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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防范机制是风险管理机制的最主要部分,它通过有效地处理期市价格变动的风险,消除期市上信用风险、结算风险产生的条件,实现期市的顺利运行。
期货市场的风险防范机制主要由下列因素构成:
期货市场从其产生的历史看,是一种自发的过程。但现代期货市场均为依法设立。凡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在规定机关登记注册的交易所、经纪公司一律不准进行期货交易。依法设立制度是期货市场风险防范机制的第一道闸门。
期货市场结构由交易所、结算与保证公司、结算会员经纪公司、非结算会员经纪公司、客户等构成。按参与交易的主体不同,期货市场首先将交易分为三个层次:不能直接进入期交所交易的客户,能够进入但只能作自营交易的会员以及在交易所既可直接自营又可做代理交易的经纪商。
与期货交易组织的分层化相对应,交易的结算也是分层次的。大量的客户是直接同为其代理期货买卖的期货佣金商进行结算;会员经纪商之间的交易清算,由清算所(清算公司)承担;并非所有的会员经纪商都能直接与清算所结算,只有资本实力雄厚的经纪商才能申请成为清算会员,才具备直接结算的资格,如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规定,作为结算会员,其净资本额必须占客户资金的4%以上;结算会员必须在交易所拥有几个交易席位,如芝加哥期货交易所要求至少两个席位,芝加哥商业交易所则规定拥有6个席位等。资本较少的经纪商,不能成为清算会员,只能由结算会员代为结算;自营商或许有直接清算的权利,但只限于为自己的账户结算。
分层化的市场结构及结算结构对风险防范的意义在于:①通过将交易分为客户和经纪商两个层次,有助于强化对期货交易的分层次监督和管理,有效地限制市场风险。期交所着重监管会员经纪商的资本实力、财务状况、交易情况和交易行为。经纪商着重监管客户,掌握客户的财政资料,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以决定客户是否适合买卖期货及其买卖的限额。②通过将清算分层次,在结算过程中各级自负其责,互相制约,有助于分散、减低市场风险,最终化解市场风险。尤其是在结算上按资本实力将经纪商分为多层次、赋予不同的职能、义务和权益,可形成一个以具实力的经纪商作为主干、各级会员互相制约的内部风险管理系统,从而汰弱留强,加强市场专业化,使期市的运作更趋成熟和稳定。
结算所是具体执行清算和结算的地方。结算所作为“债务或义务的代替”,行使交易双方的对方的任务,其最大作用是让不同的对方将交易部位进行对冲。即如交易者A从交易者B买进,然后又卖给交易者C,结算所就成为每一项交易的对方。结果是,交易者A是向结算所买进和卖出。出售与购人进行对冲,因交易者在市场上没有部位。芝加哥商业交易所执行副总裁兼首席业务官员埃里克·其尔卡伦仃研究了这一现象并举例说明有能力进行对冲给市场带来的好处。
第一天,A向B以人民币100万元的价格出售一项商品,应于第四天交货。第二天,B将这项商品卖给C,价格为人民币106万元。第三天,C将这项商品卖给D,价格为人民币115万元。第四天,商品的价值为人民币120万元(如表所示)。
交易者 | ||||||
时间 | 价格* | A | B | C | D | |
第一天 | 1.00 | 卖 | 买 | |||
第二天 | 1.06 | 卖 | 买 | |||
第三天 | 1.15 | 卖 | 买 | |||
第四天 | 1.20 | |||||
风险** | 总计 | |||||
无对冲 | 0.02 | 0.14 | 0.05 | 0 | 0.39 | |
有对冲 | 0.20 | 0 | 0 | 0 | 0.20 |
*价格单位100万元人民币。
**风险100万元人民币。
可以看一看如果市场上没有对冲的违约风险:如果A违约,B将损失人民币20万元,因为B必须以第四天的价格人民币120万元去购买该商品,而不是从A以双方同意的价格人民币100万元来购买。同样,如果B违约,C将损失人民币14万元:他用120万元在市场上购买该商品减去他从B按合约价人民币106万元购进。最后,如果C违约,D将损失人民币5万元:市场价格120万元减去他同意以合约价人民币115万元从C处购买该商品。这个简单的例子的亏损风险总计为人民币39万元,也是各交易者面临风险的总额。
如果市场设有可以对冲的结算所,则极大地改变了所冒的风险。如果有对冲,B,C,D都不冒风险,它们只能盈利,分别为6万,9万,5万。惟一冒风险的是A,而所冒风险与无对冲是一样的(相当于其他交易者的利润),即人民币20万元。
在这个简单的例子中,对冲机制使市场风险从人民币39万元减少到人民币20万元,几乎减少一半。在实际市场上,减少的百分比要大得多,因为实际情况是,空盘部位(未结清期货合约)的交易次数要多得多。
逐日盯市(mark—to—market)又称为每日结算,即结算所在每天交易结束时定出各种商品的结算价格,据此清算结算会员账户中各种商品的未平仓合约,对盈者结算所则向其支付盈利,亏者结算所则向其迫讨债务,如果结算会员不能按要求及时上缴款项,结算所将按违约予以严厉处罚。整个结算过程一般都要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之前完成。这就保证了交易者债务结算的及时性,减少了违约、毁约事件的发生,排除了因亏损累积成重大损失的各种可能。按照上述例子,如果所有部位都逐日盯市,结果是第二天将从A收取人民币60000元,同一天向B支付同样数额。第三天,又从A收取人民币90000元,并向C支付同样数额。第四天,又从A收取人民币50000元,并向D支付同样数额。可以把逐日盯市看成是对一个部位按逐日盯市价格进行对冲和代替。如果A违约,他的部位可被另一个交易者以当日价格代替。因此,通过逐日盯市,已经由对冲减少到人民币20万元的风险,又可以进一步减少到每天最多人民币90000元。
逐日盯市被认为是现代期货市场风险管理中仅次于对冲的最有力手段。据说目前美国的一些交易所已开始采用每日两次的结算办法,而且正在联合开发“随时结算”的电脑软件系统。目前,中国只有少数交易所(如天津金属交易所)做到了逐日盯市。
保证金是期货市场风险管理中最重要手段之一。保证金制度对市场风险防范的意义在于,保证金是清算会员及其客户履行期货合约的财力保证,它为市场风险管理机制提供资金屏障,是期货交易顺利进行的关键。严谨的保证金制度,能够有效地保障交易清算在财务上的完整性,并防止投机行为的无限扩张。保证金对于市场风险的防范作用是通过两级操作完成的、第一级为结算所与结算会员的结算保证金操作;第二级为结算会员与非结算会员及客户的保证金操作。交易所之所以能够充当合约交易的第三方,为合约的履行提供保证,经纪公司之所以能够放心地代客户与结算所结算,关键在于这种保证金操作。客户向经纪公司提供从事交易的保证,身为结算会员的经纪公司再根据客户的交易部位向结算所交纳结算保证金,从而从资金上为交易的正常进行提供了保证。
第一,结算所保证金的操作
结算会员公司在执行非结算会员(包括客户)指令时,必须向结算所自己账户中存人一笔初始结算保证金。这种保证金的计算和收取依据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按净头寸量收取,如芝加哥期货交易所,重组前的香港期货交易所即采用这种办法;另一种是按总头寸量收取,芝加哥商业交易所及目前的香港期交所采用此办法。这两种办法各有利弊,前者优点是对结算会员财务管理和风险监控能力要求较高,而且由于收缴的保证金数额较小,有利于吸引客户,采取按总头寸量收取,则对风险管理更有效些。
结算保证金水平一般会随着会员经纪公司每日期货交易的变化而不断调整。每日交易收盘后,结算所必须对每笔交易进行结算,计算每位会员公司的盈亏,并将经过调整的保证金账户清单提供给结算会员公司,假若持仓量增加,结算会员公司必须于48小时内补交初始结算保证金;若持仓量减少,结算所会通知会员提取盈余。为了防范结算会员所持未乎仓合约或合约的组合可能带来的损失,结算所一般均规定保证金的最低限额,即结算会员的保证金必须达到结算所规定的维持保证金水平以上。当会员存人的保证金低于该水平时,结算所便通知会员将其补充到原始保证金水平。
初始结算保证金和维持保证金的最低水平,一般由交易所根据上市商品的历史价格变动率、当前市场状况及未来市场预期等因素来确定。保证金水平因商品不同而有所差别,并根据对风险的分析随时加以调整。为了应付市场发生剧烈波动或交易账户出现较大的风险,结算所可根据自己的风险计算,在交易日的任何时间内要求会员公司存人额外的保证金。结算会员公司必须五条件地执行。为了做好合约风险分析工作,各结算所都有一套庞大的计算机系统来提供支持,其中芝加哥商业交易所1988年开发的标准组合风险分析,为目前比较先进的系统之一,已被世界上许多交易所采用。
第二,经纪公司保证金的操作与结算所要求经纪公司交纳结算保证金相对应,经纪公司也要求自己的客户在开户和交易时交纳保证金。经纪公司的保证金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初始保证金;另一部分为追加保证金。初始保证金是期货交易者开仓时根据经纪公司的规定存人其保证金账户的款项。初始保证金的收取比例一般要高于结算所要求结算会员存入的结算保证金比例,但高多少,由经纪公司自定。客户的保证金一般按全持仓交纳。每日交易结束后,经纪公司根据每位客户的交易状况计算其盈亏额和保证金应退应补额。当客户在手合约增加或在手合约因价格变动出现亏损时,客户应分别追加保证金。当价格剧烈波动时,经纪公司有权令其客户交纳更多的保证金,客户应无条件执行。
保证金水平的制定应与市场风险相一致。风险越大的交易,保证金要求越高。如套期保值交易和套利交易所需的保证金要小于单纯的投机交易所需的水平。对在交割月份交易的保证金要求也较高。因为在交割月中一般无涨跌停板限制,市价变动的可能性大,且交割可能性也强。总之,保证金水平的制定主要是考虑价格变化的最大日风险,但一定要适度。
该项制度是交易所为了控制期货合约日变动风险制定的。某一合约日价格波动限额一般通过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格加上或减少一定金额而计算得出。当交易的商品价格触及最大波动限额时,交易自动停止,即停板。该项制度有助于将客户损失控制在一定限度内,从而降低了违约率。
在期货交易中,要想操纵市场价格,垄断者对某种特定商品所持有合约的头寸必须占相当的数量。通过放弃或维持它在某一市场的头寸便可影响价格。实行头寸限制,在很大程度上阻止了市场垄断的出现。另外,进行头寸限制亦有助于降低客户及经纪公司的持仓风险。期货交易是先交易后结算,如无头寸限制,客户及经纪公司将可不考虑资金而抄单,一旦开仓量或当日平仓后亏损超过其资金承受力,交易所将面临巨大风险。头寸限制包括两层含义:①客户及经纪公司每种合约的总头寸限制。②当日每笔头寸限制。具体头寸限额,一般由会员提出申请,交易所根据会员资金状况进行核定。当会员头寸接近限额时,应向交易所报告,并自觉停止开仓。头寸限制不适用于真正的套期保值交易。
风险基金一般由结算所的所有者提供。有时,风险基金来源就是结算所的认缴资本。另外,可以由摊派权来补充,即向结算所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摊派。大多数情况下,摊派权有上限,但有时摊派只限于被摊派者的资本。此外,交易所及结算所定期从手续费收人中提取若干比例的资金以及保险公司及银行提供的备用贷款也是风险基金的重要来源。
一般来说,风险基金有一部分是现金或其他可变现金融工具。但是,有一部分不能即刻拿来支付某一结算会员的违约债务。在这种情况下,结算所可以利用银行信贷额度来支付急用。这些银行信贷额度可以有结算所的摊派权力作为后盾。风险基金的作用在于当市况发生剧烈波动,或由于某种非常情况导致个别和一些经纪公司不能履约时,为了防止危机的扩大,而为市场提供即时的流动现金。现代期货市场非常重视风险基金的积累。现时,香港期交所风险储备基金超过港币两亿元,包括超过1亿元的会员现金存款,5000万元银行保证及5000万元保险赔偿。这个基金已足够应付按今日指数水平假设的“非正常”市场波动(“非正常”市场情况的定义是恒生指数波动1000点,以及30%的会员未能对结算公司履行责任)。风险基金是基于市场未平仓合约及市场波幅而定的。香港的结算公司每月都要重新检查基金的数目,从而决定有否增加储备基金的需要。当未平仓合约及市场风险增加,结算公司也会相应地增加储备基金的数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