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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稽核是指中央银行稽核部门发出委托书,委托下级行稽核部门、其他银行稽核部门或经有权单位批准并已注册的社会稽核机构,按照稽核程序和既定的内容、要求,实行监督检查,稽核结果向委托单位提送稽核报告作出初步结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由委托部门签发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的一种稽核方式。
委托稽核方式必须由委托方、受托方和被稽核单位三方组成。这是委托稽核方式区别其他稽核方式之所在。在稽核监督关系中,受托方只有检查权,稽核监督的其他职权则由委托方行使,被稽核单位是受托方直接检查的对象,是委托方间接检查的对象。一次稽核结束,受托方与被稽核单位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也就随之终止、委托方与被稽核单位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则不能随委托稽核工作结束而消失,则仍以稽核单位与被稽核单位的关系存在。
委托稽核方式既可用于全面稽核方式,也可用于专项稽核方,委托稽核一般在稽核部门人力不足,或被稽核单位经营规模较小,或者被稽核单位问题较多,或者与被稽核单位相距较远,而稽核内容和要求比较固定,没有前往现场稽核的必要时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