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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有制林业是指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从事的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总和。包括个体林业、私营林业、外资林业,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股份合作制林业中的非公有部份。非公有制林业所从事的林业经营活动,既包括第一产业的营林业,又包括第二产业的林产品加工和制造业、第三产业的森林旅游及相关服务业等等。[1]
1、买断经营。对养殖林蛙、种植林药、对森林植被不破坏的种养殖项目,可以公开拍卖经营权,竞价招标。
2、营造林承包经营。将两荒造林用地,提供给造林者,造林后,造林者无偿取得林木林地经营权,经营林木和发展林下经济。
3、租赁承包经营。个体业者或民营企业租赁林业用地、场区、设备,进行林业经济运营发展。
4、家庭管护性承包。将位于村屯附近浅山区的一般生态林、商品林,发包给林场职工或乡村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林政防火管护,并可以发展林下经济。
5、股份合作经营。将国有林业资源作为资产,评估作价,与社会发展资金,股份合作,经营发展,林业项目,收益按所占比例分成。
6、联营经营。林业提供林地、林木、技术,合作商出资金的形式,风险共担,联合经营。
7、独立经营。个体业者,民营企业,购买国有林业企业的生产原料或半成品,只有简单的供需关系,独立生产原料成品,自主经营发展民营林业经济。
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土地、林地均属国家或集体所有,不存在私有土地、私有林地;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个人可以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生产等,依法享有土地的使用权;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个人所有。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的经营者,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在林地是公有的基础上,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以有偿或无偿方式依法获得了土地的使用权,从事营林生产、经营,林木归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所有。
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对林木的所有权,具体体现在林木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方面的权利。《森林法》规定,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对其所有的林木有实际的控制并拥有的权利,即是占有权;有使用并利用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自主决定造什么林、栽什么树,如何进行经营管理,依法享有林木的经营权;收益权是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对其生产经营的林木所产生的收益享有的权利;处分权是指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对其所有的林木具有进行处置的权利。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可以依法将其所有的、经营的森林、林木转让他人,具有森林、林木的流转权。《担保法》规定,抵押人可以抵押地上定着物,可以抵押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所经营、所有的林木具有抵押权,可以将林木依法进行抵押、担保,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融资,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由此可见,林地所有权是公有制的,但是林地的使用权、地上的林木可以是非公有制的。因此,非公有制林业实质上是指建立在土地公有制基础上的个体、私营、外资等私有经济主体的从事的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1.产权明晰
非公有制林业投资主体明确,林地的使用权,林木的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产权明晰,权责清楚,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资源的拥有者可根据成本与收益的比例和最大收益的追求,进行经营、处置,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2.利益直接
非公有制林业主体是投资者,有的还是经营者,经营管理的好坏与其有直接的利益关系,责、权、利相结合,重视质量,效益观念强。
3.社会负担小,经营灵活
非公有制林业一般不存在负担退休职工的养老、职工社会性福利等,社会负担小,企业行为自主化,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自我发展,经营机构简便直接,经营机制灵活,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强。
4.非公有制林业适宜生产经营商品林
周期短、见效快、效益好的项目,最能吸引非公有制林业主体投资生产经营,因此非公有制林业一般适于生产经营商品林。
l、缺乏立法。保护发展非公有制林业经济,必须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使非公有制林业法律化,目前我国尚没有出台一部完善的“非公有制林业法”。
2、缺乏政策支持。对非公有制林业的政策性规范,尚不全面,缺少明确、细致的规定,政策的优惠程度不高不活,税费减免的政策没有明确出台,资金扶持政策力度不够。
3、森林经营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4、缺乏群众广泛参与。县域内群众思想解放程度不高,超前意识不强,对林业法律、政策、技术不熟悉,市场经济观念不强,参与林业建设、发展非公有制林业积极性尚需进一步提高。
5、林业科技服务体系的作用有待加强。
非公有制林业是改革开放的产物,是公有制林业的补充形式,也是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的有效途径。森林是陆地生态环境建设的主体,培育扩大森林资源是林业工作的首要任务。在实施林业的“六大”工程中,林业出现了“五大”转变,即:由过去以产业建设为主向以生态建设为主转变;由无偿使用森林生态效益向有偿使用生态效益转t由毁林开垦向退耕还林转变;由采伐天然林向采伐人工林转变;由部门办林业向社会办林业转变。在新的形式下,我们必须摒弃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单一、僵化的管理方式,解放思想,不断创新,积极探索新时期林业发展的新模式、新办法、为非公有制林业的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
1、非公有制林业的发展必将对公有制林业的发展形成冲击。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家把生态环境建设纳入议事日程。为保护、培育、恢复扩大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覆被率,采取多形式、多渠道、多机制等有效措施,促进国外、国内、集体、民营、个人、股份制等多种非公有制林业的发展,逐步向社会办林业转变。
2、非公有制对林业的发展起到巨大的推进作用。非公有制林业在国家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的带动下,如雨后春笋,散发出勃勃生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林业与非公有林业紧密联系,互相促进,共同发展。
植树造林:公有制林业在原有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固定的生产能力。在林业实施“六大”工程过程中,造林数量不断增加,超出公有制林业所具有的生产能力。在公有制自身生产能力不能完成生态环境建设的情况下,就要求非公有制林业来补充公有制林业自身生产能力的不足,完成林业生态建设。非公有制林业可以集聚社会各界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弥补造林过程中人员、机械、资金的不足,在较短的时间内,通过造林完成生态建设任务。
资源管理:林业行业不同于其他行业,体现的特点是再生性,周期长,面积大,生态功能强。森林具有保持水土,防风固沙,涵养水源,调节气候等重要生态功能,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在森林培育管理过程中,林木的管理尤为重要。人们常说“三分造,七分管”,这样才能培育出更好的森林资源。而在现实工作中,造林容易管理困难,一方面受生产力的限制。公有制林业管理上人员不足,非公有制林业有足够的社会富余人员。第二方面受利益分配的影响。体现在公有制林业职工同林业管护直接挂钩不到位或挂钩到位而执法、执纪环节上不严。非公有制林业职工同林业管护、效益全部挂钩,从而提高非公有制林业职工的责任心。第三方面思想不够解放。公有制林业职工在思想上始终存在着公让私的错误观念,难免出现假公济私的错误。
森林经营:公有制林业的经营主体在计划经济调节下进行,而非公有制林业则在市场经济驱动下进行。但两者都受林业行业技术规程的限制,执行林业有关法律、法规。这就把两者统一地结合起来,共同培育、开发森林资源,就会使森林资源得到永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
3、非公有制林业的发展能够加快林业生态体系和产业化的建设。非公有制林业在经济发达地区,无林少林区发展迅速,而在林区或经济落后地区发展缓慢。为促进林区非公有制林业的发展,可以从下几方面人手:一是解放思想,提高认识。二是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造绿化意识。三是要学习林业的相关政策,用好用足国家出台的优惠政策。真正做到“树随地走,谁造谁有,合造共有,不植无主树,不造无主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