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规模(Credit Sca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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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规模又称“贷款规模”,是中央银行为实现一定时期货币政策目标而事先确定的控制银行贷款的指标。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一定时点上的贷款总余额,也就是总存量;二是指一定时期内的贷款增量。这里所讲的贷款规模,主要是指后一层含义,它是指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的货币政策目标而确定的新投放贷款的最高限额,又称贷款总限额[1]。
信贷规模是中国的货币政策中介目标,又是实施货币政策的重要手段之一。由于各国的国情和政治、经济体制不同,选择的中介目标和手段也有差别,即使在同一个国家,不同时期、不同场合也不完全一样。许多国家的中央银行在过去相当长时间内,都规定过商业银行贷款的限额。欧洲一些国家也曾普遍把控制贷款规模作为货币政策工具。许多发展中国家更是如此。当代西方国家进行宏观调控主要是控制货币供应量。
中国选择信贷规模作为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是因为商品经济还不发达,经济利益机制和调控手段尚待健全,经济主体还没有形成充分的硬预算约束,存款准备率、利率的变动对抑制信贷需求也尚未发挥很大的作用,因此仍需通过有计划调控信贷规模达到扩张或收缩货币供应量的目的。
从1984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明确将信贷规模作为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在编制和组织实施的国家银行信贷计划中,首先确定信贷总规模,并通过各家专业银行总行逐级下达。在一般情况下,除固定资产贷款规模实行指令性控制外,贷款总规模实行指导性计划控制指标。银行多吸收存款可以多发放贷款,少吸收存款则应少发放贷款。1985、1988~1991年对信贷总规模重新恢复指令性计划。
从1989年起,中国人民银行把贷款规模改称为贷款最高控制限额,实行了“限额管理,以存定贷”办法。主要内容有: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核批的季度贷款最高限额为监控指标,分别由各专业银行总行和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按系统和地区监控。各专业银行总、分行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情况变化调整季度贷款最高限额。专业银行分行如有超过核批的季度贷款最高限额,报专业银行总行批准;专业银行总行如要超过季度贷款最高限额,则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实行“限额管理”、“按季监控”的办法,既有利于从总量上控制住贷款的增长,又有利于进一步打破信贷资金管理的“大锅饭”,解决中央银行包专业银行信贷资金的问题,促进专业银行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把比较僵硬的信贷规模控制手段,变成有灵活性和选择性的政策工具,使中国人民银行能够对信贷的变化发展进行跟踪调控和反馈调节。
1、资本充足率指标
2、存贷款比例指标
各项贷款期末余额∕各项存款期末余额≤75%
3、拆借资金比例指标
余期一年以上(含一年期)的中长期贷款期末余额∕余期一年以上(含一年期)的存款期末余额≤120%
5、单个贷款比例指标
1、就可测性而言,在计划经济下,贷款规模作为货币政策中介目标所要求的数据统计基本完备。
就可控性而言,虽然各级政府对贷款存在干预,企业和地方政府超计划贷款需求会形成“倒逼机制”,但只要中央政府认为必要,采取措施贷款规模可控。
就相关性而言,在计划经济下,贷款规模同经济增长和物价上涨之间有较高的相关性。企业资金主要是银行供给,贷款增加,企业生产规模扩大,经济增长加快,企业生产规模扩大意味着劳动力投入增多,工资等现金支出增多,导致消费物价上涨。
另外,贷款规模直接影响社会总需求。在计划经济下,贷款是增加货币供应量的唯一渠道,贷款规模与货币供应量有非常高的相关性。而货币供应量的多少对总需求的影响是至关重要的。
2、贷款规模作为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的局限性。
在贷款规模与货币供应量有相当稳定关系时,贷款规模才与经济活动有稳定的相关性。失去了严格的计划体制,这种相关性同时也失去了。
贷款规模可控性的基础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信贷资金分配体制,随着体制的变迁已经是单存控制贷款规模困难而且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