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植业保险(Plant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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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业保险是指以农作物及林木为保险标的,对在生产或初加工过程中发生约定的灾害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种植业保险一般分为农作物保险和林木保险两类。
在目前的外部条件下,商业性保险公司应当遵循积极稳妥的思路,按以下原则经营种植业保险。
(1)坚持低保障、低保额。生长期农作物的保险金额是农作物生长过程中发生保险责任灾害损失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损失补偿的最高限额,也是计算保费的依据。目前,农作物的保险金额一般参照投保农作物前5年平均产量的价值计算,保平均产量的价值的50%~70%,或是保生产成本的50%~70%。其余损失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保障水平不易太高,以保障投保人在受灾后能恢复简单再生产能力为宜。这样做,一是为了促使被保险人精心生产,防止图谋保险赔款而放松管理的道德风险发生;二是为了适应农民负担保险费的经济承受能力;三是适应当前环境下商业性保险公司控制风险的需要。
(2)提倡承保单一责任。可选择突发性强、损失率较低的局部洪水、涝渍、冰雹、风灾、霜冻作为保险责任。不宜选择旱灾和病虫害作为保险责任。其原因是:旱灾发生缓慢,在有灌溉条件的地方可以抗旱,减少损失;另外,旱灾发生的几率高且年际波动较大,风险难以分散,一般商业性保险公司无法承担其赔偿责任。病虫害的发生和危害大小与人为因素关系极大,在目前不具备承保条件。
规定责任免除有利于调动农民防灾减损及灾后进行生产自救的积极性。在种植业保险中,不同地区、不同险种的责任免除内容不同,一般应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2)社会、政治及经济风险;3)被保险人生产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4)通过正常渠道可获经济补偿的损失;5)灾后没有及时抢救而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也是未尽力防范或抢救所致的损失。
(3)实行区域费率。
(4)坚持大保面承保。保险是依靠集合大量同质风险来有效分散风险的。由于农业自然灾害多数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因此,应当在努力增加农业风险单位的数量的前提下,扩大承保面,以分散风险。
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可将种植业保险划分为不同的类别。
1)按保险标的类别划分。这是目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过多年实践总结出的方法。这一划分方法的基础是现行的农业保险管理制度,其特点是务实,便于业务的管理。按照这种划分方法,,种植业保险分为五大类:第一,粮食作物保险,包括稻谷保险、小麦保险、玉米保险、大豆作物保险、其他粮食作物保险;第二,经济作物保险,包括棉花保险、油料作物保险、糖类作物保险、烟草保险、其他经济作物保险;此外还包括了水果和果树保险;第三,其他作物保险,包括蔬菜作物保险、饲料作物保险、塑料大棚蔬菜种植保险;第四,农作物火灾保险;第五,林木保险。当然,上述划分方法也存在不尽完善之处,如把果树划入了经济作物类等,尚需随着业务的发展和管理的完善逐步进行调整。
2)按农作物所处生长时期,划分为生长期农作物保险和收获期农作物保险,这样划分的局限性是只适于农作物保险。
(1)保险金额的确定。生长期农作物保险确定保险金额的方法有以下两种:
1)按生产成本确定保险金额。生产成本包括种子、肥料、农药、人工作业费、机械或畜力作业费、排灌费、田间运输费等其他费用。一般不包括人工费。按这种方法确定保额,一般要对当地的农作物种植成本进行调查。
2)按产量确定保险金额。首先,确定保险产量。一般是调查条款所适用范围(省、地区或地级市、县或县级市)前3~5年农作物产量的统计数字,所选年份一定要连续,其保障水平一般按3~5年平均产量的40%~60%。其次,确定保险价格。保险价格一般按国家的农产品平均收购价或商业合同价确定,最低以国家的保护价为限。最后,计算保险金额。保险价格与每亩保险产量的乘积,即为每亩农作物的保险金额。
(2)费率的厘定。厘定种植业保险费率时应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1)合理确定测算范围。目前,以县的范围为单位来测算保险损失率和保险费率,比较实际。根据各县农作物种植的实际和不同的损失情况,实行区域性档次费率,较为准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也比较容易接受,也便于承保工作的开展。若在全国、一个省或较大范围的地区实行一个费率,就会导致投保人的逆选择。
2)参照农作物种植区划。一般情况下,平原地区农作物种植区划较为单一;而在山区、平原、丘陵相互交叉的地区,农作物种植区划就比较复杂。尽管农作物种植区划和农业保险区划不同,但在同一个种植区划内的农作物种类和生产水平大体相当。所以,测算损失率时,可参照农作物的种植区划。
3)合理选择资料年限。应该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确定测算范围的生产水平、种植面积、灾害损失情况进行逐年分析,看正常年景是否保持相近水平。若长时期变化不大,所选择测算资料的年限应长些,一般来说,最好有25年以上的连续数据资料。若资料情况呈趋势性变化,则可缩短选择测算资料的年限,但至少应选择近5年的资料数据。
4)考虑保障程度(即保额大小)因素。保障程度大,费率水平高;保障程度小,费率水平低。费率水平与保额大小成正相关。
(3)查勘定损方法。
1)定损和计赔单位的确定。首先要确定定损单位,这是确定损失程度的基础。特别对于大灾查勘定损,由于受灾范围大,受损程度轻重不一,如果定损单位定得过大,会造成损失程度不准确;如果定损单位定得过小又会使工作量加大。目前,采取大灾以村为单位,小灾以组或户为定损单位较为可行。
2)损失面积的确定。损失面积的确定可采用以下三种方法:第一,目测法,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凭经验判断面积;另一种依田间参照物(如里程碑、线杆、树距等),这种方法在农作物种植规范的地区比较可行。第二,实地丈量法,丈量的工具可以是钢尺、皮尺、测绳等。此方法不适用于大面积定损。第三,调查询问法。向当地政府和农民认真询问灾情,发现与实际不符的地方进行纠正,申明利害,纠正虚报面积。损失面积的确定,一般需要上述办法综合使用才能奏效。
3)损失程度的确定。一般采取随机抽样或等距抽样方式抽样,尽可能使各样本段在总体中均匀分布,以提高样本的代表性。对于出险面积较大、同一地块不同部位损失程度差异较大的情况,抽样时还应考虑不同损失程度在总体中所占的比例。例如,某作物遭灾,经目测,2/3面积遭灾程度较轻,1/3面积遭灾程度较重,抽样时,在轻、重地段的抽样数量亦应是2:1。
第一,产量测定。
方法一:在田间取点,每点测量10行的密度,求出平均行距(m),根据平均行距,求出1平方米面积所需行长(m),在田间选择具有代表性的5~10个点,每点收获1平方米,混合脱粒后称重,求出1平方米的产量(kg)。
亩产量(kg)=1平方米产量(kg)×667
方法二:运用作物产量构成因素计算。作物的单位面积产量(经济产量)是单株产量和单位面积上株数的乘积。作物的种类不同,其构成产量的因素也有所不同,详见下表所示。
作物名称 | 产量,构成因素 |
---|---|
禾谷类 | 穗数,每穗实粒数,粒重 |
豆类 | 株数,每株有效分枝数,每分枝荚数,每荚实粒数,粒重 |
薯类 | 株数,每株薯块数,单薯重 |
棉花 | 株数,每株有效铃数,每铃子棉重、衣分 |
油菜 | 株数,每株有效分枝数,每分枝荚数,每荚粒数、粒重 |
甘蔗 | 有效茎数,单茎重 |
烟草 | 株数,每株叶数、单叶重 |
绿肥 | 株数,单株数 |
第二,损失程度计算。其计算公式如下:
损失程度=(1-受损地亩收获/未受损地亩收获)×100%
4)利用遥感技术定损。农作物遭受大面积灾害损失后,为了尽快对灾害损失面积和损失程度做出评估,有条件的,可采用遥感技术或光谱仪、照度仪进行测定。
(4)赔偿方式和有关规定。
1)按损失程度比例赔偿方式。这种赔偿方式适用于种植业成本保险。根据农作物种植物化成本是随着生长进程逐渐投入的特点,将农作物生长期分为几个阶段,如苗期、营养生长期、生殖生长期,不同生长期实行不同的赔偿标准。保险农作物无论发生绝产或部分损失,均按当时的赔偿标准和损失程度比例赔偿。一般通用的赔款计算公式为:
赔款额=受灾当期单位面积赔偿标准×(损失程度-免赔率)×受损面积
2)按收获产量与保险产量的差额赔偿方式。这种赔偿方式适用于农作物产量保险。发生绝产损失时1,按不同阶段确定的最高赔偿标准赔偿。苗期发生损失时,可重播的,按重播的种子秧苗费计算赔偿金额,经一次赔付后保险责任并不终止;不可重播的,经一次赔付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生长后期和成熟收获期发生绝产损失,经一次性赔付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收获产量与保险产量的差额赔偿。多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发生最终一次保险灾害后的实际收获产量与保险产量的差额赔偿。
部分损失情况下,一般通用的赔款计算公式为:
赔款额=保险价格×(保险产量-收获产量)×受损面积×(1-免赔率)
3)在赔偿规定中还应有如下表述:.当保险面积小于实际种植面积时,如无法区分未保险面积部分,则按保险面积与实际种植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保险面积大于或等于实际种植面积时,按实际损失面积计算赔偿金额。
4)免赔规定。免赔设置要适度,若设置太高,会使保户利益受损,特别是在保障程度较低的情况下更不宜;若设置太低。,则达不到免赔的目的。从农作物保险的实际看,采取10%左右的绝对免赔率比较适宜。
(5)种植业保险定损理赔方法的共性与个性。以上介绍的定损理赔方法适用于种植业保险的大多数险种,是共性;但具体到某个险上会有一些差别,则是个性。特别是林木保险、果树保险差别更大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