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托(depositum)
目录 |
寄托是指以保管为目的、将物品交给他人的行为。作为实物契约中的一种,该契约自寄托人向受寄托人交付可动物之时起成立。
寄托还可能表现为以下一些特殊的形态:
(1)提存或者叫托管(depositum in sequestrem)。当数人对某物的归属发生争议时,他们共同对该物实行提存,要求受寄托人在有关争议解决之前对该物实行保管,并且在有关争议解决后将该物返还给被确认享有合法权利的人;如果预定的情形未出现,则不发生返还。在上述提存中,受寄托人对提存物不是简单地持有,而是享有占有人的权利,“因为在托管期间,存放物品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无权占有托管物”。
(2)必要寄托或者叫紧急寄托(depositum necessarium)。当出现某些特别严重的或者危急的情况(例如:火灾、搁浅、塌方、动乱)时所实行的寄托。在必要寄托中,受寄托人无故拒绝寄托请求或者不履行返还义务将表明他缺乏同情心和基本的诚信,因而会遭受较为严厉的处罚;对于寄托人,“将赋予双倍返还之诉对抗受寄人”。
(3)非常寄托(depositum irregulare)。此种寄托以可替代物作为对象,例如寄存钱款。因此,与普通寄托不同,非常寄托中的受寄托人只负有归还同等数量的同质物的义务,这意味着受寄托人可以使用被寄存的可替代物,从而使得这种寄托具有消费借贷的作用。对于非常寄托,人们可以附加利息简约,要求受寄托人为被寄托物的使用支付一定的利息。
寄托并不导致寄托物所有权的转移,受寄托人仅仅获得对寄托物的简单持有(或者叫自然占有)。“寄托物的所有权及占有权属于寄托人。”实际上,任何人均可成为寄托人,即使对物不拥有所有权或者不是物的合法占有者。
作为债务人的受寄托人有义务对寄托物进行保管,不得使用该物品,“如某人使用被寄存在自己处的物品,则在实施盗窃”。在罗马法中,受寄托人对物的保管一般是无偿的。受寄托人有义务随时根据寄托人的要求返还寄托物。“正因为寄托人挑选的是受寄托人的善意,因此,在不返还寄托物的情况下,应当满足于单纯寄托物价值的赔偿。”寄托人为维护自己的权利可以提起寄托之诉(actiodepositi);受寄托人则可以通过反诉讼要求对自己为保管有关物品而付出的费用予以补偿,或者要求赔偿被寄托物给自己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