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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的行政组织法,仅指有关规定行政机关的结构、组成、权限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中国,狭义的行政组织法就是指行政机关组织法。而在有的国家如日本,这个意义上的行政组织法可以区分为国家行政组织法、地方公共团体组织法及其他的公共团体组织法。
广义的行政组织法,除了行政机关组织法外,还包括构成行政组织的人的要素即国家公务员的法和供行政目的使用的物的要素即公物的法。在中国,有学者认为,行政组织法大致由行政机关组织法、行政机关编制法和公务员法构成,即为传统上广义的行政组织法。
(1)民主集中制原则。它是处理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行政机关之间和行政机关与公务员相互关系的根本准则。
(2)中央与地方行政机关的职权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原则。
(3)行政机关的组织建设,实行精简的原则。
对行政组织法的研究范围,学者主张不一,大致有几种观点:
一是认为包括中央政府(联邦政府和成员国政府)组织、地方政府组织、自治组织、公务员;
二是认为包括中央政府(联邦政府和成员国政府)组织、地方政府组织、自治组织、公务员、公营事业、公共团体与公物;
三是认为包括中央政府(联邦政府和成员国政府)行政组织、地方政府组织、公务员;四是认为包括中央政府(联邦政府和成员国政府)组织、地方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公务员。
实际上,在现代国家中,一般而言,行政组织主要由两大部分组成,即中央政府(联邦政府和成员国政府)行政组织与地方行政组织。
(1)中央政府(联邦政府和成员国政府)行政组织属于国家行政组织,它们依据法律、法规而设立,组成机关,自成系统,并办理中央政府(联邦政府和成员国政府)职权范围之行政事项。
(2)地方行政组织,包括属于国家行政系统之下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与地方自治行政机关两种。地方自治行政组织与国家行政组织在产生、法律地位、职权方面均有不同。
(3)行政组织在形式上虽以行政机关为主要单位,实则以构成机关之公务员为主要因素。公务员的任用及其权利义务,均为行政组织的重要问题,因而有以法律、法规规范之必要。规定这种有关公务员制度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为公务员法,为行政组织法的重要部分。
(4)随着社会的发展,各国的公共行政主体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各种除政府行政以外的社会公共行政也纳入研究范围”。在中国,学者们也逐步将非政府组织纳入研究视野。因此,非政府组织法律问题也是行政组织法的研究对象。
但是,仅仅进行法律制度研究,局限于“已有的行政组织法规范,呈现出很大的封闭性”。行政组织法的研究范围,除了上述基本制度作为主要内容外,还应包括行政组织法基本原理、行政组织法的实施问题等内容。
现代各国制定的行政组织法,其历史背景、条件、国情等各有不同,因此很难概括出适用于所有的国家行政组织法的一般结论,但总的来说,各国行政组织法或多或少表现出以下特点或趋势:
一、行政组织结构的民主化专业化
现代行政组织不同于传统的“官僚机构”,它的组织层次与分工体系更符合民主化、专业化原则;组织成员不再以“官僚”自居,而以“公仆”形态出现;专业人员与行政人员协调配合,在组织中各有职位;更重视专业分工和专业组织;等等。
二、行政组织机构的扩大化
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行政组织职能日益扩充,行政组织机构规模扩大、编制增加,造成行政权的扩张,故现代行政组织立法面临“大机构”与“精简化”的平衡问题。
三、行政组织法规的标准化
在各国加强行政组织立法的形势下,组织法规呈标准化的趋向。行政组织虽有不同种类和级别之分,但同类同级组织具有共同标准。有的国家已制定了行政组织法典,如日本国家行政组织法,即为日本中央行政组织机构的准则。
四、行政组织的非政府化
现代行政组织法的一个引人注目的发展趋势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现代公共事务日益增多,一些公共事务特别是社会性、专业性较强的公共事务,逐渐由国家行政机关转移或下放给各种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等民间机构管理或参与管理。相应地,行政组织法逐步发展成为政府组织法与非政府组织法。
五、行政组织之间的分权化
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各国的政府制度不断经历着变革,呈现出某些协同的趋势。特别是在欧洲,随着欧洲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欧盟成员国的地方政府表现出某种共同的发展趋势,如强化地方自治、实行地方分权、鼓励多样性、非官僚化、服务提供的变化、对民众的负责性、公民参与、减少调控和强调中央与地方的合作等等。行政组织之间分权化将逐渐成为一种世界性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