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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进出口通关制度

  	      	      	    	    	      	    

目录

什么是一般进出口通关制度[1]

  一般进出口货物是指在进出境环节缴纳了应征的进出口税费并办结了所有必要的海关手续,海关放行后不再进行监管的进出口货物。

  一般进出口通关制度是指货物在进出境环节完纳进出口税费,并办结了各项海关手续后,进口货物可以在境内自行处理,出口货物运离关境可以自由流通的海关通关制度。

  适用于一般进出口通关制度的进出口货物可以永久保留在境内或境外。但因本项制度包含着完纳应缴的出口税费和在进出境环节办结各项海关手续两重含义,因而不包括虽永远留在关境内,但可以享受特定减免税优惠的货物。

一般进出口通关制度的主要特点[2]

  一般进出口货物的通关过程和放行后的状态反映了该项通关制度的特点:

  (一)进出口时交验相关的进出境国家管制许可证件

  对于进出口货物涉及的各项进出境国家管制,均应在货物进出口前办妥审批手续,其许可证件通关时随报关单一并向海关交验。

  (二)必须在进出境环节完纳进出口税费

  这里的进出境环节指进口货物提取或出口货物装运前的通关环节。“进出口税费”是指货物在通关时,因其直接发生了一次合法的进口或出口,在海关税法上被规定应税,而须向海关缴纳的关税国内税其他费用。“完纳”则是指按照《进出口税则》的税率全额计征。但是,对于《进出口税则》规定零税率的或《进出口关税条例》列明免于征税(即法定减免)的进出口货物则无须缴纳进出口税费。

  (三)货物在提取或装运前办结海关手续

  适用一般进出口通关制度的货物在申报、接受查验并缴清进出口税费,经海关复核放行后,报关人才能提取或装运货物。对于适用一般进出口通关制度的货物而言,海关放行即意味着通关货物的各项海关手续业已办结。

  (四)货物进出口后可自由流通

  所谓自由流通是指货物办结了海关手续即可由报关人自行处置。一般进出口货物进口后或出口运离关境后可以自由流通,不再接受海关监管

一般进出口通关制度的适用[1]

  一般进出口通关制度适用于除能够享受特定减免税优惠以外的实际进出口货物。因此.下列货物适用一般进出口通关制度:

  1)一般贸易方式成交的进出口货物;

  2)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寄售贸易方式进出口货物;

  3)承包工程项目进出口货物;

  4)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货物;

  5)外国驻华商业机构进出口陈列用的样品;

  6)外国旅游者小批量订货出口的商品;

  7)随展览品进出境的小卖品;

  8)租赁进出口货物。租赁贸易方式进出口货物适用海关一般进出口监管制度,即在进出境环节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按进口完税价格一次性或按租金分期缴纳进出口税费。租赁贸易方式进出口货物实际进出口后,海关对货物一次性进行进出口贸易统计。

一般进出口通关制度的基本手续

  一般进出口货物通关的基本手续,通常是由在进出境环节向海关申报、陪同海关查验、缴纳进出口税费和提取或装运货物等4个基本环节组成。

一般进出口通关制度的基本规则[2]

  一般进出口货物的基本通关规则,具有普遍适用的意义。它既是一般进出口货物的通关规则,同时,由于其他各类货物在通关过程中均有一段与一般进出口货物类似的进出境的经历,因而这些基本规则也同样适用。

  (一)申报前看货、取样

  《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对将要申报货物的状况不清楚,需要查看货物、提取货样的,经海关同意,可以在申报前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依法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应当在检验、检疫合格后提取货样。

  (二)如实申报,交验单证

  《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不予放行。

  (三)接受并配合海关查验

  进出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查验。海关查验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他代理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提取货样。经收发货人申请,海关总署批准,有些进出口货物可以免验。

  (四)缴清税款或担保下获得放行

  1.放行的法律意义

  正在办理通关手续的货物被海关放行意味着货物在历经申报、查验和缴税手续后,可解除进出境阶段的海关现场监管,收发货人可以到海关监管仓库提取进口货物或将出口货物装载运输工具并运离关境。其中,对一般进出口货物,由于除海关特准或办理海关事务担保外,放行时其所有海关手续均已办妥,应缴税款也已缴纳,因此,通关手续已全部办结,放行即等于结关。但对保税、减免税暂时进出境货物,解除进出境阶段的海关现场监管,允许货物被收发人提取或装运,并未办结海关手续,因而仍须接受海关的后续管理。因此,进出口货物在经海关放行后有两种不同的状况——放行同时结关或者放行末结关。

  2.放行的条件

  从收发货人的角度看,放行表现为海关在有关报关单运输单据上签盖放行章,并将其退交收发货人的一种形式。然而在实际操作上,放行必须以海关审单和查验完毕,并办理了征税手续或提供担保的手续作为前提条件。原则上,经审核查验的货物必须缴纳关税及其他进出口税,并交验纳税凭证后才能放行。但是,为了加速验放,对信誉较好的纳税人,海关将允许在提供纳税担保(保证在规定的期内缴纳税款)的基础上先予提取或装运货物。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将不予放行:

  (1)违反海关法和其他进出境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非法进出境的;

  (2)单证不齐或应税货物未办纳税手续,且又未提供担保的;

  (3)包装不良,继续运输足以造成海关监管货物丢失的;

  (4)其他未了事情尚待处理的(如,违章罚款未交的);

  (5)根据海关总署指示,不准放行的。

  (五)海关监管货物禁止擅自处理

  在办理进出口通关手续的过程中,有关货物始终处于海关监管的状态下,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做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海关施加的封志,任何人不得开启、损坏或损毁。

参考文献

  1. 1.0 1.1 王志明 顾建清主编.报关综合实务.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年05月第1版
  2. 2.0 2.1 孙亚一主编.报关实务与报关技能.中国海关出版社,20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