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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物流是物流现代化发展的主要趋势,而第三方物流服务的法律表现形式就是第三方物流合同,第三方物流合同在物流实践中大量存在。然而第三方物流合同具有什么样的法律特征呢?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到底如何?进而如何使用法律来解决第三方物流合同的争议与纠纷呢?
所谓第三方物流,按照国家标准,是指由供方与需方以外的物流企业提供物流服务的业务模式。由于第三方物流具有节省费用、减少资本积压和库存、实现企业资源的优化配置、服务更专业、提升企业形象等诸多优点,是物流现代化发展的主要趋势。
第三方物流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物流服务关系的合同化,第三方物流通过合同的形式来规范物流经营者和物流消费者之间的关系。物流经营者根据合同的要求,提供多功能直至全方位一体化的物流服务并依照合同来管理其提供的所有物流服务活动及过程。因此第三方物流又叫合同制物流或契约物流,开展第三方物流活动就需要订立第三方物流合同所谓第三方物流合同,就是第三方物流服务活动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三方物流合同所涉及的运输、储存、包装、装卸、搬运、配送等物流服务合同,本质上属于民商事合同,但与一般的民商事合同相比,第三方物流合同又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第三方物流合同的主体相对较为复杂
第三方物流合同中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
(1)物流服务提供者。是物流合同中主要的一方,一般是第三方物流的专业经营者。
(2)物流服务需求者。是物流合同中的另一方,主要包括各种工业企业、批发零售企业及贸易商等。(3)物流活动的实际履行者。物流服务需求者和提供者是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基本主体,但物流服务提供者有时会把海运、陆运、通关、仓储、装卸等环节的一部分或全部分包给他人,委托他们完成相关业务,使其参与物流合同的实际履行,如运输企业、港口作业企业、仓储企业、加工企业等,物流合同的实际履行方成为第三方物流法律关系不可或缺的主体。
2、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内容具有广泛性和复杂性
在物流现代化发展过程中,提供第三方物流服务的企业从简单的存储、运输等单项活动转为提供全面的物流服务,其中包括物流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设计最优物流方案,物流全程信息的搜集、管理等。提供第三方物流服务的企业大体上又可以分为资产型物流公司和非资产型物流公司。资产型物流公司又有以提供运输服务为主和提供仓储服务为主等不同类型;非资产型物流公司又有以提供货物代理为主、提供信息和系统服务为主、提供增值服务为主等不同类型。fl业务的专业化和多样化使得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内容涉及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诸多环节,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因此呈现出多样性、广泛性和复杂性等特点。
第三方物流合同涉及环节众多,合同的内容具有广泛性和复杂性。那么,从合同内容约定和实践来看,双方的权利义务到底属于何种合同法律关系?物流合同是不是一个独立的合同?单一的物流服务合同在性质上容易确定,如纯粹的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或仓储合同法律关系,其合同名称就是运输合同或者是仓储合同,属于合同法上的有名合同。然而,第三方物流合同往往是综合的物流服务合同,是集运输合同、委托合同、仓储合同、加工合同等各种合同于一身的混合合同。因而,物流经营者的法律地位也是集存货人、托运人、委托人、代理人等各种身份于一身的混合地位。然而,我国《合同法》并没有物流合同的概念和相关规定,在《合同法》分则中,分别对15类有名合同作了规定,包括涉及物流服务关系的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承揽合同等。而且在物流活动实践中,也很少把合同称为物流合同,因为物流活动大多还是体现为运输合同,物流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大多数是运输合同。但物流合同往往又超出运输合同的范围,如合同中要求物流企业对委托托运的货物进行包装修补、集装箱拼箱、装箱或者拆箱,这时物流企业与客户的合同就有了加工承揽的性质与特点,远不是一个运输合同所能涵盖的。因此,把这种综合的物流服务合同称为运输合同就是不准确的。综上所述,通常来说,第三方物流合同特别是综合的物流服务合同,其法律性质应该是具有混合合同特征的无名合同。
如前所述,物流合同的内容具有广泛性和复杂性,物流合同涉及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诸多环节,同时由于第三方物流经营者拥有的资源不同,经营特色和经营方式也多样化,第三方物流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变得复杂起来。
从第三方物流合同主体来看,一方面是物流服务提供者(物流经营者)与物流服务需求者(物流客户)的关系。双方基于物流服务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同时也必须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另一方面是物流经营者与物流活动实际履行者的关系。当物流经营者利用自身的物流经营资源独立完成物流服务的全部过程时,物流经营者与物流活动的实际履行者是相同的,法律关系相对较为简单,但第三方物流合同的主体往往是综合的物流服务合同,每个物流经营者拥有的资源不同。因此,实践中物流经营者在接受物流客户的委托后,往往与一个或多个实际履约方分别签订合同,委托他们从事具体的运输、仓储、加工、包装、装卸等服务。
从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内容和性质来看,不管是物流服务提供者(物流经营者)与物流服务需求者(物流客户)的关系,还是物流经营者与物流活动实际履行者的关系,根据不同的合同约定和物流实践,比较常见的几种法律关系是:
1、运输(仓储、加工)等一般物流服务法律关系
物流最主要目的是通过运输链的顺利衔接,实现物质资料从供给者到需求者的物理移动最优化,所以运输、仓储、装卸、搬运等活动仍然是整个物流活动的核心要素。当第三方物流企业接受客户的委托,自己进行运输、仓储、装卸、搬运等物流作业活动,自己完成物流合同所约定的内容时,这种经营模式与传统运输业、仓储业等区别不大,当事人双方形成相应的法律关系,如运输法律关系、仓储法律关系等。在物流实践中,物流仓库及相关设施可以通过自建或租赁取得,如果租赁取得,其实质是一种租赁行为。如果物流经营者在经营物流服务时接受货主的委托,根据运输、销售或消费使用的需要进行包装、分割、计量、分拣、刷标志、组装等简单作业,或者对委托托运的货物进行包装、集装箱拼箱、装箱或者拆箱,这种行为具有加工承揽的性质,物流经营人此时具有承揽人的法律地位,则形成相应的加工承揽法律关系。
2、委托代理法律关系
物流企业不可能拥有履行物流合同的所有资源,因此不可避免地在第三方物流合同中约定物流经营者在一定权限内可以物流需求者的名义委托第三方完成物流业务,这时物流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就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即第三方物流经营者以物流需求者的名义同第三人签订分合同,履行物流合同的部分内容,对该分合同的权利、义务物流需求者也应享有和承担。另外,物流经营者也常常接受货主的委托,以货主的名义办理货物的报关、报验、保险、结汇等业务。此时物流经营者除了和物流需求者之外,还以货主的名义与海关、商检、动植物检疫、保险公司、银行或其他有关第三方发生法律关系。
3、居间或者行纪法律关系
在实际业务操作中,物流经营者可能提供与运输有关的信息、机会等服务,促成物流需求方与物流提供方(如货主与承运人、港口经营者等)之间的交易,从中收取一定的费用和报酬,并协调有关当事方的利益,而自己并没有同任何一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或向任何一方提供实体物流服务。此时,物流经营者处于居间人的法律地位。
实践中,也有物流经营者在为货主提供运输代办服务时,由于没有运输工具,就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签订运输合同或者租用第三方的运输工具;由于没有仓库,就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签订仓储合同或者租用第三方的仓库,此时,物流经营者处于行纪人的法律地位。
需要指出的是,实践中许多物流活动的当事人并不能清楚区分委托代理、居间、行纪的不同,这几种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都是一方为他方办理事务、提供服务或劳务性质的合同,但他们在《合同法》中各自属于独立的有名合同,有其不同的地方。其主要区别是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只能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交易活动,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居间人则仅仅为他人提供交易机会和信息媒介服务,并不参与他人的合同交易行为;行纪则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进行交易活动。
分析第三方物流合同特征和法律关系的目的,在于分清物流活动中的各种法律关系,准确适用物流相关法律、法规来妥善处理各种物流活动争议和纠纷,从而推动现代物流业的顺利发展,保障物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下面主要分析以下几个问题:
1、调整第三方物流合同的主要法律依据
目前,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现状来看,还没有一部专门、统一的物流法。现行有关物流服务活动的法律法规,从法律效力角度来看,主要可分为以下三类:一是法律。如《合同法》、商法》等。这类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最高,往往是物流某一领域的基本法。二是行政法规。如《海港管理暂行条例》、《航道管理条例》等。这类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仅次于法律,数量众多,在我国的物流立法中占有重要地位。三是由中央各部委颁布的规章。如《关于商品包装的暂行规定》、《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这类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次于法律、行政法规,带有强烈的部门色彩。除此之外,还有部分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地方性法规以及物流技术规范等形式。
从法律的内容上看,调整物流环节中物流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也比较复杂。首先,广泛适用于物流活动各环节的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其中,由于物流合同实质上是民商事合同,所以《合同法》是调整整个物流活动最重要、最基本的法律。其次是适用于物流某一环节的法律规范,包括运输环节的法律规范、搬运配送环节的法律规范、包装环节的法律规范、仓储环节的法律规范、流通加工环节的法律规范等,如《海商法》、《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港口货物作业规则》等。如果是涉外物流活动,还有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来调整,如《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统一国际航空运输的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等。除此之外,还有调整物流作业的技术规范。
2、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法律适用具有特殊性
由于第三方物流活动涉及运输、仓储、包装、配送、搬运、流通加工和信息管理等各个方面。同时,第三方物流活动的参与者涉及不同行业与部门,如仓储经营者、包装服务商、各种运输方式下的承运人、装卸业者、承揽加工业者、配送商、信息服务供应商等,因此物流服务提供者经常处于多重法律关系中,这导致物流活动中法律的适用呈现出复杂性。所以,就物流活动整体而言,其法律适用具有内容的综合性、层次的多样性等特点。如以运输这一主要物流功能为例,它包含水路、公路、铁路、航空和管道等运输方式,而水路运输又分为国际海运、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相应地,这些不同领域的法律关系又有各自相应的法律调整。
3、《合同法》在第三方物流合同中的具体适用
如前所述,第三方物流合同实质上是民商事合同,所以《合同法》是调整整个物流活动最重要、最基本的法律,广泛适用于物流活动的各个环节和整个过程。在具体适用《合同法》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在不同的物流合同法律关系下,《合同法》总则和分则的适用问题。我国《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合同法》分则对某类有名合同作了具体的法律规定,则可以直接适用该规定;如果《合同法》分则对某些合同(即无名合同)没有作具体的法律规定,则适用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根据前文对第三方物流合同特征和法律关系的分析,第三方物流合同在适用《合同法》时的基本原则和方法是:
(1)第三方物流经营者自己完成物流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如运输、仓储、对托运的货物进行流通加工等,则当事人双方形成相应的法律关系,如运输法律关系、仓储法律关系、加工法律关系等。这时,物流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可以直接适用《合同法》分则的具体规定来调整。如《合同法》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第二十章“仓储合同”等。
(2)第三方物流经营者提供的是综合物流服务,在这种合同中,第三方物流企业提供的是一揽子服务,既可能为物流需求者设计并管理物流系统,也可能提供具体的物流作业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很难为这种物流合同在《合同法》分则中找到对应的有名合同,在签订合同、解决纠纷时如单纯依据《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来解决,可能会感到茫然而无所适从。这种综合的物流服务合同,其法律性质应该是具有混合合同特征的无名合同,可以在适用《合同法》总则规定的基础上,以物流系统的设计部分适用技术合同和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而对提供的具体物流作业服务部分则根据服务的具体内容分别适用货物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仓储合同、保管合同的规定。同时,该合同还具有委托合同的性质,因此,相关规范没有规定的部分,也可以参照有关委托合同的规定。
(3)如果第三方物流经营者通过某种方式将物流作业分包给他人或者仅仅提供媒介信息服务,则如前文所述,第三方物流经营者可能处于代理人、居间人或行纪人的法律地位,其法律的调整则适用《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以及《民法通则》关于代理与《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
其次,《合同法》与其他法律的适用关系问题。在物流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下,《合同法》与其他法律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当特别法与一般法规定相冲突时,适用特别法,当特别法没有规定时适用一般法。《合同法》第123条规定:“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所以当其他法律对第三方物流合同有特别规定的,适用该特别规定。比如我国《航空法》中对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部分事项作了特别的规定,《海商法》则专门调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物流企业在办理相关运输业务时要遵守这些特殊规定。
总之,第三方物流合同有其不同于一般民商事合同的法律特征,合同的当事人之问可能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形成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受到《合同法》、《海商法》等不同法律的调整,而不同法律调整的结果可能使发生物流争议时其处理结果大为不同。以货物运输合同为例,对于货物的灭失和损坏,在承运人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上,我国《合同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规定的是严格责任,而《海商法》规定的则是不完全过错责任,此外,关于赔偿限额、责任期间、免责事由等方面的规定也存在较大差异。因此,作为第三方物流合同当事人,首先要注意签订好物流服务合同,明确有关合同不同的法律关系和法律性质,确定责任分担,控制合同风险。其次,要注意提高物流法律意识,仅仅有物流专业知识还不够,也要对物流法律进行深入的了解。这样才能准确使用物流相关法律来妥善处理各种物流活动争议和纠纷,保障物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