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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Lawfulness Of Administration Doctrine)

目录

什么是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存在和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必须于法有据,并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也就是说,法律法规规定为行政机关行政权的,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才能行使,法律法规对行政权规定到什么范围和幅度,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就只能在法定幅度和范围内去行使,国家没有设置行政权的领域,属于行政权范围以外的领域,属于其他法律规范调整的领域。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这一涵义和这一原则的确定,是由现代民主国家中,公众的公民权和国家的统治权关系所决定的。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和要求[1]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权力的存在必须于法有据并合法,二是行政职权的行使必须于法有据并合法。

  1.行政权力的存在合法是指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和行政职权的享有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它包括:

  第一,行政机关和行政机构的存在必须是依法组建的,且符合行政组织法和行政编制法的规定。

  第二,行政机关中的公务员必须事先取得合法资格,经法定的职权机关依法确认并符合行政执法管理的法规规定。

  第三,行政机关行政所管理的具体行政事项和行使的具体行政手段必须合法,符合行政组织法和其具体执行的单项法的规定。

  行政权力自身合法的上述三项内容是确定行政主体资格合法的基本内容,它是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前提性要求。

  2.行政职权的行使合法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时,应当符合行政实体法的规定和行政程序法的规定。

  符合行政实体法的规定是要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它包括:

  第一,行政职权施向的行政相对人符合法定的条件。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无论是权利性行为,还是义务性行为,甚至是惩罚性行为,都有其特定的法定条件,行政行为均应符合之,包括相对人的主体资格符合条件,行政行为符合条件,行为所指向的标的物符合条件。

  第二,行政职权行使的内容合法。在行政职权行为中,无论是抽象性的立法行为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还是具体性的执法行为和司法行为,其行为所确定的权利或义务,均应符合法定的标准和幅度。尤其是行政义务性内容,更应有法律法规的明文列举。

  第三,行政职权的行使应当符合立法的行政目的和宗旨。国家每设置一项行政权,都有其特定的行政目的。该行政目的实现,又都是通过一系列的行政职权的运行来达到的。各项具体职权的行使,其动机和目的都须与立法的目的和宗旨相一致,不得违背。

  3.另外,行政职权在一般情况下均应由法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内部的公务员来亲自行使,不得转让或随意委托给非法定机关或非法定人员去行使。合法的行政委托应当于法有据,并符合法定的委托代理行政的法定条件。

  符合行政程序法的规定是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行为时操作步骤和方式合法。它包括:

  第一,行政职权的行使应当符合该行政机关的行政管辖,包括法定的职能管辖、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在经济行政的领域中,应当避免积极管辖冲突,在非经济行政领域中,应当避免消极管辖冲突,以保证行政秩序的和协统一。

  第二,行政职权的行使应当符合行政回避制度,包括利害关系的回避和原处理案件的回避,以保证行政公务客观公正的处理。

  第三,行政职权的行使应当符合听证争辩程序,在行政裁决纠纷或者决定对相对人不利事务时,应当事先听取其申辩意见,并给予其中辩机会,以便查清事实,明辨是非,正确处理。

  第四,行政职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定的方式、步骤、期限,以防止主观随意性。

  符合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是合法行政不可分割的基本内容,它是一项行为的两个方面,实体合法保证的是行使行政职权的权利义务内容合法,程序合法是保证该项行为的工作步骤和操作规程合法,二者相辅相成,是合法性原则的最基本要求。

  上述两项合法性原则的内容必然产生其第三方面的内容,即违法行政无效,无效行政行为应依法予以撤销,补救违法行政的后果,依法追究违法行政者的法律责任,维护正常的行政法律秩序。这是违背合法性原则的必然性结果。

参考文献

  1. 王忠信,葛文珠.简明行政法学[M].法律出版社,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