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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待遇支付是指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一定的标准与方式向社会保障对象支付待遇的过程,是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最后一个环节。社会保障制度的各种功能只有当社会保障待遇支付这一最终环节完成后才能够得以发挥,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权益也只有当享受到待遇支付后才得以实现。因此,社会保障待遇的支付与社会保障资金来源、资金投资运作同样属于社会保障财政的重要内容。
社会保障待遇支付是社会保障目的得以实现的关键性的环节。社会保障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社会成员遇到意外事故、失去生活来源或收入减少时能获得一定的收入(实物),以便满足基本生活的需要。这种保障目标的实现都是通过社会保障待遇的支付来实现的。
社会保障待遇支付方式主要有两大类型,即受益基准制和缴费基准制。受益基准制和缴费基准制是从社会保险津贴按什么标准发放的角度来划分的。
1)受益基准制,又称为“待遇确定型”。它是指受益人的社会保险津贴的获得方式和数额取决于事先规定的受益标准,比如工龄、年龄以及实际生活需要等,而与实际的缴费额和缴费年限无关或关系不大。
2)缴费基准制,又称为“缴费确定性”计划。受益人社会保险津贴的获得取决于本人过去在社会保险体系中所缴纳资金的数量,而且是谁出资谁受益,受益与既往的资金贡献对等。
缴费基准制意味着受益人的缴费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是固定的,而其受益程度则根据缴费所形成的基金(受缴费时间长短、费率水平高低、收缴率等因素影响)及其投资运营所形成的投资收益(受投资管理水平以及资本市场运行等因素的影响)加以确定。
3)混合类型。受益基准制和缴费基准制的不同比例的组合,还可产生各种类型的混合制。从它们的适用性来看,一般来说,无论是短期性津贴项目,如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还是长期性津贴项目,如养老保险、伤残保险等,受益基准制都具有适用性,而缴费基准制一般只适用于长期性津贴项目。从它们所承受的风险类别来看,在受益基准制条件下,投资风险、伤残风险等各种风险是由基金管理者或筹集者承担而不是由受益人来承担,但受益人却要承担雇主破产的经济风险或政府不认账的政治风险,相反,在缴费基准制条件下,投资风险、伤残风险和长寿风险完全由受益人承担而不是基金管理者或筹集者承担。
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初衷是要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水平。因此,社会保障待遇支付的首要原则就是要能够保障被保障者的基本生活需求。这一原则同时表明了社会保障待遇的支付标准不应过高,而应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否则就会给经济发展和国家财政带来沉重负担。
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物价水平是不断变化的,而且从经济发展的总趋势看,物价水平总体上是不断提高的。社会成员的生活水平不仅由其收入水平决定,更要受消费水平的影响,并且物价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社会成员的消费水平。社会保障待遇支付标准应当随着物价的变动而调整,从而保证社会保障待遇不会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实际价值。这样,才能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水平不会由于物价上涨而下降。这一原则与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水平的原则是一致的,也可以说是后者的内在要求。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提高。新一代社会成员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往往要高于前一代社会成员。但是,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总是建立在前一代社会成员的贡献的基础上的。所以,应当使所有社会成员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以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但是,许多弱势群体,尤其是退出劳动岗位的老年人、不能参与社会劳动的残疾人以及缺乏劳动能力的未成年人,如果没有特殊的制度安排,是不可能有机会参与经济发展成果共享的。因此,社会保障制度应以公平为原则,通过不断扩大制度覆盖面,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提高保障待遇等方式,保证社会保障对象能够分享到经济发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