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赶工措施费是指当发包方要求的工少于合理工期或者工程项目由于自然、质以及外部环境的影响导致工期延误,包方为满足发包方的工期要求,通过采相应的技术及组织措施所发生的,应由包方负担的费用,包括为赶工所额外增的人工、材料、机械费、劳务损失、加班班次奖金以及相应的规费和税金等。
赶工措施费是在建设单位将定额工期压缩后,按照常规施工已不能满足工期要求,施工单位为了能在建设单位规定的工期里完成施工任务所采取的赶工措施的费用。赶工措施费包括、为了抢工期额外投入的人工费、为加快施工进度采取技术措施所发生的材料费机械费等费用。
各地的计算方式不太一样。一般赶工费会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由乙方提出(一般按实际完成时间处以合同工期*100%计算出费率后,再乘以总造价中人工费+机械费=赶工期所发生的费用),建设单位进行核实确定结算是增加。根据费用文件,应该按实际发生计算,一般在合同中有相关约定。
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种是发包需支付的赶工措施费;另一种是发包方必支付的赶工措施费。对赶工措施费的定需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及合同、工程现场施工情况、周围的环境及天气等方来认定赶工措施费。
1.合同工期压缩导致的赶工
招标文件中的建设工期应参照国家或地方颁发的工期定额来确定,如果要求的工期比规定的工期定额缩短20%以上(含20%)的,应计算赶工措施费。赶工措施费如何计取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时,计取赶工措施费的须扣除,同时还应赔偿由于误工给建设单位带来的损失。其损失费用的计算方法或规定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一些体育比赛场馆项目要求在预定的比赛日期前交工,一些教学楼项目要求必须在规定的开学日前完成的,由此就产生了赶工措施费问题。
2.非施工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赶工
施工过程中,因合同约定的非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程延期,而发包方又要求该项工程必须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日期前完工的,这些情况主要有:
3.其他方面的原因
1)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如果建设单位要求按合同T期提前竣工交付使用,应考虑计取提前工期奖。如业主要求需要提前发挥项目效益,也可能要求承包方赶工。
2)当承包商被要求按原计划完成已经被延误的,或者工程量需要增加的工程,承包商要求延长工期,但业主加以拒绝,为了不违反工程合同,承包商只有采取赶工方能完成。但是后来经过法院或评审团确定承包商确有延长工期的权利,这时业主就违反了合同,承包商便可以根据合同得到赶工措施费,很多赶工争议便由此产生。
赶工对应由承包商负责的延期,在工程师不批准延期的情况下,承包商应自费采取加速措施挽回延误,并承担因此可能给业主带来的附加费用。在承包商没有任何理由要求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工程师认为工程或其任何区段在任何时候的施工进度太慢,不符合竣工期限的要求,则工程师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商,承包商应在工程师的同意之下,采取必要的步骤,加快施工速度,以使其符合竣工期限的要求。这一规定表明,对应由承包商负责的延期,在工程师不批准延期的情况下,承包商应自费采取加速措施挽回延误,并承担因此可能给业主带来的附加费用。
赶工措施费的计算方法如果发包人同意相应延长总工期,则补偿上述费用即可;如果发包人不同意延长总工期,而采用赶工措施时,增加的资源费用计算如下:
1、人工费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税金、保险费、福利费、劳保费、交通费、津贴和奖金等。
2、施工机械费包括全部费用,按增加的台班费计算(包括固定费用和运转费用)。
4、相应管理费和利润(如果是不可抗力引起的停工,不考虑利润)计算合同单价项目补偿费用是用单价差价分析法,通过套用合同定额和取费标准,代入赶工状态下人工、机械使用、材料等预算价格,依次得出基本直接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的差额,求得单价差价,再乘以工程量。计算变更新增单价项目费用,通过套用承包商提出的定额和取费标准进行单价分析,求得单价,乘以工程量。所有合同单价项目的赶工补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