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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性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公署、省辖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各级政府所属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以及上级政府的决定、命令,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以规范形式表述,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并在本地区、本部门普遍适用的各种决定、办法、规定、规则、实施细则的总称。
1.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行政管理法规的一般属性。
2.行政规范性文件属于行政法的渊源。
3.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可以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而向法院举证。
它们之所以是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是由其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内部管理的工作制度,有关对其工作人员的任免、奖惩,以及对 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都不是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规定管理相对人可以为一 定行为,或不可以为一定行为,以及违反规范后如何处理的规范。这种规范比较详细、具体,便于操作 。
也就是说,法律、法规或规章是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在法律、法规或规章没有规定的情况 下,也可依据国家政策或上级政府的决定、命令来制定。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保证行政规范性 文件内容的合法有效,从而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性、连续性和严肃性。在改革开放的今天,形势发展很 快,需要规范的内容很多,在国家有政策或上级政府有决定、命令的情况下,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也可 就某一方面的事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促进这项事业健康、快速的发展。
行政规范性文件往往涉及到管理相对人的利益,所以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来制定。在这个程序中, 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作用。政府法制机构要代表本级政府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把关、修 改、协调,并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局长(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以行政主要领导人的名义发布实施。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修改也要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
1.合法性原则。行政规范性文件不管其制定依据如何,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
2.从实际出发的原则。行政规范性文件只有符合客观实际,才能在社会生活中产生预期的效果。
3.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行政规范性文件尽管不姓“法”,但在某种意义上说,它具有政 府规章的性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统一性的原则,与法律、法规、规章保持和谐一致,体现党的领导和 国家意志,反映人民的意愿和要求。
4.稳定性与连续性相结合的原则。法律、法规一经制定发布,就要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如果朝令夕 改,随意变更,就会破坏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