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紧缩(credit contr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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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紧缩是国家银行有意识地压缩信用规模的经济行为。通常不是自发的过程,而是贯彻相应政策的结果。这种政策习惯称之为抽紧银根(tight money)。
信用紧缩政策的提出往往是针对信用膨胀的。当有出现信用膨胀的危险时,适当地紧缩信用可以使之避免;当信用膨胀已经存在时,紧缩信用可以压缩过多的社会购买力,使供求恢复平衡。但是,在信用紧缩的过程中,由于压缩对过分扩张的生产和流通的信贷支持,往往难以避免影响正常的生产和流通。如果信用紧缩超过应有以限度,以致流通所必要的货币得不到满足,就会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信用紧缩是世界各国常常采用的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也曾几度采用。比如,1950年,为了制止通货膨胀,实现现金收支平衡,在信用领域执行了严厉的紧缩措施,主要有:控制机关、部队、团体和公营企业的现金,除近期使用者外,必须一律存入国家银行;上述单位的货币支出,除规定项目外,必须一律在国家银行内部进行转帐结算;配合财政款项和商业资金的集中管理,建立相应的金库以使上解下拨的货币完全集中在国家银行;用“折实”(把存款折合成某种实物价格计算,按折实单位存入和支取)等方式扩大储蓄,以延缓各阶层手中的货币用于购买;紧缩对私人企业的贷款,加强对私人银行和钱庄的管理,等等。这些措施极大地压缩了市场上的货币量,对制止通货膨胀起了重要作用。60年代初,有过另一次严厉的信用紧缩,主要措施是:压缩信用规模;严格按照计划发放贷款并严格监督贷款用于规定的用途;严格现金管理和工资基金管理;冻结机关、团体、部队的部分存款,等等。这次紧缩,对于克服1958年开始的信用膨胀和贯彻对国民经济的“调整、巩固、充实、提高(1961)”方针有着重要的意义。
①提高法定准备率,迫使商业银行增加缴存中央银行的法定准备金数额,收缩贷款,提高利率水平,从而抑制企业投资,缩小总需求;
②提高贴现率(或严格贴现条件),限制或减少商业银行以合格商业票据作抵押向中央银行的借款,迫使商业银行缩小贷款能力,减少货币供应量,提高利率水平,抑制企业投资,从而减少总需求;
③通过公开市场业务卖出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出售政府债券给商业银行,意味着商业银行的存款减少,贷款能力收缩,于是货币供应量减少,利率水平提高,另一方面,中央银行卖出债券,债券价格下跌,根据债券价格与利率成反比变动的规律,债券价格下跌导致利率水平提高,从而减少企业投资,缩小总需求。上述手段限制了商业银行可用于信用扩张的资金量,对银行贷款规模和利率起到间接控制的作用。除此之外,中央银还可以采取直接的数量限制,如窗口指导、选择性信用控制等信用紧缩措施。
市场机制比较健全的国家往往采取间接控制的信用紧缩手段。在中国,主要采取直接控制的紧缩手段,如压缩信贷总量、实行对专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规模的直接限制,对于抑制通货膨胀起到了积极作用。
信用紧缩的货币政策能够有效地抑制物价上涨,但紧缩过度也会影响正常的经济需求,出现经济速度增长下降过快的不利现象。因此,在采取紧缩政策时,也要防止力度过强而产生的消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