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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结算保证金是指当结算会员公司执行买卖期货指令时必须存入交易结算所帐户中的一笔款项。
在芝加哥期货交易所及其它大多数交易所中,对结算会员公司的初始结算保证金要求是根据结算会员公司所持有的净多头(net long)或净空头(net short)合约数量(亦称净持仓量)而确定的。如:某结算会员公司持有10张空头玉米期货合约和5张多头玉米合约,那么该结算会员公司的结算保证金额将相当予5张净空头玉米期货合约总值。但是芝加哥商业交易所和纽约商业交易所的交易结算行规定,结算会员公司所持有的每一多头或空头期货部位都必须要有相等金额的结算保证金担保。期权合约交易的结算保证金与期货合约交易有所不同。只有持空头期权部位的交易者才需交付保证金。
结算保证金水平的制定是与市场风险相一致的。一般来讲,保证金要求相当于合约面值的5——18%。当然,那些承担较大市场风险的交易者必须交付更多的结算保证金。可作为保证金存入的资产主要有下列3种:现金、政府有息证券、由银行认可发放的信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