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单位(Unit Of Expos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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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单位是指可能遭受损失的人、场所或事物,是风险研究者进行风险管理、控制、预测和分析的独立单元。这种独立单元可以是一个区域、一幢建筑、一个企业或学校,也可以具体到一个特定的地段、楼层、一辆车、企业的一个车间等。我国《保险法》(第100条)明确了在保险中所使用的风险单位称作危险单位,即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是保险企业确定其能够承担的最高保险责任的计算基础。
一个风险单位的特点是其面临的风险性质、类别、程度及发生概率基本相同。类似的风险单位构成保险集合,保险集合中的每个风险单位代表了保险公司的一种或有债务。因此,一个保险集合中,风险单位的数量可能并不等于保险集合中的被保险人的数量。如一张车险保单承保的汽车可能不止一辆。[1]
一般地说,风险单位有四项构成条件:一是面临损失的价值;二是引发损失的风险事故;三是财物损失的影响程度;四是遭受损失的法律权益主体。[2]
划分风险单位的目的在于:①一个独立的风险单位的风险概率相对稳定,可以据此推测和判断同类标的发生损失事件的概率;②一个独立的风险单位面临的可能最大损失相对固定,有利于计算风险成本,方便企业或个人进行涉及风险费用的财务安排;③一个独立的风险单位所面临的出险项目相对固定和集中,便于对具体风险项目进行管理、控制、预测和分析。
但是在业务实践中,由于保险标的千差万别,国内保险界对危险单位划分的原则和具体方法一直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中国保监会2006年5月颁布了第一批《财产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包括《第1号: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第2号:水力发电企业》、《第3号:火力发电企业》、《第4号:航天风险》、《第5号:公路及桥梁》。是中国保监会为规范国内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引导财产保险公司提高业务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1]
不同的保险险种有不同的风险单位,在实务上风险单位的划分一般有以下几种方法。[3]
(1)按地段划分。由于标的之间在地理位置上相毗邻,具有不可分割性,当风险事故发生时,受损失的机会是相同的,故将一个地段作为一个风险单位。如在财产保险中,紧挨化工厂的宿舍区就视为同一个风险单位,宿舍区将使用同化工厂一样的火险费率。
(2)按投保单位划分。为简化手续,有时一个投保单位就是一个风险单位。对于那些不需要勘察、制图和分别险位的投保单位,只要将其全部财产按账面价值足额投保,该投保单位即作为一个风险单位,按其使用性质和建筑等级来确定费率。
(3)按标的划分。一个标的就是一个风险单位。对于一些与其他标的无毗连关系,风险集中于一体的保险标的,可以视其为一个风险单位。如一颗卫星、一架飞机等。这种风险单位的风险集中,一旦发生风险事故,将造成巨额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