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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动员是指围绕某一特定社会议题,通过舆论影响、改变社会成员的意见、情绪、态度以及信念,引导、发动、组织社会成员积极参与相关实践,从而实现一定目标的活动。舆论动员包括为了形成舆论所做的动员和舆论形成之后所产生的影响及其发挥的作用两个方面。舆论动员能够营造积极的社会氛围,能够促进个人和群体的心理认同,能够整合社会资源、凝聚社会力量,能够提高动员目标的执行效率、促进重大目标的实现。
第一,价值取向先进——构建“共同体”。 舆论动员的主客体之间不是相互分离、彼此割裂的关系,而是基于物质利益、精神利益以及情感利益的“共同体”关系,即全民共同致力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第二,动员导向正确——中国共产党是动员主体。 建立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核心的舆论动员指挥中心以及舆论动员智库能够加强顶层设计,确保动员导向的正确性以及动员行动的科学性、整体性、前瞻性。
第三,动员依据精准——以精 确数据为动员基础。在动员体系内以大数据为基础建立舆情收集分析、网格动员管理、个性产品互动、动员反馈服务四个系统,且贯穿舆论动员的全过程。
第四,动员手段创新——打造 “融合舆论”,进行“融合动员”。依托“互联网+”应用“融合舆论”,实现动员全面覆盖。同时,通过舆论动员体系内外、上下的融合互动,实现效果最大化。
第五,动员体系高效——设立五大平台,实现“四精”目标。设立顶层设计、数据分析、网格管理、精细服务、个性互动五大平台,实现数据精确、动员精准、产品精致、服务精细四大目标,确保舆论动员体系科学高效。
(一)抗争性
抗争性是网络舆论动员的首要特性。抗争行为在社会交往中普遍存在,即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影响他者利益的某种诉求。在互联网环境下,人们以互联网为主要媒介提出某种要求,本身就可以视为一种抗争活动,一旦他们的诉求对象直接或间接地指向政府,就会演变成为抗争政治行为。抗争要素贯穿网络舆论动员的整个过程,诉求方会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公开传播某种意见、情绪及信念,使用表演剧目等抗争形式,形成网络舆论冲击力,引导、发动那些并未提出抗争要求的公众参与进来,从而争取集体行动的可用资源,并最终成功实现抗争目的。
(二)公共性
诉求提出者之所以选择网络舆论来动员人们参与集体行动,在于网络舆论具有公共性价值。公共性既是网络舆论动员的内在价值,也是其行动基础。要达到有效的动员效果,需要利用有限的行动自愿发动尽可能多的利益相关者共同提出集体性要求,参与一致性行动。网络舆论动员实际上成为一场诉求提出者与诉求对象之间借助互联网来呈现、建构和分配网络舆论场中意见“公共性”的策略性行动,以寻求最广泛的抗争行动资源。
(三)交互性
交互性可以从三个层面进行解释。第一,官方舆论场与民间舆论场的交互性。人们的情感与利益在官方舆论场与民间舆论场之间进行互动博弈,影响并决定集体抗争行动的发展进程。第二,情感与利益的交互性。网络舆论动员的抗争诉求往往较为复杂,包括某种预定的功利、特定的价值信念或情感上的需要等,理性动员策略与情感动员策略往往会交织运用。第三,现实与虚拟的交互性。网络舆论动员本质上仍然是社会结构中的组织、行为、议题等方面在权力流、利益流与信息流三个维度的博弈均衡过程。网络舆论动员大多源于现实社会问题,特别是政治和民生问题,因而网络舆论动员最终会反作用于现实。很多网络事件都会涉及参与者“现实要求的提出”,即使存在单纯为了“曝光”或“情绪泄愤'而引|发的抗争动员,也具有网络与现实相互交织推进的特点。
(四)隐匿性
传统的抗争动员多是政治性的,在动员活动中有占有主导地位的组织者和明确的象征符号或识别标志,参与者的真实信息往往也有迹可查。网络舆论动员则呈现出较大的差异,一方面,社会成员或组织既可以通过设置具有身份认同的象征符号来发动和号召人们参与行动,也可以将个体的真实身份很好隐藏在大众符号之中,以此规避风险。另一方面,网络的超时空性及匿名性等特点,为动员主体隐藏真实信息提供了技术支撑。这种“身体不在场”不仅不影响抗争动员的推进及效果,而且还可以帮助动员者们消除某些规则、习惯的约束和限制,规避惩罚风险和缓解心理压力。
(一)根据主体不同,分为政府动员、媒介动员与公众动员
确定动员主体的主要依据是谁借助网络媒介提出和传播诉求。如果诉求提出者是政府,网络舆论动员就具有明显的政治性,往往是政府为了某种政治目的而获取群众支持与认同。媒介动员是指发起者和组织者是媒介机构,他们既可能是为了监督公权力和倡导公共行动,或主动配合政治需要,也可能是为了争取大众对媒体自身的关注度,以建构议题的方式主动提出带有公共价值的诉求。公众动员是指作为诉求提出者的公众主动借助互联网媒介提出诉求,试图引起网民关注和讨论,形成社会舆论力量,进而寻求自身诉求的满足。
在改革开放前,政府长期主导着人们的社会生活,呈现“大政府、小社会’的格局。因此,动员者与被动员者实际上反映为政治权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政府或代理人经由自,上而下的路径来组织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政治行动,而民众则以服从为主。由于互联网媒介的赋能,源于政府体系之外的“自下而上”的公共政策议程设置情形呈现显著增多的趋势,社会成员也拥有了设置议题和制造舆论的媒介资源,“自下而上动员’成为可能。自下而上动员的主要意图是吸引政府注意力与政策回应,将相关社会问题上升到政策议程或进入到决策过程。当然,在互联网时代,政府也可能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释放“政策气球”,与公众进行政治沟通,实现网络舆论动员。
(二)根据信源不同,分为网络发源型与和现实发源型
网络发源型动员是指诉求发起于网络空间,通过论坛、微博、微信等网络载体进行讨论、传播和扩散。一般而言,其诉求对象及目的较为单一和抽象,比如“网络签名”“微博打拐”“帝吧出征”等网络事件。现实发源型动员是指事件或事件起因来源于现实社会,公众的诉求在传统政治制度框架下提出,但没有获得关注或解决,因而转向借助网络媒介工具进行舆论动员。他们希望自己的诉求能够以- -种抗争 性话语在互联网得到全民围观和集体讨论,实现网络舆论与现实事件的互动。目前来看,两种类型经常同时发生,互相交织,以最大的可能性建构诉求话语权,从而实现动员效果最大化。
(一)正确认识网络舆情及其治理工作
网络舆情及其治理工作被部分领导干部“误解"或被部分网民“妖魔化”,认为网络舆情治理就是删帖、封IP等行为,或者将网络舆情治理工作视为监控民众的暴力措施,或者指责其“限制了民众的言论自由”。诚然,一些缺乏媒介素养的党政干部和机构确实可能出现类似的简单粗暴行为,但并不能因少数不当的管理行为就否定网络舆情及其治理工作。需要着重强调的是,网络舆情是由各种事件的刺激而产生的通过网络载体传播的人们对于该事件的所有认知、情感和行为倾向的集合,其外显部分以信息的形式表现出来,其内隐部分以个体心理的形式体现。因此,我们应当理解的是,网络舆情无法被“消灭”。所谓删帖,删掉的充其量是外显出来的网络舆情信息,而内隐部分,并非是删帖能够删掉的。网络舆情治理之目的,也绝不是“消灭”网络舆情,而是防止网络舆情向“恶"的网络舆论转化。网络舆情是多个网民个体舆情的简单集合,网络舆论则是多数群体所持有的共同观点集合,网络舆情治理的关键就在于网络舆情转化为网络舆论的节点。
(二)完善网络舆论风险评估机制
网络舆论动员需要预见性治理,其原理是“治未病”,强调在网络舆论动员的潜藏期和爆发前介入,进行风险感知和监测预警。这就要求政府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信息技术手段,构建-个以网络舆论风险评估机制为核心的预测性治理体系。在信息层面实现网络舆论信息资源的共享;在主体层面预知网络舆论动员的主体分布和节点状态;在内容层面有效评估网络舆论动员诉求的性质、范围、规模与强度等,预测可能出现的抗争剧目创新形式;在处置平台层面,建立集监测、分析、协同、力量、资源、决策、行动于一体的决策支持平台,实现网络舆论动员分析的人机互动、双向协调,提高决策速度和决策质量,为网络舆论动员的预测性治理提供决策支持和政策方案,实现智慧治理。
(三)提倡人机共存共生新范式
人类最终将迈入智慧社会。我们即将进入的社会是-个大数据、云计算、万物互联的社会,是一个人工智能与人共存共生的社会,是一个智慧社会。近年来,已有研究围绕人工智能在网络舆论动员演化机理研究方面做出了诸多探索,尽管这些技术可以辅助治理者进行网络舆情采集、汇集和分析方面的工作,但当前更需要的是“返璞归真”,重新审视网络舆论研判工作的重要性,不能以机器研判替代人工研判。如果要做到“治未病”,网络舆情源头回溯、潜在风险识别、网络社会生态和制度环境分析、多种可能趋势预测等都需要借助人脑才能完美解决。
(四)引入网络舆论回应评估机制
如何对网络舆论动员治理工作中的失职失责行为进行有效问责,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大多数网络舆论动员风险的治理绩效存在滞后性,哪些回应行为失范,哪些失范行为需要问责,问责依据是什么,是否达到了启动问责的标准以及由谁来问责等本身也缺乏完善的行政问责机制。因此,可以考虑纳入网络舆论政府回应效果评估机制,从而保证权责明晰、程序科学、评估独立与救济正义。在具体操作上,可以由各级政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基本原则,自行组织发起网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网络舆论生态风险评估,也可以引入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例如委托专家学者、专业机构和科研单位等参入评估过程。
(五)提升政府决策者网络素养与共情意识
大力提升决策者的网络素养是当务之急。此外,还应积极培养决策者的共情意识。有研究主张,网络治理的核心在于寻求控制社会风险与激发网络活力之间的平衡点。对于那些明显涉及网络政治安全或者暴力动员的事件,政府理所当然要采取措施阻止其网络舆论动员的发生。领导干部应当更多地深入群体之中,设身处地站在抗争者的角度去理解他们的想法和感受,通过共情增进与公众的亲密度,减少网络舆论动员的风险隐患和危机。此外,还应在现有社会机构如智库等基础上设置专门的第三方辟谣机构、法人、平台等,从而更加直接、高效地引导和管控网络舆论的负面情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