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流入量(Cash inflo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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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流入量的内容主要包括:
(1)收现销售收入。
即每年实现的全部现销收入。
(2)固定资产残值变现收入以及出售时的税赋损益。
如果固定资产报废时残值收入大于税法规定的数额,就应上缴所得税,形成一项现金流出量,反之则可抵减所得税,形成现金流入量。
(3)垫支流动资金的收回。
主要指项目完全终止时因不再发生新的替代投资而收回的原垫付的全部流动资金额。
(4)其他现金流入量。
指以上三项指标以外的现金流入项目。
(1)营业收入的估算。
应按项目在经营期内有关产品的各年预计单价和预测销售量进行估算。在总价法核算现金折扣和销售折扣的情况下,营业收入是指不包括折扣和折让的净额。
(2)回收固定资产余值的估算。
假设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等于生产经营期,因此,对建设项目来说,只要按固定资产的原值乘以其法定净残值率就可估算出在终结点发生的回收固定资产余值;
在生产经营期内提前回收的固定资产余额可根据其预计净残值估算:对于更新改造项目,则需要估算两次,
第一次估算在建设期起点发生的回收余额,即提前变卖的旧设备可变现净值;
第二次依照建设项目的办法估算在终结点发生的回收余额。
(3)回收流动资金的估算。
假定在经营期内不发生提前回收流动资金,则在终结点一次回收的流动资金应等于各年垫支的流动资金投资额的合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