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保险(Crop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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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保险以稻、麦等粮食作物和棉花、烟叶等经济作物为对象,以各种作物在生长期间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使收获量价值或生产费用遭受损失为承保责任的保险。
在作物生长期间,其收获量有相当部分是取决于土壤环境和自然条件、作物对自然灾害的抗御能力、生产者的培育管理。因此,在以收获量价值作为保险标的时,应留给被保险人自保一定成数,促使其精耕细作和加强作物管理。如果以生产成本为保险标的,则按照作物在不同时期、处于不同生长阶段投入的生产费用,采取定额承保。
1、保险种类。农作物可以分为两大类: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同样,农作物保险按保险标的进行分类,包括粮食作物保险和经济作物保险。
2、承保标的。粮食作物保险主要以禾谷类作物、薯类作物和豆类作物为承保标的;经济作物保险主要以纤维作物、油料作物、糖类作物、嗜好性作物及瓜果、蔬菜等作物为承保标的。
3、承保责任。农作物的风险损失可分为农作物数量减少,农作物质量下降,农作物价格下跌。一般而言,农作物保险只承担农作物数量和质量的损失,不承担价格风险。
4、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我国农作物保险金额的确定采用了两种方式,一种是农作物收获量保险,一种是农作物成本保险。前者是以农作物的预期收获量作为保险标的价值,再据此确定保险金额,类似于国外的预期收获量制度。后者则是以农作物的种植成本作为保险标的价值,并以此确定保险金额,类似于国外的生产费保险制度。
5、农作物保险的保险赔偿。国外采用的办法是实行比例责任制,根据保险金额占保险价值的比例,确定赔偿金额,此方法我国也在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