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金定教育基金会(Hu Jinding Education Foundation)
胡金定教育基金会官方网站:http://www.hujinding.org/ 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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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胡金定教育基金会原为“枋洋镇胡金定教育基金会”,由爱国爱乡的旅日华侨胡金定先生于1997年7月20日个人出资10万元人民币创立,胡金定先生祖籍长泰县枋洋镇科山村竹塔自然村,现任日本国甲南大学教授。基金会下设理事会,由胡金定先生亲任会长,成员由热心教育事业仁人志士组成,理事会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2000年4月29日胡先生的日本友人中原龙助先生为基金会捐资140万日元(折换人民币10万元),2004年3月22日日中企业家同友会董事长市寺胁米男先生捐赠150万日元(折换人民币10万元)。基金的住所在枋洋镇科山村竹塔自然村,建有一座“胡金定教育基金大楼”,内设会长室、活动室、会议室和接待大厅等,还将增设图书室、陈列室,并计划安装计算机开设主页,配齐住宿设备,从硬件上提高学生活动场所档次。
理事会定期开展活动,每年颁奖仪式一般在基金大楼举行。受奖励或资助的学生每年须向基金会提交一份2000字以上的《一年来的大学生活》的学习报告。基金会专门创办了《胡金定教育基金报》,不但扩大影响。加强了理事会同受助、奖学生之间的联络、沟通,而且为学生提供一个关心家乡发展、关心家乡教育和向家乡人民汇报自己学习成绩的园地。枋洋镇胡金定教育基金会成立以来,累计支付奖学金13.1万元,137人次。
胡金定教授捐资助学的义举,带动了社会各界共同关心枋洋教育事业发展,尚吉、乔美等村纷纷成立教育基金会,扶困助学蔚然成风。2008年,胡先生将再次捐资,使注册基金总数为200万元人民币,并更名为福建省胡金定教育基金会。
“福建省胡金定教育基金会”会徽是由翻开正在阅读的一本书籍、胡字和“福建省胡金定教育基金会”中文和英文文字构成的。这个图案是胡金定教授构思,由胡教授的好朋友艺术家、书法家黄无疆先生完成的。福建省胡金定教育基金会会徽有三种颜色。书籍为红色;书的正文“胡”字为黄色;教育基金会名称文字为黑色。
书籍给人智慧、是知识的宝库、是知识的海洋;书籍是打开知识大门的钥匙,书籍是学校的象征,书籍还是学习的象征。教育基金会创办人胡金定教授从小就喜爱读书、喜爱藏书、现在还喜爱著书。他把书籍作为教育基金会的会徽是希望获得资助的学子能刻苦学习,在永远打开着的书籍世界里自由翱翔,获取有用的知识,成为国家的栋梁人才。红色蕴含着爱的力量、热情奔放、充满希望、勇气、活力,它可以增加意愿的力量和吸引力。这里寄托着胡教授的另一个愿望,要学生永远保持乐观、奋勇直前,还要有爱心和奉献精神。
正文中的“胡”字,又是胡教授的另一个寄托。让教育基金会会徽伴随着受资助的学生,让学生记住自己的亲人,记住自己的家乡,记住自己的祖国。毕业后,对父母要尽孝心;对家乡要尽义务心;对祖国要尽奉献心。黄色意味着智慧、想象力、创造力、洞察力、知识、信心、富贵、高雅、和谐、回忆、幸福。黄色给人温暖感,它有着太阳般的光辉,象征着照亮黑暗的智慧之光。黄色有着金色的光芒,又象征着财富和权利。它是骄傲的色彩。希望学生成为值得人们骄傲的人,时时闪烁着光芒,为创造相互了解和谐社会做贡献。
教育基金会名称的字体为魏碑体。魏碑体字形厚重稳健略显飞扬之势、规则中正而有动态,颇具审美价值。在时装行业,黑色代表稳定、庄重的样式;在现代社会, “新黑色”又有最新时尚潮流之意;在财经方面,“黑字”代表入超,证明没有欠债;在中国民间,黑色食物被认为对身体有益,例如:黑猪肉、黑糖、黑米比较有营养、上等。希望学生能稳重,具有高尚的审美价值观,走在时代潮流的尖端,为人类创造幸福。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福建省胡金定教育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 资助福建省籍考取大专院校,确有经济困难,本人要求给予资助的学生,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为目的,通过资助和奖励的形式援助学生,使学生勤奋学习,牢记家乡的养育之恩。为家乡、为国家贡献力所能及的力量。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来源于 胡金定先生平时生活节俭下来的资金 。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福建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 福建省漳州市教育局 。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 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枋洋镇科山村七组 。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 5--25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 5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 1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 2007年 07月1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