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稽核(financial audi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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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督的形式之一。一国金融管理机关设立专门机构,按照一定的工作程序用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对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财务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经济效益进行监督和检查。国际银行业一般称为谨慎监督。
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由于资本主义金融业自由竞争激烈,出现了“金融恐慌”,导致并加深了经济危机。政府和货币当局对金融业实施监督显得十分必要。美国国会1864年通过《国民银行法》,规定由财政部货币监理署代表联邦政府行使对国民银行监督检查职能。1933年正式颁布《银行法》,标志着美国形成较完整的中央银行稽核体系。到20世纪中期,日本、意大利、联邦德国、英国、法国等一些发达国家的中央银行已建立起了对商业银行的稽核制度。
中国金融业发展虽然比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晚,但银行稽核却是银行的一项传统业务。清末1911年的大清银行总行即设有稽核职位。中华民国时期,1928年成立的湖北省银行、江西裕民银行内设有稽核科(室)。1935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央银行法》规定,中央银行设监事会,负责对帐目、准备金、发行兑换券及预算决算的稽核。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在海外的中国银行分支机构一直保持着总稽核制度。中国人民银行等也曾建立了会计部门内部的稽核制度。1983年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明确规定中央银行负责稽核各金融机构的业务工作”,1986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中又作了进一步的规定。经过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实施,中国的金融稽核体系基本建立,至1990年底,已拥有稽核干部2万余人。
①从对象上可分为中央银行外部稽核和内部稽核,专业银行、综合性银行的内部稽核,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内部稽核;
金融稽核属于经济再监督形式,处于高层位置。其特点主要是中央银行稽核的特点,有三个方面:
①稽核监督对象点多面广。
②稽核监督任务重,国外中央银行稽核的任务是保护存款人利益和避免金融危机,中国金融稽核是维护国家金融方针政策的严肃性,即要为实施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服务,又要促进金融事业的健康发展。
③稽核监督的要求高,这主要是由金融稽核的综合性决定的。稽核要接触金融业务的各个环节,对查出的大量问题要分门别类作出处理,要求稽核干部必须具备全面的金融业务知识和较高的政策水平。
不同社会制度下的金融稽核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在资本主义制度下,金融资本家通过对自身财务、业务的查错防弊,及时揭示其内部管理方面的弊端,进而采取措施,使其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在中国,金融稽核部门通过对金融机构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的稽核,纠正违规违纪行为,保护其正当利益,同时将金融机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的情况反馈给决策机关,并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议,为领导决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