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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之诉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义务之诉。
一是当事人提起给付之诉的目的,在于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
二是给付之诉具有执行性,即法院作出的给付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判决的要求履行义务,否则法院将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
给付之诉,按照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
①按照请求给付的时间不同:可以分为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现在给付之诉,就是在给付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即应向权利人履行一定的义务。将来给付之诉,是指在给付判决生效后,在履行期到来时,义务人才向权利人履行一定的义务。
②按照请求给付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特定物给付之诉,种类物给付之诉和特定行为给付之诉。所谓特定物给付之诉,就是请求对方交付某个不能代替的特定的物品。所谓种类物给付之诉,就是要求对方交付具有共同物理性能和经济意义的、可以互相代替的、能够用度量衡计算的实物。所谓特定行为给付之诉,就是要求义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例如,要求对方提供一定的劳务等等。
1.给付之诉与确认之诉的区别
传统理论认为,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于:
(1)给付之诉的显著特点就是具有可执行性,原告的给付请求只有通过被告方的积极作为或不作为才能得以实现,而在确认之诉中,无需被告为一定行为,原告的请求即得以实现;
(2)确认之诉中的确认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而在给付之诉中,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只是法院作出裁判的前提,不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
2.给付之诉与确认之诉的联系
(1)确认之诉是给付之诉的前提,且法院对确认之诉所作出的裁判,对将来可能发生的给付之诉,具有一定的预决效力。
(2)确认之诉可能转变为给付之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的前提就是该法律文书要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所谓给付内容,就是指法律文书中确定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交付一定的财物或者完成一定的行为。
也就是说,确认判决(包括积极和消极)按现行法律是不能直接被执行(或无需执行)的,要经过一定的程序转化成给付判决才行。此外,原告提起给付之诉,如果胜诉,其判决是给付判决,具有执行力;如果败诉,则其判决在某种意义上实际上是确认判决,因为原告请求给付的前提是其主张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如果法院判决原告败诉,也就是否定了某种相对应的权利或法律关系的存在,是消极的确认判决。换句话说,消极确认之诉中的“确认某某不存在之诉”可以被理解为“要求给付某某之诉”的相反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