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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柜台经营活动是指作为出租方的商业(包括服务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将自有或自用的部分商业柜台及相关营业场地和设施交由作为承租方的其他商业(包括服务业)企业、生产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并收取一定租金或报酬的行为。
租赁柜台经营活动的定义有以下要点:第一,出租方是商业企业、服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包括生产企业。第二,出租方是以自营为主要经营方式的经济组织。第三,出租的柜台或相关营业场地和设施应不超过自营部分。第四,租赁柜台经营活动是收取租金或报酬的行为。
租赁柜台经营活动是企业自主权范围内的一种经营方式,是企业多种经营方式的体现。不仅对出租方和承租方有益,而且对活跃社会商业,提高全社会的商业经营水平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对出租方来说,通过租赁柜台,可以将没有充分利用的资源利用起来,可以扬长避短,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可以引厂家进店直销,不仅有价格优势,而且可以直接向消费者提供产品质量、性能等信息,吸引消费者;可以引进其他有特色的商业服务业企业,丰富和活跃经营,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赢得顾客,最终改善企业经济效益。
对承租方来说,可以直接利用他人的资源,弥补自己商业设施不足的缺陷;既可以异地设点,节省资源,又可以扩大经营网络和商业覆盖面;对于生产企业,通过承租柜台经营,还可以直接了解和掌握市场信息和消费者需求与意见,调整生产经营计划。
承租方和出租方的良好效益,必将促进社会效益的提高。租赁柜台经营活动实质上是通过多种经营方式配置资源的过程,以市场化的形式实现资源在全社会范围内的优化合理配置。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发布的《租赁柜台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柜台租赁活动不属于本《租赁柜台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管理之列:
(1)出租方为外商投资设立的商业企业的;
(2)出租方租赁柜台的数量超过自营数量的;
(3)展销会、定货会的营业场地和设施的出租。
租赁柜台经营活动具有复杂多样的表现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管实践中可从以下几方面对租赁柜台经营活动进行界定:(1)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租金的;(2)承租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3)商业(包括服务业)企业通过与本企业内部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承包经营合同》,将部分柜台或场地承包给职工,由其自投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并交纳费用的;(4)商业(包括服务业)企业拿出部分柜台或场地,以签订《联销合同》的方式与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个体工商户联销经营,由联销方供货,商业(包括服务业)企业要求联销方实行定额保底销售并扣去差额,联销双方未明确风险共担、责任共负的;(5)以其他形式将柜台或场地有偿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在租赁柜台经营活动中,出租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必须制作租赁柜台标志并监督承租方在承租的柜台或者场地的明显处悬挂或者张贴,以便消费者辨别经营者的经营性质,与出租方的自有柜台区别开来。
(2)监督承租方遵守经营场所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由于《租赁柜台经营活动管理办法》所称的出租柜台是指出租方将部分柜台出租,而不是全部出租,承租方要遵守出租方的内部管理规定,出租方有义务监督承租方遵守经营场所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对承租方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在租赁柜台经营活动中,承租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不得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承租方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只限于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或者与其经营范围相一致的服务项目。
(2)必须在出租柜台或者场地的明显处悬挂或者张贴租赁柜台标志。
(3)不得私自转租、转让承租的柜台,不得以出租方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4)文明经商,礼貌待客,出售商品时要明码标价,出售商品后要向消费者提供正式的销售凭证。(5)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腐烂变质、有损健康的食品,不得销售无厂名、厂址的商品以及从事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活动。
承租方的经营行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承租方要求赔偿;柜台租赁合同期满后,可以向出租方要求赔偿。
国家工商局颁布的《租赁柜台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规定:租赁柜台经营活动中,出租、承租双方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不能作为柜台的出租方。出租方出租柜台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承租方承租柜台经营视为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出租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脊业登记;承租方为个体工商户且属于同一辖区承租的,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属于异地承租的,应当向出租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异地经营登记手续。
国家工商局颁布的《租赁柜台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规定:出租方必须制作租赁柜台标志并监督承租方在承租柜台或场地明显处悬挂或者张贴;监督承租方遵守经营场所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承租方必须在承租柜台或场地明显处悬挂或张贴租赁柜台标志,不得私自转租、转让承租的柜台,不得以出租方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出租方和承租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并提交出租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承租方的经营行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承租方要求赔偿;柜台租赁合同期满后,也可以向出租方要求赔偿。
租赁柜台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是指在租赁柜台的经营活动中违反《租赁柜台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柜台租赁活动的行为。所谓相关法律法规,是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租赁柜台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的种类包括:
(1)出租方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擅自出租柜台的行为;
(2)承租方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承租柜台的行为;
(3)出租方、承租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4)承租方擅自以出租方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5)承租方利用租赁柜台出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6)出租方未按规定制作租赁柜台标志的行为;(7)承租方未按规定悬挂或者张贴租赁柜台标志的行为。
柜台租赁的出租方、承租方违反《租赁柜台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罚。处罚措施的种类有:
(1)予以警告;
(2)责令终止经营活动;
(3)责令予以改正;
(4)对违法活动予以取缔;
(5)限期补办手续;
(6)没收非法所得;
(7)处以罚款;
(8)吊销营业执照;
(9)责令停业整顿;
(10)租赁柜台违法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