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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银行始建于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七月,原名为清政府的户部银行,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清政府的户部改名为度支部,户部银行因而改名为大清银行(也叫“京师总行”)。1912年1月3日南京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成立后,由吴鼎昌、叶揆初、宋汉章等发起成立大清银行商股联合会,请求将大清银行改组为中国银行。获准后,1912年2月5日中国银行即在上海汉口路3号大清银行旧址开始营业,大清银行历史结束。成立目的主要是为了整理币制而设,铸造发行货币、代理国库等特殊业务,是第一家中国的中央银行,也是第二家现代化银行。
1840年鸦片战争后,外国银行入侵,无视中国法令,大量发行钞票。他们的目的就是操纵中国金融,控制中国经济,左右中国政局,掠夺中国财富,奴役中国人民,使中国永远成为他们的殖民地。在国内,各省为了增强财力,都办起了官银钱局,用发行官钱票来敛财。民间钱庄、票号更是多如牛毛,有的准备金很少,而发出的钱票很多,形成钞少票多的“虚票”。各种钞票、钱票、庄票混合流通或各占一地,金融秩序十分混乱。清廷有识之士见此状况,认为这将影响财政以致动摇政权,为了挽救危局,必须整顿金融币制,办起国家银行,统一发行中央银行纸币。
大清银行初名大清户部银行,于光绪三十年春正月(1904年2月),由户部奏请试办,是年三月,奏定试办银行章程三十二条,于次年八月二十九日(1905年9月27日)正式成立,总行设于北京,以张允言为总办,是为我国设立国家银行之始。其后,各分行、分号次第成立.至宣统二年(1910年)分行已有21家,分号达到35家。光绪三十四年正月(1908年2月)度支部(前户部)奏准改名大清银行,并奏定大清银行则例二十四条,进一步确定该行的国家银行性质和中央银行职能,总办亦改称监督。
所设分行有天津、上海、汉口、济南、张家口、奉天、营口、库伦、重庆九处。除经营存贷款项、买卖金银、折收期票、汇兑划拨公私款项、代人收存财物等一般银行业务外,还有承领银铜铸币、发行纸币、代理部库等特权。发行的纸币,分库平银一百两、五十两、十两、五两、一两等五种银两票和面额类似的银元票。此外,还发行市面通行平色及百两以上的银票以及各种票据。实际上具有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二重性质。
我国最早由官方开办的国家银行。目的在于整顿币制,推行纸币,以济财政。 户部银行准备资本为库平银400万两,分为4万股,户部认购一半,其余由官员民众购买(以中国人为限,不得转卖外国人)。户部银行设总办和副总办各一人负责。总行设北京西交民巷27号院,到光绪末年所设分行有天津、上海、汉口、济南、张家口、奉天、营口、库伦、重庆九处。
大清银行鉴于宋、元、明各朝纸币泛滥,致失信用的历史教训,十分重视充实发行准备的基础工作,到宣统元年(1909)规定以九成现银为纸币发行准备。宣统二年(1910)五月,度支部又规定“大清银行应照发行纸币数目,常时存储五成现银以备兑换,其余亦须有确实之有价证券为准备“。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各地大清银行相继停业,在上海组织大清银行总清理处,办理结束事宜。经参议院决议公布,大清银行改称“中国银行”。
大清银行的名字在社会性质的变革中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但基于它在中国社会近代化,尤其是金融领域的特殊地位,为民国初期整顿国家财政金融秩序提供了便利的资源和有价值的借鉴。
首先,大清银行为民国初期建立国家中央银行的模板。对比大清银行则例与中国银行则例便可发现,大清银行的部分制度在中国银行得到了延续。例如,大清银行为宫商共股、国家经营,民国政府在筹备中国银行时也采用了这种股份构成形式。
其次,大清银行为民国初期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大清银行章程中规定“惟购买此项股份者,必须书明姓名、籍贯,注册以本国人为断,他国人民不得购买,其原有股分者,亦不得转卖与他国之人”,保证了银行民族资本的特性,也开启了中国华资银行的先河,在它的引领下出现了金城银行、北洋保商银行和大陆银行等民族资本银行,削减了外资银行对于中国金融市场的控制,开拓了我国金融业的新形势。南京临时政府在发展经济上的主要目标便是“以工商实业为竞点,为新中国开一新局面”,着重发展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这些银行的出现则带动了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也为工商业的发展提供了经济保障。
再次,大清银行为民国初期的经济发展提供人才。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财政部门的重要人物,以及中国银行职工,大多曾在大清银行任职。例如南京临时政府财政总长陈锦涛,曾任大清银行秘书长;参与中国银行、金城银行、盐业银行和大陆银行筹备的,北洋政府财政部次长吴鼎昌,曾任大清银行总行总务科负责人;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经理宋汉章,曾任上海大清银行经理。大清银行培养了一批熟悉中央银行业务、了解近代金融业的人才,他们在民国初期整顿财政金融秩序、发展民族经济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许多开创性事业都是在他们的推动下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