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保险(Forest & Grove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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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保险是以林木生长期间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林木的损失为承保责任的保险[1]。其中,林木按用途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炭薪林、特种用途林、苗圃林等。
林木保险包括森林保险、经济林保险和苗圃保险等,以森林保险为主要内容。
1、森林保险的标的。凡是生长着的各种森林,砍伐后尚未集中存放的圆木以及竹林等均可作为森林保险的保险标的。
2、森林保险的承保责任。森林生长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只要可以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的,都可能成为森林保险承担的保险责任。森林生长过程中面临的主要灾害有火灾、病虫害、风灾、雪冻、洪水等。由于诸种原因所限,我国目前开办的森林保险,主要以火灾为承保责任。
3、森林保险金额的确定。在确定森林保险金额时,主要考虑三个因素:保险标的价值;投保人的保费负担能力;保险人的承保能力。
目前,我国森林保险金额的确定主要采取三种方式:一是按蓄积量确定保险金额,蓄积量是指一定的单位面积森林中现有林木的材积总量;二是按成本确定保险金额,包括按实际成本价和利息成本价这两种确定保险金额的方式;三是按造林费确定保险金额,即根据不同林种在造林的头三年所投入的基本费用确定保险金额。
4、林木保险的保险方式。我国开办的林木保险的保险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国有保险;自保或共保;农村互助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