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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非税收入稽查是指财政等监督机关和组织以国家现行政府非税收入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对执收执罚单位(含代征代收单位,下同)和个人的非税收入收缴情况进行的审核和监督活动。它包括稽查主体、对象、客体等要素。
政府非税收入的稽查主体是财政等监督机关和组织。目前主要是指财政、计划(物价)等部门。政府非税收入作为财政收入的一部分,对它的稽查应该列入财政监督检查的范围内。同时法律也赋予计划(物价)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检查的职能,规定查处到的乱收费,可以退还的要退还给缴费人,无法退还的,由物价部门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罚没款上缴同级财政。因此,目前政府非税收入的稽查主体是多元的,这样带来的问题是增加了稽查成本,造成重复工作,同时也容易发生相互扯皮、推诿的情况。
政府非税收入的稽查对象是政府非税收入的执收执罚部门和缴款义务人。
政府非税收入的稽查客体是执收执罚单位和个人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情况。
政府非税收入的稽查依据是国家现行政府非税收入法律、法规、政策,其中有关法律、法规是其重要依据。
政府非税收入的稽查目的,一是保护合法政府非税收入不受侵害;二是及时发现并严肃处理各种违规征收行为,维护政府非税收入法规的严肃性,有法必依,违法必究,起到警戒鞭策的作用;三是通过稽查,发现现行政府非税收入政策法规中存在的不合理不完善的地方,及时加以修订,增强可操作性,堵塞漏洞,起到弥补改进的作用。
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一部分,非税收入资金是财政性资金,非税收入稽查是财政监督的延伸,所以非税收入稽查的范围从广义上讲,它与财政监督基本上是一致的。
第一,对收费收入即财政性收入的监督。
第二,对非税收入支出也就是财政性支出的监督。
第三,对非税收入管理的监督。也就是说,对非税收入整个管理过程进行监督看它是否执行国家现行非税收入管理政策,检查它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
非税收入稽查的范围具体指法律、法规规定的政府非税收入附加收入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计划(物价)部门审批建立的基金、附加收入等,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上缴资金,用于乡镇开支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其它财政性资金。
非税收入稽查是针对非税收入过程的监督体系。它具有政策性强、专业化程度高、稽查对象点多面广、检查程序规范等特点。
1.很强的政策性
非税收入稽查的政策性主要体现在收费收入的获取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程序执行。从这个角度看,非税收入稽查的政策性很强。
2.很高的专业性
非税收入稽查,是对非税收入有关的活动进行稽核检查,从这点上就已经体现了其专业性,即对象的专一,业务的专业。在进行稽查的过程中要求稽查人员必须具备有相当程度的专业知识和专业特长,也就是说,不是所有的人都能胜任稽查,开展稽查工作,而必须是具有相应的财政财务会计知识、非税收入专业知识以及熟悉并能掌握运用相关政策法规的专业人员。
3.对象的广泛性
非税收入包括各种政府性收费、各项基金、附加等。从面上讲它辐射了社会的各个阶层,各个领域,从目前全国的非税收入总规模来看,可以说凡是有经济活动的地方就或多或少,或直接或间接地牵涉了非税收入,因此,它具有面的广泛性。
4.程序的规范性
非税收入稽查是财政监督的一部分,它与财政监督一样具有依法检查的规范性和执行检查程序的规范性两个方面。一般来说,非税收入稽查的执法主体是比较规范的,是符合《行政处罚法》的基本要求的,在执行中主要有各级非税收入管理监督机关如财政、计划(物价)、审计、和非税收入管理部门等。在操作上都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不能随意更改和变动,这就具备了操作程序的规范性。
非税收入稽查,主要是指对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的监督,因此,非税收入稽查就是对非税收入收入、支出、管理等资金运行的全过程进行的监督检查,其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对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的监督检查
(1)检查非税收入项目的合法性。
非税收入项目不是随意设立的,是根据国家财政体制的变化和客观实际的需要,由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实际调查、申报、立项、审批等程序而设立的。所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一定要严格审查非税收入项目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坚决制止和纠正擅自设立非税收入项目,随意扩大非税收入范围行为,杜绝滥收、乱收的现象。
(2)检查非税收入标准和非税收入资金提取比例的合规性。
政府非税收入、附加的收取都规定了一定的标准和比例,这些标准和比例既是执收执罚单位和个人执行非税收入的尺度,又是我们检查的依据,是不可随意更改的。
(3)检查非税收入资金来源渠道的正当性。
非税收入资金的来源,一是向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进行收取,另一方面是按政策向下属单位收取的。我们在检查时就要清楚地知道它的收取渠道究竟是属于哪一种,也就是说要检查它收取渠道的合法性。
(4)检查非税收入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入账。
政府非税收入是国家所有的财政性收入,它不是执收执罚单位所有的,因此,按照当前的管理模式分两种来说。一种是纳入了财政预算管理的部分。第二种是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部分,这部分应纳入财政预算外管理,实行“专户储存,计划管理”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另外,有些地方既已成立了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把政府非税收入、附加都纳入了财政预算管理。
2.对政府非税收入支出的监督检查
(1)检查非税收入资金是否坚持“先存后批,先批后用”的原则。“先存后批,先批后用”就是先把非税收入资金缴存财政专户,然后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再向财政上报用款计划,待计划批准并划出资金后,予以支用,也就是说检查其“专户储存”和“收支两条线”管理。
(2)检查生产性支出其投资方向结构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要求;是否有利于技术进步;是否有利于生产力合理布局和优化资源配置;投资项目是否有保障;项目是否先进可行;专项用于公共工程、公共文化的基金和收费以及其它专项资金,是否做到了按计划和规定用途专款专用等;是否严格执行了国家的财经政策、实行了申报审批制度。
(3)检查消费性支出是否巧立名目、滥发奖金、实物、补贴和任意提高福利、补贴标准的现象,严禁用非税收入资金请客送礼,大吃大喝或不按国家规定,擅自利用非税收入资金购买高档消费品。
(4)检查上缴国家的有关税费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和核定的基数上缴。对漏交、欠交的一定要如数足额补足。
3.对国有资产收益的稽查
对国有资产收益稽查有以下必要性:
(1)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资产的所有者行为与企业经营者行为是一种对立的统一关系。政府作为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主体,通过稽查等多种手段监督管理国有资产优化配置和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2)经济结构的多样化,需要国家审计对其运作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所有制的多样化,经济活动的多层次,经济领域的多范围,必然带来经济秩序方面的新问题,对经济制约等制衡机制提出更高的要求。正是由于这种原因,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要健全财产法律制度,依法保护各类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并对它们进行监督管理”。因此,只有加大稽查力度,才能够剖析和了解地区经济的现状,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地推行新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防止一哄而起;才能够查处对企业的滥摊派、滥集资等行政干预行为,保护各类经济的合法权益,为各类经济存在创造宽松的客观环境;才能对公有制多种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构成的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在价格、税收、金融、市场准入等方面消除差别,实现各种经济成份之间的公平竞争;才能够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各种经济活动依法经营,将其纳入法制的轨道,维护国家财经法纪的尊严。
因此财政部门要对各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加强稽查和监督。稽查的主要内容有:
(1)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2)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的登记和统计数字的准确性。
(3)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4)经营性资产的审批、评估及保值增值情况,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情况。
(5)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的上缴情况。
(6)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处置的审批情况和资产保全情况。
(7)其它需要稽查的内容。
4.对罚没收入的稽查
各级执收执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建立健全罚没收入审核稽查制度和责任管理制度。罚没收入收取的依据、项目、标准和范围,必须向社会公布,接受罚款对象和群众的监督,并按规定的程序,做到应收尽收,不多罚、少罚、漏罚,杜绝乱罚、滥罚。对罚没收入的稽查内容主要有:
(1)执罚单位的罚没收入是否归口本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管理,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在指定银行开设专门帐户。
(2)单位内部的具体执收执罚部门是否另设收入帐户。
(3)罚没收入必须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并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内容,以备查对。凡未使用规定票据的,一律视为非法收费和罚款。
(4)各单位的各项行政罚款,是否按国家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
(5)单位缉私罚没财物和其它罚没财物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的情况。
(6)对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执罚单位“收支两条线”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各执收执罚部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执行有关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
(7)对各执收执罚单位的征收管理行为进行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稽查是保证各项政策法规落到实处的重要手段。没有非税收入稽查,或者缺乏有力的非税收入稽查,再好的政策法规也只是一纸空文。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非税收入政策法规,也必须依靠非税收入稽查。通过非税收入稽查,加大执法力度,做到违法必究,才能达到有法必依的目的。非税收入稽查对于贯彻落实非税收入政策法规的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通过非税收入稽查,表彰执法守法先进单位和个人,树立非税收入典型,起到引导激励作用。
二是通过非税收入稽查,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维护非税收入政策法规的严肃性,有法必依,违法必究,起到警戒鞭策作用。
三是通过非税收入稽查,发现非税收入政策法规办法中某些不合理不完善的地方,及时加以修订,增强可操作性,堵塞漏洞,使政策无空子可钻,起到弥补改进作用。
非税收入稽查的另一个目的是保护合法非税收入,制止乱非税收入。在非税收入稽查中,对执收部门和执收单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中央和省两级物价财政部门审批的,并按照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范围实施的收费,应予以承认;反之,则作为乱收费予以处罚,包括将多收的款项退还缴费者。这样,既保护了收费者的利益,也维护了缴费者的权益。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非税收入稽查对乱收费行为的经济处罚,一般是责令其将全部非法收费款退还给交费单位或个人。无法退还的,由物价部门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罚没款由物价部门缴同级财政。每年的非税收入检查,都有大量的罚没款收缴财政,从而增加了财政收入。
政府非税收入稽查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从稽查主体上可分为监督机关检查和单位自查
监督机关稽查是由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管机关如财政部门对执收执罚单位和个人政府非税收入征缴情况进行的检查。
单位自查是执收执罚单位在政府非税收入监管机关的统一组织下,对自身征收和代征情况进行的检查。
2.从稽查时间上可分为经常性检查和定期检查
经常性检查是政府非税收入监管机关及人员对执收执罚单位进行的日常检查。
定期检查是指政府非税收入监管机关在一定时问、一定范围内,统一安排、统一组织的常规性检查。这种检查一般来说规模较大,检查力量较集中,且有一定的时间要求。
3.从稽查的计划上可分为计划性检查和临时性检查
计划性检查是政府非税收入监管机关根据执收执罚单位历来的征收情况、征收规模以及检查相隔时间的长短等综合因素,按照事先确定的计划检查时间、检查频率而安排的检查。
临时性检查是指各级政府非税收入监管机关根据不同的经济形式、政策要求和征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等综合因素,在正常的检查计划之外安排组织的检查。
4.从稽查的内容上可分为全面性检查和专项检查
全面性检查是对本区域所有执收执罚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情况进行的全面、详细的检查。
专项检查是指对部分执收执罚单位或者某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情况进行的专题性检查。
5.从实施稽查的地点上可分为现场检查和送达检查
现场检查是指政府非税收入稽查人员在执收执罚单位现场进行的实地检查。
送达检查是执收执罚单位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机关的要求,将检查所需的资料,如账簿、票据、收费许可证等,送至监管机关进行检查的一种形式。
1.制定计划
非税收入稽查部门要根据国家现行的财经法规结合当前的工作任务,提出工作重点,制定检查的具体实施计划,做到心中有数。
2.组织实施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依法实施检查,严肃检查纪律,严格检查程序,具体应做到:
(1)检查前,应先根据掌握的线索和情况查阅被查单位的稽查档案,取得第一手资料。
(2)下达稽查通知书,通知被查单位做好检查准备。
(3)检查组到被查单位时,应亮证执行公务,履行职责。
(4)检查被查单位时,应先听取被查单位的自查和其它有关情况介绍。
(5)检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检查程序,作好各项检查记录,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对检查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领导进行汇报。
(6)整理资料,汇总检查情况,检查单位和被查单位相互签章。
3.提出报告
(1)重点检查报告必须由文字报告、查账记录、其它有关查账原始资料组成。
(2)重点检查报告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可靠。
(3)重点检查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检查时间,自查和重点检查情况,查出的问题及处理意见,检查组长和被查单位签章等。
4.作出决定
(1)非税收入稽查部门对检查组提出的重点检查报告,要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政策和法规,认真进行审查,逐项核实定案,并经领导批准,向被查单位下达《稽查处理决定》,并用签章后的《文书送达回执》归档。
(2)非税收入稽查部门对收到的被查单位复议申请副本要认真研究,及时做好答辩准备。
(3)在查出的违不违纪问题中,涉及需要追究被查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和刑事责任的,应以《案件移交通知书》形式,连同有关资料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
5.建立档案
非税收入稽查部门应将已结案的检查案卷材料(包括检查原始记录、重点检查报告、稽查处理决定、送达回执等)整理成册,列出卷目,建立档案,按文书档案管理的要求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