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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工作是指公司因经营期满,或者提前终止并经审批机构批准解散,或者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被法院宣告破产,对资产、债权和债务进行的清理结算工作。公司因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按照破产法(试行)有关规定,由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公司破产申请,经法院裁定宣告公司破产时,进行破产清算即特别清算;公司因经济环境变化,丧失条件或经营中出现难以解决的问题,宣告歇业时,要进行解散清算即普通清算。
公司清算前,董事会应将公司终止事宜书面通知各股东。同时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无记名股东进行公告。公司善后工作,要由清算组全权办理。清算组成立后,应在一定期限内通知债权人并发布公告,使其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然后按规定进行各项清算工作。公司资产能够抵偿债务,并且董事会或管理机构能自行组织清算工作的,按照普通清算程序进行清算。企业资产不能抵偿债务,或无法自行组织清算工作的,审批机构可以根据企业投资者的任何一方或债权人的申请,或依其职权决定企业按照特别清算程序进行清算。公司的破产清算,依照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需由当地法院成立清算组,接管企业财产并进行处理:解散清算也必须向主管机关备案,接受监督。公司决定清算后,应优先从公司财产中拨付清算费用,然后按下列顺序清偿:(1)自清算之日起前三年所欠公司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和按国务院行政法规应缴纳的税款附加、基金等;(3)银行贷款、公司债券及其他债务。公司清偿后,清算组应将剩余财产分派给股东。剩余财产不能足额退还股金时,应按同一顺序各股东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提出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经登记注册的会计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验证,报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