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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意识形态

  	      	      	    	    	      	    

社会意识形态(Social Ideology)

目录

什么是社会意识形态

  社会意识形态是指社会意识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的表现和表述形式。

社会意识形态的表现形式

  社会意识形态的表现形式,为宗教,为哲学(包括政治法律观点和道德),为文学,为艺术。

  马克思主义认为,宗教是人民的鸦片。宗教里的苦难,既是现实的苦难的表现,又是对这种现实的苦难的抗议。宗教是被压迫生灵的叹息。

  恐惧创造神。现代宗教的根源就是对资本盲目势力的恐惧。这种势力确实是盲目的,因为人民群众不能预见到它。因为它使无产者和小业主在生活中随时随地都可能遭到“突如其来的”、“出人意料的”、“偶然发生的”破产和毁灭,使他们变成乞丐,变成穷光蛋,变成娼妓,甚至活活饿死。资本主义社会造成的压抑、灾难、残酷的折磨,是现代宗教的社会根源。马克思指出:“只有当实际日常生活的关系在人们面前表现为人与人之间和人与自然之间极明白而合理的关系的时候,现实世界的宗教反映才会消失。”宗教决不会自行消亡。宗教的消亡需要唯物主义无神论的长期战斗。

  中世纪只知道一种意识形态,即宗教和神学。中世纪把意识形态中其他一切形式——哲学、政治、法学,都合并到神学中,使它们成为神学中的科目。因此,当时任何社会运动和政治运动都不得不采取神学的形式。对于完全受宗教影响的群众的感情来说,要掀起巨大的风暴,就必须让群众的切身利益披上宗教的外衣出现。汉末的黄巾起义、北宋的方腊起义、元朝的红巾军起义、清朝的白莲教起义,都是披上宗教外衣的。德国的农民战争也是如此。

  哲学这门学问在历史发展的进程中不断变化。旧哲学被称为科学的科学,它包罗着关于世界的知识,并以自己代替一切科学。各种具体科学的发展和马克思主义的产生,结束了旧哲学的时代。

  马克思主义哲学和以前的旧哲学不同,它不是站在其他科学之上的科学,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关于物质第一性和意识第二性的学说,是关于自然界、人类社会、思维的最一般的发展规律的学说,是科学认识和革命改造的武器。政治、法律观点和道德学说也是哲学的内容。

  哲学的基本问题是思维对存在的关系问题。对这个问题的答复不同,哲学阵营就分成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两大派别。凡是主张存在是第一性、思维是第二性的为唯物主义哲学。与此相反的,则为唯心主义哲学。

  马克思主义哲学包括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有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社会主义才由空想变成了科学。

  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在跟唯心主义哲学斗争中发展起来的。列宁指出,“唯物主义本身包含有所谓党性,要求在对事变做任何估计时都必须直率而公开地站到一定社会集团的立场上。”在阶级社会里,超阶级的哲学是不可能有的。宣传哲学的“无党性”和“全人类性”只能是欺骗。

  文学和艺术也是社会意识形态的表现形式。文学包括诗歌、小说、散文、剧本。艺术包括音乐、书画、雕塑、戏剧、电影。文学和艺术一般是诉诸感情的形象思维的形式。

  文学和艺术具有倾向性。马克思说: “请回忆一下织工的那支歌吧?这是一个勇敢的战斗的呼声。……无产阶级在这支歌中一下子就毫不含糊地、尖锐地、直截了当地、威风凛凛地厉声宣布,它反对私有制社会。”恩格斯指出,“我决不反对倾向诗本身。悲剧之父埃斯库罗斯和喜剧之父阿里斯托芬都是有强烈倾向的诗人,但丁和塞万提斯也不逊色;而席勒的《阴谋与爱情》的主要价值就在于它是德国第一部有政治倾向的戏剧。现代的那些写出优秀小说的俄国人和挪威人全是有倾向的作家。”在中国,诗经里的《伐檀》、《硕鼠》,有强烈的倾向性。历代著名的文学家屈原、贾谊、杜甫、白居易、苏轼、王安石、陆游、辛弃疾、关汉卿、施耐庵、王实甫、吴承恩、曹雪芹都是有政治倾向性的作家。文学和艺术的生命和价值全在它具有为人民的政治倾向性。

  为人民的文学和艺术,就是站在人民一边,与人民同患难、共呼吸,为人民的利益服务。这样的文学和艺术就是优秀的文学和艺术,它大量地记录在文学史和艺术史上。这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优良的传统。

  在今日,文学和艺术就要为人民群众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宣传进步思想,宣传共产主义思想,鼓舞、赞美人们为社会主义、共产主义而奋斗的高尚志趣和情操。但是也要注意,做到象恩格斯所说的那样,“倾向应当从场面和情节中自然而然地流露出来,而不应当特别把它指点出来”,不要把“历史的未来的解决办法硬塞给读者。”

  中国的文学和艺术,是在不断吸取民间文学和艺术的营养中发展、长大的。诗、词、小说,都是如此。戏剧更是来自民间。中国的文学和艺术,熔铸着各兄弟民族文化的精魂,这是不容忽视的。

  中国的文学和艺术,不断地接受外来文学和艺术的影响。例如佛教艺术和讲唱文学就是如此。近代、现代文学和艺术的外来影响更为显著。

社会意识形态的内在矛盾[1]

  一、社会意识形态内容的虚幻性与真实性之间的矛盾

  尽管意识形态概念的内涵及词性在不断变化之中,但其内在矛盾却循着其必然性而不断展开并且有其共性特征。马克思与恩格斯早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就从两大方面分析了意识形态的内在矛盾,即意识形态内容方面的矛盾和意识形态运作主体方面的矛盾(这方面的矛盾将在下一议题中论述)。在意识形态的内容方面,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意识形态总是存在着虚幻性与真实性内容两者的矛盾。所谓真实性,就是指一定的意识形态总是真实地表征着一定阶级或社会集团的利益,从来不存在不表征一定利益的纯虚幻的意识形态。

  所谓虚幻性,当时主要指两种情况,一是任何意识都是对社会生活的反映,“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如果在全部意识形态中,人们和他们的关系就像在照相机中一样是倒立成像的,那么这种现象也是从人们生活的历史过程中产生的,正如物体在视网膜上的倒影是直接从人们生活的生理过程中产生的一样。”也就是说,意识会对现实生活进行虚幻的反映,这种映像会使人误认为它就是社会现实本身。应该看到,意识的这种倒影现象是不可避免和客观存在的,人们在认识社会生活的过程中,可以有意识地减少这种虚幻性,但可能永远也无法完全消解这种虚幻性。问题可能恰恰相反,人们还会利用这种意识的虚幻性来为自己构想未来景象服务,即人们意识的这种虚幻性并不完全是消极的,它也会形成积极影响,即丰富人们的想象力,能够构想在现实生活中并不直接存在的某种具体形态的事物影像,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就会赋予这种虚幻性以另一美好的名称,即对现存的超越性。没有意识的虚幻性也就没有人们意识对现存的超越性。

  意识形态虚幻性的第二种情况是指一定社会阶级或集团在描述自己意识形态对社会利益的反映时,或者为了争取更多群众的支持,抑或表达自己的进一步意愿,总是要扩大自己思想的覆盖范围。在这方面,马克思恩格斯说得是再清楚不过了,即:“每一个企图取代旧统治阶级的新阶级,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就是说,这在观念上的表达就是:赋予自己的思想以普遍性的形式,把它们描绘成唯一合乎理性的、有普遍意义的思想。进行革命的阶级,仅就它对抗另一个阶级而言,从一开始就不是作为一个阶级,而是作为全社会的代表出现的;它俨然以社会全体群众的姿态反对唯一的统治阶级。它之所以能这样做,是因为它的利益在开始时的确同其余一切非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还有更多的联系,在当时存在的那些关系的压力下还不能够发展为特殊阶级的特殊利益。因此,这一阶级的胜利对于其他未能争得统治地位的阶级中的许多个人来说也是有利的,但这只是就这种胜利使这些个人现在有可能升入统治阶级而言。”

  在这段话语中,实际上已内含着意识形态的虚幻性与真实性内容两者的矛盾。一方面,意识形态确实表征着相应阶级和人们的实际利益,在这种情境中,意识形态起着社会沟通和团结凝聚的功能。另一方面,意识形态又总是扮演着社会公共利益的角色,这种公共利益常常与具体的特殊利益相矛盾,“正是由于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这种矛盾,公共利益才采取国家这种与实际的单个利益和全体利益相脱离的独立形式,同时采取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这就是说,国家这种上层建筑形态,可以分为政治上层建筑和思想上层建筑两大部分,而意识形态作为思想上层建筑的主要内容,自然也是一种虚幻的共同体形式,在这种精神或观念共同体中,仿佛整个社会的人们的思想都互相一致或拥有共同的思想基础一样。

  实际上,马克思恩格斯又进一步指出了意识形态内在矛盾的普遍性,即任何阶级在实施自己的思想统治的时候,都会有相似的路径,即首先要取得经济上的支配地位,其次,要夺取政权,再次,支配社会的精神生产,实施思想上的支配力。正如他们所说的那样:“每一个力图取得统治的阶级,即使它的统治要求消灭整个旧的社会形式和一切统治,就像无产阶级那样,都必须首先夺取政权,以便把自己的利益又说成是普遍的利益,而这是它在初期不得不如此做的。正因为各个人所追求的仅仅是自己的特殊的、对他们来说是同他们的共同利益不相符合的利益,所以他们认为,这种共同利益是‘异己的’和‘不依赖’于他们的,即仍旧是一种特殊的独特的‘普遍’利益,或者说,他们本身必须在这种不一致的状况下活动,就像在民主制中一样。另一方面,这些始终真正地同共同利益和虚幻的共同利益相对抗的特殊利益所进行的实际斗争,使得通过国家这种虚幻的‘普遍’利益来进行实际的干预和约束成为必要。”

  二、社会意识形态运作主体的内在矛盾

  这里所分析的问题是沿着意识形态内容方面的矛盾而展开的第二方面的矛盾,这里的矛盾似乎更为复杂,而这种复杂性主要根由于人们的社会关系的多样性。实际上,意识形态内容的内在矛盾——所谓不同阶级或社会集团所拥有的思想观念之间的矛盾或者冲突——仅仅都是一种表象,因为思想观念从来都是属于人的思想观念,脱离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所谓书本上的理论观点或纯粹的思想之间是不会构成矛盾争端的,真正起矛盾争端的是人与人,是掌握不同思想理论观点的不同的人群之间相互的斗争。

  由此可以认为,是不同阶级之间,甚至同一阶级内部的不同成员之间的矛盾关系,加剧或缓和着意识形态中虚幻性与真实性之间的矛盾。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早就认为,在阶级对抗的社会中,对立阶级的思想文化也是对立的,至少是不同的。正如恩格斯曾经所指出的那样,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工人比起资产阶级来,说的是另一种习惯语,有另一套思想观念,另一套习俗和道德原则,另一种宗教和政治。而在阶级内部,不同成员对自身利益和阶级使命的理解也不同,如恩格斯当年在分析英国工人阶级不同成员的阶级意识问题时认为:最清楚地意识到自己的利益的是产业工人,矿工们已经差一些,而农业工人几乎还完全没有意识到。后来,经典作家们进一步认识到在阶级内部会不断产生分化的现象,而且研究了有技术的工人与无技术的工人、旧工联和新工联的政治区别等。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特别指出,不仅不同阶级的人群会产生阶级矛盾,即便同一阶级甚至在同一统治阶级中,由于劳动分工的不同,也会构成两部分人群的矛盾,并且这种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又会加剧或缓和意识形态内容方面的矛盾状况。他们指出:由于在统治阶级内部出现了精神劳动与物质劳动的分工,于是在阶级内部形成两部分人,一部分人是作为该阶级的思想家而出现的,他们以编造本阶级的思想和幻想作为谋生的主要手段:而另一些人在实际上是该阶级的积极成员,他们很少有时间来编造关于自身的幻想和思想,对于玄想家们所编造的思想和幻想则采取比较消极的态度。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这种分裂甚至可以发展成为这两部分人之间的某种程度上的对立和敌视”。只有当阶级统治、共同利益受到威胁时,两者的对立和敌视才会自行消失。

  之后,葛兰西在研究政治的要素问题时,进一步指出了同一阶级内部的不同成员之间的具体矛盾。他认为,政治的第一要素是“的确存在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领导者被领导者”的事实,政治科学和艺术都建立在这个事实之上。更为人们关注的是:这种事实也发生在“相同的集团内部”,并且产生大量的“服从”,而这种只讲“服从”的特征,很容易造成卡尔多纳主义(即独裁)。因此,“考虑到这一事实,人们必须思考如何能够最有效地领导;领导者如何做最好的准备;以及从另一方面讲,人们如何能够了解最近抵抗路线,或人们如果希望保证被领导者和被统治者的服从的最可行合理路线。”

  如今也有学者区分了意识形态的三种层面:一是作为领导核心的政党意识形态;二是与国家生活相适应的国家意识形态;三是与社会生活相适应的社会意识形态。这就意味着三种层面意识形态有其不同的影响领域及影响人群,它们之间又存在着协调整合关系。在执政党层面占统治地位与起支配作用的思想理论观点如何影响国家政治生活领域,而在国家政治生活层面占统治地位和起支配作用的意识形态,又如何使其在社会生活层面占据统治地位和起支配作用?这里需要结合丰富的社会阶层甚至各种利益群体的实际状况来认真分析,其间的矛盾会随着分析变量(如不同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对意识形态的不同政治态度)的增多而变得愈发复杂。

  三、意识形态的不同形态在表征利益方面的差异

  在讨论意识形态运作主体间的矛盾问题基础上,如果加上意识形态内容表现形式的多样化的话,问题会变得更加多样化。意识形态的表现形式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意识形态的基本表现形式,如政治、道德、科学、宗教、文艺等,第二是意识形态的具体表现形态,如马克思在分析法国正统派和奥尔良派之间的分离状况时指出:“在不同的占有形式上,在社会生存条件上,耸立着由各个不同的、表现独特的情感、幻想、思想方式和人生观构成的整个上层建筑。整个阶级在它的物质条件和相应的社会关系的基础上创造和构成这一切。”马克思在这里显然很明确地指出了思想上层建筑(即社会意识形态)的形态多样性问题。抽象地看,意识形态至少可以表现为以下三方面的具体方式:

  第一,思想方法或思维方式

  第二,理论形态的人生观政治观价值观等;

  第三,属于社会心理层面的情感意志信念等。

  众所周知,社会意识形式常常指社会意识表现的诸多样式,如政治思想、法律、哲学、道德、科学、文学艺术、宗教等,从总体上看,社会意识形态是一个由诸意识形式高度协调整合的系统,其中政治意识形态占据核心地位,而其他意识形态则随着社会的变化发展而不断变换着自己的地位或调整着自己的作用范围,或广或窄、或深或浅、或中心或辅助,等等。但也不排除一定社会形态中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体系(社会意识形态)主要以某种意识形式作为自己进行意识操纵的主要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它们分别表现为政治意识形态(含法律意识形态)、道德意识形态、科学意识形态、艺术意识形态、宗教意识形态等,从而形成了人类历史上曾经存在的司法政治、宗教政治、伦理政治、科技政治,乃至今天人们开始讨论的文化政治。

  值得注意的是,社会意识形态的基本表现形式与具体表现形态两者是交叉渗透的,两者又可以组成许多及其丰富的表现样式。也就是说,任何基本表现形式都可能通过具体表现形态得以体现,而具体表现形态又离不开基本表现形式。如政治意识形态可以表现为一定的思维方式(即人们所说的政治思维,即习惯从政治的视角去思考与对待问题),也可能表现为一定的政治理论和政治观点,自然也大量表现为政治心理。宗教意识形态也可能表现为思想方法、理论观点和宗教心理三大形态方面。至于从具体表现形态的视角看的话,我们同样也可以看到,从思想方法或思维方式层面看,它可以表现在政治意识方面,也可以表现在道德、科学、艺术、宗教等意识形式方面;从理论观点看,它也同样体现在这些不同的意识形式方面;至于社会心理的表现形态,它在各种不同社会意识形式那里的表现程度可能有所区别,一般而言,心理因素在宗教、道德、艺术等方面的表现会浓郁和突出得多,但不能简单认定它在政法、科技等意识形式方面的表现必定淡弱,可能仅仅在于表现途径与更具体的方式有所不同而已。

  这种意识形态表现形态的多样性在不同社会主体身上的表现会有多大的差异?这一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的研究。但从社会经验层面看,如果将社会阶层简单分成社会上层(主要指社会高层管理者、领导者包括如马克思所指的“思想家”、“玄想家”)、社会中间阶层(一般管理者、教师、律师以及白领人员)和社会基层群众三大层面的话,不难发现,他们对社会意识形态的感受状况存在着一定的区别甚至较大的差别。

  社会上层人员对意识形态的理论形态印象深刻,或者说他们对意识形态的政治内容更感兴趣,因为这更多与他们的主要利益及其表达相关。而社会基层群众可能对这种理论形态的感受就会模糊得多,他们对社会心理的感知可能会更浓郁些,对于生活在日常情境中的老百姓来说,他们对公共政策的感受性更直接与敏感,这多半由于公共政策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相关度较高,并且由于公共政策与以理论形态表现出来的价值观相比,具有更多的直观性与可理解性,因此政策导向更能引起他们的注意。更何况社会基层群众由于自身的生活经验、受教育程度以及了解社会信息的有限性等因素的制约,他们对意识形态的理论形态可能会产生如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采取比较消极的态度”的现象。至于社会中间阶层,他们可能既关心社会意识形态的理论形态部分,又关注社会心理成分,并且看到一定的社会心理环境是社会意识形态发生作用的重要基础,但他们对这些意识形态的形式的具体感受,在某种具体形态上说,可能又都不如社会上层人员或社会基层群众来得那么深刻和真切。

  这里制约着人们态度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意识形态与各种不同人群的利益攸关度。在意识形态的作用过程中,利益紧密而又普遍地渗透在诸种形态中,这种利益不仅指物质利益,而且包括政治利益和文化利益。换言之,人们对意识形态内容(它们在理论形态上表现为人生观、价值观、政治观等)的态度,通常以它们与自身各种利益的反映程度与实现状况为依据。特别是对于大量直接从事体力劳动,并以此作为主要谋生手段的广大工农群众来说,他们对社会意识形态的态度常常不是直接发生的,而是根据这种意识形态与他们各种切身利益的攸关程度间接发生的。于是,人们就会考量怎样的意识形态内容既通俗又广泛地连接广大社会群众的切身利益,并且容易被他们所理解与接受,或者是形成如下的情况:对于同一种形态呈现的意识形态,社会各个阶级、阶层、社会集团、社会组织乃至家庭、个人等,都可以在其中寻找到未来的希望,或者各取所需地找到自己言行的合法性依据,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表征与维护着自己的相关利益,于是人们就对这种意识形态产生明确的倾向性。

  例如,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中通行的一些价值观,由于已渗透进寻常百姓的社会生活中,所以具有很大的社会附着力和影响力,如忠烈、孝悌、义勇等,不仅封建统治阶级可以利用它们来巩固自己的统治,一般的家庭也遵循这些价值观而维护着家庭的秩序。因此这些价值观具有很大的普适性,它不仅具有政治含义,也有道德含义,还有生活含义。我们今天所推行的大量高端价值观,也基本具有这样的特性,如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小康社会等,它们很容易被老百姓作为他们生活化的一些理解。在生活经验中,人们常常会遵循“管用”的原则行事,一套价值观也必须让人们普遍感觉到它们的管用性。这种管用性不能仅仅以理论家和政治家的切身感受为依据,更要以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感受为依据。

  四、社会意识形态与相应社会“工具”之间的矛盾

  我们如果将意识形态作为观念的上层建筑,其反映经济基础的状况也存在着准确与否以及程度差别问题。再具体地看,即便某种意识形态正确反映了一定阶级的整体利益与社会经济基础发展的客观要求,也会由于该阶级内部的成员因社会分工不同、具体利益不同、思考问题的出发点与角度不同等缘故,导致不同的社会成员对意识形态内容的理解发生差异,甚至发生对立。在这样的情况下,社会意识形态的内容与一定的实施路径、社会网络等“工具”也会发生复杂的关系。基本关系主要有:

  第一,社会意识形态的内容正确,“工具”运作规范合理,那么其结果则有助于这种意识形态统治地位的巩固和壮大,且有助于巩固相应的经济基础。

  第二,社会意识形态的内容正确,但“工具”不合适甚至“软弱涣散”,则不利于巩固这种意识形态的地位。

  第三,意识形态的内容失误,而“工具”运作有力,从表面看来似乎在巩固着意识形态的“统治地位”,但由于这时意识形态已与社会经济基础的发展要求相脱离甚至背离,于是相关工具越卖力,实际状况会越糟。

  可以认为,意识形态的内在矛盾主要表现为其真理性因素和虚假性因素的地位及关系的变化,其中两者关系在表现方式与表现程度上不断发生着新的变化和形成着较大的差别,并且这种程度差别的扩张会逐渐导致基本属性的变更(即量变引起质变)。因此,对社会意识形态运作的社会网络和路径等“工具”来说,它们与意识形态有一致性的方面,但又不是意识形态本身。

  所谓一致性的方面主要指功能属性和内容上存在的一致性,包括这些“工具”本身具有意识形态性和科学性。而两者又存在着非一致性,这种非一致性主要指“工具”本身的一些功能属性和意识形态的属性有差异,也指“工具”所属社会实践活动类属性的附加特征和意识形态的属性相区别,如大众传媒有自己的特性,于是宣传思想工作不能不具有大众传媒的一些类属性;家庭教育不得不具有家庭的一些类属性;而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是大学教育的一个方面,它就具有高等教育和大学文化的一些类属性,如大学精神的批判性特征同时赋予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具有意识形态批判性,这种批判性功能的主要表现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意识形态批判应该是维护和坚持既定意识形态的真理部分,揭示其错误部分,并阐述自己对这一过程的更为全面的理解” 。至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其他教育类属性,无论是传统意义上的“传道、授业、解惑”,还是现代意义上的批判质疑、改革创新等,无一不对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产生着多样化的影响,影响着它们对社会意识形态的复制、选择、加工、调适、转化等功能。

  也就是说,实施社会意识形态作用的诸多工具除了具有意识形态的一般特征之外,还具有它们所属社会实践活动类的类属性。正是由于这些工具的类属性,使得它们对社会意识形态内容及其功能的运作具有一定的平衡、调试和批判功能,具有调谐意识形态中真理性成分与虚假性成分两者的地位和关系的作用。这种平衡、调试和批判功能具有两重性,即一方面可能放大和强化意识形态中真理性成分的作用,同时缩小其虚假性内容的影响,另一方面也有可能迷失意识形态中真理性成分的意义,而放大并强化虚假性成分的作用。这里起着关键作用的因素是掌控这些社会网络和工具的人员的作用,他们的价值观、社会态度和能力,在很大程度上成为这种力量的内在能源。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有学者研究了意识形态控制问题,并且认为“意识形态控制其实是一把双刃剑”,其实,“工具”也具有双刃剑的属性,而意识形态与“工具”之间的关系同样是“一把双刃剑”,平衡得协调、得体,双方就会相得益彰,相反则两败俱伤。

社会意识形态与社会意识形式

  社会意识形式与社会意识形态有联系,又有区别。

  社会意识形式是从社会意识与社会存在关系的角度来说的,社会意识是能动反映社会存在的形式。社会意识形态虽然也具有社会意识形式的含义,但基本上是从社会意识的社会性质、社会内容、社会地位等方面说的,是从人类意识与动物意识的质的区分角度说的。

  社会意识形态的核心部分、主体部分是思想体系,但应注意思想体系属于理性意识,只是社会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是社会意识的全部内容。所以,一些有关论著把社会意识形态解释为某种思想体系是不确切的。正象人的意识内容包括感觉、知觉、情感、意志、目的、愿望、理解、联想、想象、幻想等多种因素一样,具有普遍性的社会意识形态的内容除思想体系这一核心的占主体地位的起主导作用的重要部分之外,也还有带有群体性、普遍性的心理、情感等内容,如民族情感、阶级情感、社会心理等。

  人们往往从社会心理一般比较分散,大多缺乏完整的思想体系的导引等方面,把它从社会意识形态中划分出来,这样做固然可以见出它的特殊性,但也容易产生以为社会心理不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误解。社会意识形态是一个具有极为丰富内涵的基本范畴,对它的把握不能简单化,既不能否定思想体系是它的核心,它的主体,也不能用思想体系取消它的其他有关内容。

参考文献

  1. 邱柏生.试论社会意识形态的内在矛盾.《江汉论坛》(武汉)2009年8期第35~3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