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收入(Operational Inc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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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收入是指纳税人通过经常性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收益,即企业在销售货物、提供劳务以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产生的收入,通常表现为现金流入、其他资产的增加或负俩的减少。
资本利得,是指纳税人出售或交换房屋、土地、机器设备、有价证券以及无形资产等资本性资产所获取的收益。资本利得在性质上与一般的经营性收入是有所不同的,其特征主要表现为:(1)资本利得是一种不可预期的、非定期取得的所得。(2)资本利得的实现一般需要较长的时间,因而往往含有通货膨胀的因素。(3)资本利得一般是由纯粹的资本利得和部分投资所得转化而成的资本利得组成的,而投资所得是税后的。
正是由于资本利得具有上述不同于一般所得的特征,各国对资本利得的征税政策也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在:(1)把资本利得划分为短期资本利得和长期资本利得。(2)把短期资本利得视为一般经营性收入,与其他经营性收入合并计算,适用一般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对长期资本利得采用轻税或免税的优惠政策,规定长期资本利得适用低税率、仅就利得的一定比例纳入税基征税或者采取简易征收办法征税,等等。从世界范围看,对资本利得实行不同程度税收优惠的国家多为发达国家,而发展中国家则较少将资本利得的税务处理作为一个问题加以特殊考虑。
对短期资本利得和长期资本利得实行区别对待的税收政策,主要基于以下理由:(1)短期资本利得大多是具有经营性质的所得,如房地产经销商买卖房屋的所得就是其经营所得,理应按一般经营性收入征税;还有的短期资本利得是投资者的投机行为所致,实现的时间较短,不利于资本市场的稳定,因此应等同于其他经营性收入征税。(2)企业转让或销售资本性资产获得的长期资本利得,是在持有这些资产的期间逐步累计起来的,但却是在转让或销售资本性资产时一次性集中实现的,这样,一方面,由于把这些资本利得分摊到持有期间的各个年度,不便于操作;另一方面,把长期资本利得与其他一般经营性收入合并计算征税,会导致税负偏重,因此,对长期资本利得采用低税率或部分征税是较好的选择。(3)对长期资本利得采用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有效减少资本性资产投资者的投机行为,有助于保持资本市场稳定性。(4)对长期资本利得实行税收优惠,可以促进投资,从而有利于提高经济增长率。
我国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七条将利得界定为“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式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在会计上对收入和利得进行了明确的区分。
但考虑到我国现有的税收征管水平,为遵循“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税制改革原则,税法上还不宜把正常的经营性收入和资本利得区分开,并引入专门的资本利得概念。具体考虑如下:一是经营性收入和资本利得涉及到资本资产与经营资产的准确界定,这会使所得税制变得过于复杂,不能适应我国征纳双方的现状,这也是各国公司税逐步将资本利得混在经营利润中一并征税的重要原因。二是对资本利得单独征税,要求对所有的资产建立完整、独立的资产账户,甚至需要建立独立的资产税务会计制度,这与目前我国税收、财务会计关系的现状不适应。三是我国目前尚不具备对资本资产进行通货膨胀调整的条件,也不可能对资本利得的长短期进行过细地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