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秩序(Social Or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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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秩序是指动态有序平衡的社会状态,是社会学范畴。 中国古代思想家们提出的“治”,就表示社会的有序状态和社会秩序的维护与巩固,“乱”则表示社会秩序的破坏和社会的无序状态。16世纪英国哲学家T·霍布斯用社会契约论来解释社会秩序的起源:独立的个人为摆脱“人自为战”的混乱状态,相互缔结契约,形成社会秩序。
从一般意义来看,秩序是指在自然界和社会进程中存在的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一书中指出,社会是“以共同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类生活的有机体,是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关系的总和”。根据这一定义,社会的主体是人,社会行动(即实践)是社会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基础。在现实社会中,社会行动是在以各种制度、规则、习俗等为核心的社会关系中展开的,而人们在一定社会关系下展开的社会行动所构建的相对稳定的社会形态就是社会秩序。因此,我们可以把社会秩序定义为:在社会生活中通过人们在各种制度和规则的制约下开展的社会行动所构建的相对稳定的社会形态。[1]
社会秩序是由人们开展的社会行动构建的,因此可以通过对人们的社会行动的考察来分析社会秩序是如何生成的。在现实社会中,人们既生活在国家之中,同时也生活在社会之中。因此,人们的社会行动通常由以下两种因素所决定:一是国家的治理方式,二是社会交往的规则。国家治理方式指的是国家和政府的组成及其内部的权力结构关系、各种权力范围的限定以及这些权力的运用,其作用在于为人们的社会行动提供合法性基础。社会交往规则指的是在一定社会文化背景下,社会成员通过长期反复试错式的互动过程,逐渐淘汰不利于生存和发展的行为,保留有利于生存和发展的行为,逐渐形成有利于相互理解的“约定俗成”的交往规则,其作用在于为人们的社会行动提供合理性基础。国家治理方式和社会交往规则通过影响人们的社会行动,进而影响社会秩序的生成,而国家治理方式和社会交往规则的变迁也会通过改变人们的行为方式,进而改变社会秩序。也就是说,制度和规则通过制约人们的行为方式,从而导致社会秩序的生成,而制度和规则的变迁也会通过改变人们的行为方式,进而导致社会秩序发生相应的变化。
社会学视野中的社会秩序重建社会学诞生以来,社会秩序问题就是这一学科研究的核心问题,许多社会学理论正是围绕这一问题展开。
1.迪尔凯姆的重建社会秩序理论。
19世纪下半叶至20世纪初,快速的资本主义工业化和城市化使法国社会出现了严重的失序现象。针对这一情况,迪尔凯姆提出了重建社会秩序的方案。他认为,社会转型期的社会危机实质上是道德危机,因此为了重建社会秩序,需要建立与社会分工结构相适应的多层次的道德体系,而以国家为监督机构的全社会共同理想和价值是最高层次的道德。此外,为了防止国家权力的过分集中,需要建立各种群体的、非官方的道德规范,比如家庭的、职业群体的道德规范。对于社会个体,要建立抑制人类动物性本能的规范,使其受到道德规范的限制和约束,使个人欲望顺利转化为特定目标,并通过合乎规范的手段来实现,最终给个人带来满足和幸福。在迪尔凯姆看来,多层次的道德规范体系的基本功能,是保证日益复杂的社会分工体系的各个部分在相互依赖的基础上有机结合起来,从而使整个社会实现有序运转。
2.哈贝马斯的重建社会秩序理论。
在哈贝马斯看来,现代社会面临的困境之一便是社会失序,主要表现为现代社会的合法化危机。他认为,社会失序的主要原因是系统理性化对生活世界的殖民化,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出路在于对社会秩序进行重建。首先,以交往理性替代工具理性,打通交往主体与客观世界、社会世界和主观世界之间的关系,实现其表述的真实性、规范性和一致性。其次,在社会合理化的层面上强调反思的功能,发挥公众的批判功能,摆脱工具理性的束缚。最后,建立基于法律和民主的商谈机制,使法律成为现代社会生活的中枢。
社会有序状态或动态平衡主要表现为 3个方面:
一定社会结构的相对稳定
即所有社会成员都被纳入一定社会关系的体系,每一个人都被置于一种确定的社会地位,各成员及各种社会地位之间的关系都被社会明确规定。封建的社会秩序、资本主义的社会秩序、社会主义的社会秩序,就是指不同社会类型的社会结构的相对稳定。在前两种社会秩序中,人们在社会关系体系内所处的社会地位是以等级作有序排列的,整个社会秩序表现为不同的社会集团、群体和个人之间的等级次序或顺序,如封建社会的等级秩序、资本主义社会的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间的统治与被统治关系。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人们的社会关系虽已发生根本变化,但表现在社会秩序上的级序性仍未完全消除。
各种社会规范得以正常施行和维护
一定的社会关系体系要成为一种社会秩序并能维持下去,保持相对稳定,就必须借助于反映与适合其需要的社会规范及规则,以及这些规范和规则被广泛遵守和执行。这些规范和规则直接体现着它们所代表、维护的社会秩序,遵守与维护这些规范、规则,即是遵守和维护有关的社会秩序。
把无序和冲突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一个社会不可能没有冲突和无序的现象,但把它们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也是一种社会秩序。有些西方社会学家,常常把社会秩序同社会冲突对立起来,认为冲突即是对秩序的破坏。实际上,资本主义的社会秩序本身就包含着经常性的劳资冲突,资产阶级国家也在法律上承认并约束这种冲突,使其不越出资本主义社会秩序所定的界限。社会秩序是一种社会控制因素,在社会控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以社会秩序的重建来加强反腐倡廉建设:
首先,把道德秩序作为重建社会秩序的先导,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加深入人心。社会失序的根源在于道德失范,因此应从加强廉政道德建设入手,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廉洁从政的道德氛围。一是增加制度的有效供给,为道德秩序的重建提供制度支持;二是强化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建设,逐步使道德规范中那些具体的、可操作的内容纳入制度和法律之中,使之形成对各级官员的有效约束;三是大力推进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提高全体国民尤其是各级官员的道德素质。
其次,建立和谐的市场经济秩序,使各级政府严格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当前,应建立健全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一是严格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的行为,使其严格按照市场经济法律法规开展市场行为;二是对政府部门的市场监督职能进行明确定位,杜绝政府官员的寻租行为。
最后,继续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强化市场经济法制建设,建立良性运行的法治秩序。要逐步形成一套严格高效的监督约束机制,建立严格的监督体系,形成包括党内监督、权力机关监督、人民监督、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监督、法制监督、行政监督和舆论监督在内的监督网络,提高整体监督功能,为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打造牢固的监督平台。
社会秩序的发展历程
在原始社会,社会秩序是通过自发形成的风俗习惯,被全体成员自愿地维护的。原始社会之后的各种社会,社会秩序则主要是凭借国家权力、通过强制的手段得以维护的。一种社会关系体系要成为一种社会秩序,首先必须通过国家政权使之合法化、制度化。在阶级社会中,社会秩序总是反映着统治阶级的利益、愿望和要求;一切统治者都会把他们肯定的社会关系和希望维持的社会状态,奉为神圣不可侵犯的秩序。恢复社会秩序常常成为统治者维护旧秩序、镇压被压迫者反抗和起义的借口,被统治阶级往往反其道而行之。因而在人类阶级社会发展的历史中,充满着维护现存社会秩序与反抗现存社会秩序的斗争。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是旧的社会秩序的破坏者,当他们在夺取政权之后,必须尽快地建立起新的社会秩序,不断巩固和维护新的社会秩序。这样,才能建立和发展新的社会关系,保障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与文化的繁荣。
社会秩序的维护
中外思想家很早就注意社会秩序的问题。中国古代思想家们提出的“治”,就表示社会的有序状态和社会秩序的维护与巩固,“乱”则表示社会秩序的破坏和社会的无序状态。在西方,16世纪英国哲学家T.霍布斯用社会契约论来解释社会秩序的起源:独立的个人为摆脱“人自为战”的混乱状态,相互缔结契约,形成社会秩序。社会学创立之初,社会秩序问题就是A.孔德等人研究的中心问题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