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普遍服务基金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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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29日,《邮政普遍服务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完成。根据《办法》规定,今后在我国境内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缴纳邮政普遍服务基金。[1]如果套用《办法》征收邮政普遍服务基金的标准,预计2013年该基金将征收10亿元,2015年20亿元。[2]
2013年1月7日,多家快递公司证实接到国家邮政局《邮政普遍服务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3]
普遍服务的亏损和补贴一直是中国邮政公司的痛。4年前,我国曾探索通过邮政专营来部分解决普遍服务的亏损,然而,由于民营快递的激烈反对,这一方案最终泡汤。
2009年10月1日《邮政法》实施前不久,一份关于《邮政法》的配套法规将规定邮政企业对150克以下的商务信件实行专营的消息不胫而走,此事遭民营快递强烈反对,最终邮政专营范围不了了之,迄今无明确规定。
普遍服务基金是《邮政法》中另一敏感话题,在《邮政法》中有提及但没有明确规定,现在征求意见稿出台,又遭反对。[3]
据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称,快递企业主要集中在有盈利的城市和线路上开展业务,广大农村、偏远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邮政业务主要由邮政企业承担,为体现公平竞争原则,快递企业应适当分摊邮政普遍服务成本。
据悉,截至2011年底,我国邮政局所、代办点平均服务人口约2.9万人,城镇居民信报箱安装率不足40%。
这笔基金将主要用于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建设和必备的设备购置,以及农村邮站运营补助等,并且向中西部地区和农村地区倾斜。[3]
《邮政法》第二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享有邮政普遍服务,并于第十六、十七条以财政补贴和邮政普遍服务基金两种形式为普遍服务提供了资金保障,这是此次颁布暂行办法的理由。[4]
标准为国内同城快递0.1元/件、国内异地0.2元/件、港澳台1元/件、国际2元/件。同时《办法》亦显示,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年营收200万元以下企业可免征该服务基金。[1]
根据《办法》,快递企业应根据上述按件征收标准缴纳邮政普遍服务基金,国家邮政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征收。快递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报送上月投递业务量,并将上月应缴基金全额缴入财政部为邮政管理机构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快递企业缴纳的基金在当期经营成本中列支。[5]
200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邮政法》规定,国家将设立邮政普遍服务基金。不过邮政普遍服务基金征收、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6]
2011年出台的《邮政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中显示,在“十二五”期间,将推动出台《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范围的规定》和《邮政普遍服务基金征收、使用和监督管理办法》。[1]
2012年12月31日前后,以资助中西部和农村地区等“无利可图”的邮政服务为名,国家邮政局和财政局打算每年向快递企业收至少10亿元的“份子钱”。相当部分的“份子钱”将被补贴给垄断国企中国邮政。[7]
2013年1月7日,多家快递公司证实接到国家邮政局《邮政普遍服务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稿证实了此前媒体所报道的“份子钱”标准。快递公司昨天纷纷表示不合理。[3]
2012年4月24日,在京举办的“邮政普遍服务基金问题研讨会”,变成了针对中国邮政 “份子钱”的“声讨会”。会上,包括“四通一达”(申通、圆通、中通、汇通、韵达)等十余家民营快递企业,在华外资快递企业,以及诸多业界人士,都公开反对征收邮政普遍服务基金(以下简称普服基金),业内声讨普服基金“合法不合理”。[8]
2013年5月2日,每日经济新闻报道:国家邮政局普遍服务司相关负责人首度对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回应,基金的征收并非用于补贴中国邮政集团,而是用于全国59.8万个行政村近60万个“村邮站”的建设、运营和补贴。[9]
申通快递董事长陈德军表示:“我认为不合理,我们也不同意缴纳这部分钱。”[3]
圆通董事长喻渭蛟接受商报记者采访时说,国家刚刚出台要支持现代物流业,快递企业本身利润就低,好一点的10%,平均5%左右,现在又大量投入网点建设,实在承受不起再交这个费用。[6]
中国快递咨询网首席顾问认为, 在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整体盈利并进入世界500 强企业的情况下,再征收邮政普遍服务基金,背离了《邮政法》收取邮政普遍服务基金的立法宗旨。基金不利于行业整体的健康发展,对大型快递企业产生不公平。[3]
广东知名快递专家廖永生认为,征收“普服基金”具有合理性,但如何征收、如何管理则需要严格规范。[10]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接受采访时表示,开征邮政普遍服务基金,从公平性、规范性、统一性、合理性上都存在问题。邮政普遍服务属于政府责任。政府应该通过公共财政体系来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而非回到开征基金这种行政干预的老路上。[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