,债券期限为5年期固定利率,票面年利率5. 70%,企业从第三年开始以40%、30%、30%的比例分3年还本,债券的信用级别为AAA。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交易。

  07中关村债的发行主体为北京和利时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有研亿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4家公司。由北京中关村科技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由国家开发银行授权国家开发银行营业部提供再担保。发行规模为3. 7亿元,为三年期固定利率,债券的票面年利率6. 68%,单利计息,每半年付息一次。债券的信用级别为AAA。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从这两只已经发行的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可以看收出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一些特点:

  1.一般是期限为3-5年的中期债券。出于对发行主体本身的资信状况及流动性的考虑,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期限一般为3-5年,属于中期债券

  2.票面利率的确定采取市场化的定价方式。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票面利率的确定均根据市场利率确定,主要是由基准利率(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 Shibor)加上基本利差决定。如07深中小债,其票面利率的确定为当时的基准利率4. 29%,加上1. 41%的基本利差。而07中关村债则是由发行当时基准利率4. 52%,加上2. 16%的基本利差来确定。

  通过市场化的定价方式,在保证投资者收益的同时,也能起到降低筹资成本的作用。据测算,目前的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平均融资成本(融资成本=票面利率+发行费用)为10·05%。而有的中小企业通过银行融资的平均成本甚至达到20%。

  3.通过担保与再担保,为企业信用增级。以07中关村债为例,其四个发行企业的信用级别分别为:北京和利时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A+,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A+,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A、有研亿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A-。而通过担保与再担保后,经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信用级别为AAA级。这大大降低了企业的融资成本。

  4.由银行或大的国有企业提供再担保。制约中小企业融资的一个首要问题是企业的资信状况较差,因而中小企业要么无法从银行取得贷款,要么融资成本较高。为给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信用增级,在发行时,除由大型的担保公司对这一集合债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担保外,通常还需要银行或大型企业提供再担保。如07深中小债与07中关村债均由国家开发银行提供再担保。通过担保与再担保,提高了债券的信用级别。

  5.地方政府积极参与。为促进本地区经济的发展,解决本地区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通常都会出现政府的影子。地方政府或者作为牵头人,或者作为组织者,为本地中小企业的集合发行作了大量的工作。

  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存在的问题

  1.担保难是目前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首要问题

  由于中小企业的规模、资质、盈利能力等诸多因素,使得担保问题成为困扰中小企业集合发债的首要问题。担保与再担保的目的是使集合发债的中小企业信用增级,从而降低债务融资的成本。中小企业也可以将其资产进行抵押,以降低其信用风险,但在抵押过程中存在着资产估值的问题,因而中小企业在集合发债时多采用担保的形式来进行信用增级。如07深中小债与07中关村债都是由国家开发银行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而为了防范与化解信用危机金融体系的传递,银监会在2008年10月新出台了一项政策,禁止银行对企业债券等融资项目的担保行为,这无疑也包括中小企业集合债。这一规定,使以往以银行担保为主的企业债券发行面临担保危机,对本来就困难重重的中小企业集合发债更是雪上加霜。现在一些正在筹备之中的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转而谋求由大型企业进行担保,有的则是拟采用集合担保的方式。

  2.上市交易后成交较为清淡

  无论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的07深中小债,还是在深交所上市交易的07中关村债,除了在发行上市时较为热闹外,在交易市场中的交易均较为清淡。以07中关村债为例,从上市(2008年1月21日)至2009年3月31日止,日算术平均成交量仅为1017手,低于普通企业债券的日均交易量。虽然这与债券的发行量不大有关,但也与发行人的资质等因素相关。

  3.对集合发债的中小企业的准入门槛较高

  根据各地的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规定,均要求中小企业必须达到9个方面的硬指标方能入选,包括净资产达6000万以上、成立3年以上、近3年连续销售增长20%、连续净利润增长10%及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等。换句话说,要求集合发债的中小企业基本符合《公司法》中关于发行公司债的基本条件,这种规定使得很多正处于成长中的中小企业难以通过集合债券的形式获得资金。

  而另一方面,同时符合这些条件的中小企业从银行贷款也并不困难。这使得中小企业通过集合发债,解决其融资难问题的目的并未真正实现。

  三、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路径选择

  1.信用增级问题

  信用增级是保证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能否发行成功、筹资成本能否降低的一个关键因素。结合目前银监会的规定,要对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信用增级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第一,由各担保公司联合担保。由于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发行量较大,仅由一家担保公司进行担保,无疑会对专业担保公司造成沉重的压力,因而可采取由几家担保公司联合担保的方式,从而减轻由一家公司全部承担担保责任而带来的压力,也更具有可操作性。

  第二,由大型企业进行再担保。07深中小债、07中关村债都是由国家开发银行进行再担保,而在现行的规定之下,由银行作为再担保的机构已不现实,因而可以考虑由大型国有企业进行再担保,从而为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信用增级

  第三,向保险公司投保。为保护债权人的权利,防止信用风险,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发行主体还可采取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方式来进行信用增级。保险的险种主要是保证保险

  保证保险财产保险的一种,是指由作为保证人保险人为作为被保证人被保险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的一种形式,如果由于被保险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赔偿责任。简单而言,即发行人可以就自己若不能到期还本付息向保险公司投保。这也是一种信用增级的形式。

  2.建立做市商制度,增强流动性

  做市商是指在证券市场上,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证券经营法人作为特许交易商、不断地向公众投资者报出某些特定证券的买卖价格,双向报价并在该价位上接受公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做市商通过这种不断买卖来维持市场的流动性,满足公众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做市商通过买卖报价的适当差额来补偿所提供服务的成本费用,并实现一定的利润。

  做市商的作用表现在:

  第一,定价功能。做市商能够长期跟踪证券价格的变化,凭借专业知识对证券的市场公允价格作出判断,提供最有参考的报价。

  第二,增强市场的流动性。

  第三,推动市场不熟悉的证券的推介,降低新股发行成本。

  第四,推动大宗交易的达成。

  由于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发行量小于上市公司所发行的公司债券,且出于对发行人信用的考虑,集合债券在市场上的交易量不大。为增加市场的流动性,可考虑对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采取做市商制度,由做市商为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提供连续报价,以增强流动性。

  3.发债主体的确定

  集合发债的中小企业的主体应具备一定的条件。

  第一,主营业务较为接近的企业,如大连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主营业务较为接近,有利于信用评级机构对集合发债的中小企业的行业发展前景进行综合评估。

  第二,资产规模、盈利能力较为接近。这有利于信用评级机构对集合发债的中小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并降低发行主体的融资成本。若资产规模、盈利能力差距过大,而在最终的评级结果中,必然出现信用级别高的企业受损的局面。

  第三,地理位置上较为接近,如07深中小企业债。这有利于所筹资金的划拨与债务的到期归还。

  第四,集合发债的中小企业的数量不能过多。若集合发债的企业数量过多,企业之间难免会出现良莠不齐的情况,从而给信用评级增加难度,最终不利于融资成本的下降。

  4.发行方式上可借鉴国债的方式,采取招标方式发行,以降低筹资成本

  为降低发债企业的筹资成本,在发行方式上可以借鉴国债,采取招标方式。对于中期债券,可采取收益率招标的方式,选取一个较低的票面利率;若是短期债券,则可以采取价格招标的方式,选取一个较高的发行价格,筹集到更多的资金,从而降低筹资成本。

  5.期限上可以发行短期融资券

  目前企业短期融资券的发债主体多为大型企业,中小企业同样可以借鉴这一做法发行短期融资券,利用较少的成本来解决企业短期的资金需要。这也是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的。在不久前召开的2009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会议上,央行提出, 2009年将继续开展中小企业短期融资券试点,研究在银行间市场推出高收益债券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6.发行及上市地点的选择

  比较07深中小债与07中关村债,由于07中关村发行及上市的地点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均可参与,因而其交易的活跃程度上要好于07深中小债。

  为保证发行的成功,提高交易的活跃度,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发行与上市地点可以首选证券交易所。通过网上与网下一起发行,使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均可参加,从而保证发行的成功与交易的活跃。这反过来也会促进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发展。

  7.地方政府仅仅只作为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协调人

  07深中小债与07中关村债的成功发行,都离不开地方政府的身影,政府甚至作为了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牵头人。地方政府为促进本地区经济的发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动机无疑是值得肯定,但作为地方政府,不宜直接参与到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具体事务中。在现代经济生活中,虽然处处离不开政府,但政府应主要依靠市场的力量,来调节资源的配置,而不是直接参与其中,因而政府应该正确定位,仅仅作为协调人或倡导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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