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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法关乎权利与义务关系主体的法律,在法学分类中,是相对于关于权利与义务程序之程序法的类别。
如民法、刑法等法律即属于实体法之一种。而与之相对的则是“程序法”,亦即规范各别权利义务关系应如何实现的法律,例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即是。而实体法有修正时,原则上必须以“法律不溯及既往”为原则,此与程序法遇修正时适用“程序从新”的原则不同。但此一原则,仍可能有例外,如民法亲属编关于夫妻财产之规定,于民法亲属编施行法第6-2、6-3条,即将实体上权利之认定,因立法考量而改适用新法规定。
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实体法为“体”,程序法为“用”,若无实体法,则程序法无用武之地,若无程序法,则实体法无实现之可能,二者相辅相成,互相为用。不过,在法院的审理过程,必须要遵循“先程序后实体”的步骤加以审理。另外,关于涉外民事法律案件的部分,基于“国内法官不适用国外程序法”的原理,故必须要是国外的实体法始能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