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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是指调整统计部门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中与其他相关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它是由国家制定的关于统计活动的行为准则。
统计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是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而言的,这也是统计法所以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根本所在。
统计法的专业性是指统计法体系中包含着大量关于统计工作的技术性规范:调查制度、统计指标、统计标准等,这些规范由有关机构以办法、规定等形式发布实施,是统计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统计资料的真实性是统计工作的生命。各级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该实事求是地开展工作,确保统计数字真实可靠。《统计法》规定,国家加强对统计指标体系的科学研究,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真实性。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不得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为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统计工作协调一致,统计数字高度统一,必须在全国建立统一的统计制度和标准,也就是说,统计范围、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指标、计算方法、计算口径、统计报表应协调一致;统计时间及统计资料报送时间也应统一。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该依照《统计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干涉、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各级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必须在进行统计调查、统计资料整理、统计分析、统计预测、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等方面实行工作责任制。《统计法》第8条第1款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实行工作责任制,依照本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守国家秘密。”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统计和统计制度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自行修改;如果发现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当提出,由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核实订正。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领导和监督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揭发、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揭发、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1、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统计行政管理机关在管理统计活动过程中与其他单位、个人之间形成的关系,即为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
2、政府统计机构内部关系,即政府统计机构上下级之间及政府统计机构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受层级管理体制决定的领导与服从关系。
3、调查者与被调查者之间的关系。调查者在调查活动中可依法要求被调查者提供一定的统计资料,被调查应当依法向调查者报送。在这个过程中形成的关系即为调查者与被调查者之间的关系。
4、统计资料使用中形成的各种关系。
所谓统计法的效力,即指统计法律规范在什么领域、什么时间和对谁有效的问题。也就是统计法在时间上、空间上和对人的效力问题。
时间上的效力主要包括何时生效、何时失效和对规范发布前的行为是否有效问题。
空间上的效力指统计法发生约束力的空间范围。
统计法对人的效力是指统计法对之发生的约束力的人的范围。
1、统计法确定了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确定了各级统计机构及企业事业组织统计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置;以法律的形式为统计工作的现代化从体制上、组织上作出了保证。
2、统计法为统计标准的科学化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管理部门共同制定。这样就保证了统计调查中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方面的标准化。为提高统计数据的统一性和可比性创造了条件。
3、为统计计算和传输手段的现代化提供了保障。统计法明确规定,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计算和数据传输技术的现代化建设。
4、为建设一支具备现代化统计专业知识的队伍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了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统计法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规范:
1、明确要求统计调查对象要依法申报统计资料。所谓依法申报统计资料是指一切统计调查对象都必须依法如实、按时向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提供统计资料。
2、明确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要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证数据质量。
3、赋予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一定的职权,以保证统计资料的提供能够准确、及时和全面。
4、明确要求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