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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是指生效法律文书中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因义务人逾期拒不履行义务,为实现其合法权益,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行为。申请执行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生效法律文书具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已经届满,义务人仍未履行的。
(4)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5)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
申请执行的主体是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该权利人可能是审判程序中的原告,也可能是被告,还有可能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司法实践中常有这种情况,即原告申请执行,被告也申请执行,双方都成了申请执行人,这种情况下并不意味着义务人也有权申请执行。在民事交往中,双方当事人均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诉诸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将判令他们分别向对方履行义务,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都是义务人,也都是权利人,当对方当事人不向自己履行义务时,他们都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以便强制实现自己享有的那部分民事权利。
法律文书生效后,作为权利人的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作为申请执行的主体;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准法人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可以作为申请执行的主体。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都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必须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执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其他法律有规定的,依规定;没有规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的次Et开始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0条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费用,法院执行后交纳,不由申请执行人预交。
《执行工作规定》第20条、第21条规定,申请执行,应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应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执行程序解释》第1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另外,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法院提交有关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