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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道德又称公平竞争道德,是指竞争关系的参与人在市场活动中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竞争道德是随竞争关系的出现而出现的道德观念,是规范人们的竞争行为,调整竞争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马克思指出:“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马克思主义原理告诉我们, 社会主义市场竞争道德的本质是由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所决定的。首先,市场竞争植根于市场经济关系之中,是为市场经济所决定的社会意识形态,它是从具体的市场经济关系中产生出来,调整人们相互间利益关关系的思想、意识和行为准则;其次,市场竞争道德的内容受市场经济关系所制约,任何道德原则和规范都是以市场经济关系中所表现出来的利益关系为其实在内容;第三、市场竞争道德随着市场经济关系的变化发展而不断变化发展。
(一)社会主义市场竞争道德允许生产经营者在市场竞争活动中谋求各自的利益;但是,必须服从于社会主义生产的根本目的,即满足社会需要,促进生产力发展,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二)社会主义市场竞争道德允许竞争出现优胜劣汰;但是,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竞争活动主体之间存在着根本利益的内在一致性,决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竞争不是一种弱内强食、你死我活的残酷斗争,而是为了共同推动经济发展。同时,竞争者也在不同程度上共同享受经济发展的成果。
(三)社会主义市场竞争道德不允许生产经营者在竞争活动中采用残酷剥削雇佣者,采取尔虞我诈、损人利己的竞争手段。而只允许采用先进技术,不断改进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生产经营成本等一系列正当的竞争手段。
(四)社会主义市场竞争道德要求竞争活动实现的目标是克服种种阻碍经济发展的弊病,促进行业、产品结构优化,促进生产力发展,使全体人民走向共同富裕。防止出现两极对立、阶层分化,协调各竞争主体间的利益关系。“我们允许一部分人先好起来,一部分地区先好起来,目的是更快地实现共同富裕。正因为如此,所以我们的政策是不使社会导致两极分化,就是说,不会导致富的越富,贫的越贫。”
社会主义市场竞争是求利的活动,求效率的活动,实现优胜劣汰。社会主义市场竞争是建立在人民大众根本利益一致的前提下的竞争,目的是发展经济,提高劳动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其对竞争的最基本要求是不损害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要实现的目标是全民共同富裕。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竞争应当是符合国家政策法律、符合社会主义道德的正当竞争,反对违法违德的不正当竞争。如何既能实现效率又能抑制不正当的竞争求利活动,达到经济与社会效益的增进和统一、公平,就是实现它们的辩证统一的基本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生产经营者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公平对等。它要求人们的竞争行为服从真理,合乎理性,守法践约,要求基本权利平等、人格平等、机会均等和分配公正。公平是对竞争活动主体间利益关系进行公正调整的原则,它以尊重每一利益主体的平等人格和功利为前提,创造出平等的机会和规则,在利益分配中寻求合理公平的尺度,以达到权利与义务、创造与享受的合理平衡。公平以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一切手段作为道德价值判断,它清除了与小农经济联系在一起的温情脉脉的道德情感,建立起适应现代化市场经济需要的道德观。确立公平为道德的基本原则,是对封建等级观念、特权观念、长官意志、官僚主义以及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各种依附关系和裙带关系的否定。
公平原则,源出于商品经济关系,是商品经济关系的基本要求。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草稿)》中考察商品交换这一形式时,指出:商品生产者之间的交换,是受价值规律所支配的,即根据社会平均必要劳动量所决定的商品价值来互相交换,因此,如果撇开市场其他因素(供求关系等)的干扰,支配交换过程的是等价原则。既然交换者只是作为商品的监护人,商品关系的人格化,他们之间的关系就只能是平等关系。比如,在一个卖者看来,用三块钱来购买商品的无论是国王还是工人,他们的职能相同,地位平等,都是一定量货币的代表者,而没有什么差别。在商品交换过程中,谁都不用暴力去占有他人的财产,买卖双方都承认对方是各自拿到市场上来的商品所有者,都把自己的意志渗透到商品中去,买卖成交,完全是他们的自由意志的体现。基于这些分析,马克思作出结论说:“可见,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生产的、现实的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从商品经济中引发出的道德要求必然是公平的原则,而且,相对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前提,即私人占有生产资料的实际不平等来说,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不存在这种实际不平等的前提,因而,是真正的平等,即公平。
市场经济是竞争的经济,竞争是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动力,必然追求效率。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市场竞争活动既会带来市场效率,也会造成收入分配差别的扩大,形成两极分化并导致阶级矛盾加深和阶级斗争激化。可见,资本主义社会竞争会产生效率但难以兼顾公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仍然是社会经济结构中的主体,国家基本政策目标是实现全体劳动人民共同富裕,要求市场竞争活动要实现最高效率和最大的社会公平(实现共同富裕就是最大的公平)的统一。社会主义市场竞争道德基本原则定位于公平,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竞争领域的基本道德要求,是实现国家基本政策目标的基本道德要求。
公平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竞争道德的基本原则,是与社会主义道德的集体主义原则的要求相一致的,是集体主义原则在市场竞争中的延续。集体主义原则从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坚持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在两者发生矛盾时,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并在保证集体利益的前提下,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结合起来。公平的原则,强调的同样是人民大众的整体利益,不允许生产经营者为了各自的利益利用竞争活动来损害他人的、社会的利益。坚持公平的原则,促进市场效率的提高,并非不会引起优胜劣汰,使一些人被市场淘汰。但是,对于整个社会生产力发展来说,是起到积极促进作用的,使竞争活动的取胜者和失败者同样都在不同程度上享受到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好处。
公平原则是道德规范的主导及核心。首先,它是道德规范奠立的前提条件,如平等自愿的规范、诚实守信的规范、不能滥用市场独占地位的戒律,等等,它们都是建立在公平的基础上,离开公平,这些规范不能成立;其次,公平原则渗透于道德规范之中,道德规范是公平原则在种种不同竞争行为中的具体要求,如不允许以权经商和地区封锁的要求,是公平原则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使用行政权力方面的具体规定;第三,道德规范发挥作用与否,对公平原则有直接影响。如经营者滥用市场独占地位的行为,限制于用户、消费者的选择权,将生产同类商品的其他经营者排斥于特定的市场之外,是直接违反了竞争活动中的公平原则;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利用购买者对某种商品的急需而搭售其他商品,也是对公平原则的直接践踏。
确立公平为社会主义市场竞争道德的基本原则,对构建新型的社会主义市场竞争道德有着重要意义和起着巨大的作用。
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亦毫无例外地存在着竞争。竞争既能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步伐,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一定范围内引起经济和社会秩序的混乱。竞争,引发利益的调整及归属,需要有相应的法律和道德来约束它运行在正当的轨道上,“财产的任何一种形式都有各自的‘道德’与之相适应。”因此, 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呼唤着竞争道德。
当代社会道德体系,有社会公德、私德、有各行各业的职业道德,却还没有竞争道德。道德体系在这方面的缺失是与当代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也是道德规范不能紧跟时代步伐的表现。道德需要跟上时代前进的步伐。
当代社会主义经济的运作者,由于缺乏对竞争的正确认识,致使许多人混淆了封建主义小商品经济竞争、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竞争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竞争的本质区别,曲解社会主义竞争,从而做出许多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显然是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本质相悖的,对于竞争者,急需建立正确的竞争道德观念。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急需道德加以制止。市场竞争道德负有解决当代市场竞争问题,制止道德在竞争领域里“滑坡”的重任。
社会主义市场竞争道德是社会主义社会道德体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领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是当代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填补市场竞争方面道德目前处于空白状态的需要。
竞争道德以积极竞争、正当求利、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作为它的主要规范。
积极竞争——积极竞争是指锐意进取、不断开拓创新的道德要求,它猛烈冲击着几千年来小生产留下的保守落后、因循守旧的传统习惯。也冲击着几十年来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只求稳妥,不求发展的观念。它要求生产经营者树立竞争意识,并积极参与竞争。在竞争中发挥潜在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拚搏精神,发挥人的主体能动性,改善经营管理水平,降低劳动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利用体力、脑力、知识、智慧和信息等方面构成的综合能力参与竞争;推进事物新陈代谢,推进社会除旧布新,在竞争中求发展,求生存。
正当求利——竞争是一种功利行为,市场经济通过竞争实现对功利目标的追求。社会主义市场竞争道德非但不反对追求功利,相反,鼓励生产经营者在竞争活动中实现功利目标。竞争求利,这是市场经济行为。道德的任务是把求利的竞争行为限制在合法、合德的正当轨道上,用规范来约束生产经营者的竞争行为。一是要求坚持以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三结合为本,把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民安康作为竞争活动的最高目的,而决不允许为一己私利或小集团的狭隘利益损害社会利益,即全体劳动人民的利益。二是要求用合法、合德的正当手段实现生产经营者的利益,而不允许采用诸如资产阶级为实现自己利益不惜置竞争对手于死地的恶性竞争、违法违德的手段。故用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商品,或搭售强卖,或贿买贿卖,或诋毁他人声誉的方式获利都是违背本规范的。
平等自愿——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生产经营者必须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无论经济实力强弱,或者拥有何种社会身份,都是经济活动的平等参与的主体,处于平等地位,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参与者完全按自己的意愿进行交易活动,实力强者不能迫使他人服从自己的意志,占有经济优势地位者不能强迫对方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能滥用权力,限定他人购买指定企业的商品。
诚实守信——诚实,就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事求是,言行一致,表里如一,不随意夸大或缩小事实,不弄虚作假,投机取巧;守信,即信守协议,建立自身良好的信誉。
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信用经济。要保证市场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转,就必须保证人们能够履行契约,诚实守信。在自利动机驱使下从事经济活动的人,通过契约的形式把与他人的经济联系确定下来,各方在互惠互利、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定契约。任何与契约内容密切联系的欺骗、隐瞒行为和不守信用的违约行为,都将严重影响其他签约人的利益,并严重妨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转,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诚实守信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竞争活动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道德规范。
以诚实守信作为道德规范,这不仅是社会主义社会道德对竞争行为的要求,也是生产经营者在竞争中取胜的法宝。社会主义市场竞争,受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所约束,受社会主义社会道德所指导,它要求竞争活动以诚实守信为前提,竞争必须是在合法、合德的正当范围内竞争,而不允许以欺诈的手段来进行。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注重信誉,以良好的风貌赢得市场,从而赢得利润,保持不败的优势。
企业间的竞争体现着企业利益的对立统一关系。支配竞争的,并在最终意义上决定竞争胜负的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竞争,从本质上讲,是企业获得自身利益与满足社会需求的统一;其中获得经济利益是竞争的直接目的,满足社会的需求是竞争的最终目的。如果脱离这一社会主义的辩证统一的目标,片面追求企业自身的经济利益,竞争就偏离了它应有的轨道,也失去的积极意义和社会道德价值。
社会主义的竞争道德,要求参加竞争的所有企业和个人的经济行为,必须合乎国家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清楚地说明了,社会主义的竞争道德与社会主义的有关竞争的法律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在这个意义上,《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内容,也正是竞争道德的基本要求。换句话说,合法的竞争需要竞争道德作为精神支柱,以便深入人心;竞争道德需要相应的法律作为保障,以法律的强制性、权威性维护正当的竞争秩序。
职业伦理学研究表明,一个真正的有竞争意识的企业,不仅为今天的企业行为负道德责任,而且把道德责任延伸到未来,避免短期行为,树立责任感,这可以视为竞争道德的关键内容。如果从道德与法律的区别角度分析,竞争的道德准则意味着始终领先于竞争立法与竞争诉讼过程,并且要比法律的要求更高更宽泛,即要求在法庭之外执行。假如仅仅顺从今天的规则,就不可能利用机会创造竞争的利益,换言之,就不可能利用高层次的竞争道德去创造更多的利益。事实上,竞争道德所指示的方向正是企业根本利益与社会最大利益之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