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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给付是和社会保险基金缴费相对应的概念,它是指当特定风险(如失业、疾病)发生并造成经济损失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制度规定的条件、标准和方式将社会保险金付给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法定继承人,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
①用于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支出,包括用于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困难的职工补助费和用于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人员的退休金;
②用于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者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及就业培训方面的支出;
③用于国家和单位医疗保障方面的经费开支;
④用于军人保障方面的开支;
⑤用于社会救助方面的开支;
⑥用于社会福利事业方面的开支;
⑦用于社会保障设施方面的支出。
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险基金的给付标准一般是由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在社会保险基金给付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政策统一执行。如果给付标准不统一,势必造成地区之间的给付标准差异或单位之间的给付标准差异,从而造成劳动者之间社会保险待遇的巨大差别,那样的话,不仅会影响社会保险制度执行的统一性和法律的严肃性,还会加剧不同地区、不同单位劳动者之间的矛盾。
基金的支付既要维持合理的支付水平,满足保险对象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又不能超越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社会保险基金的给付标准不能过低,如果给付标准过低就不能保障参保人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疾病、失业、生育等情况下的基本生活需要。社会保险基金的给付标准也不能定得太高,定得太高,就使得人们在遭遇失业、疾病等情况时的生活优于平常的生活,这样人们就不会积极地寻找工作、摆脱目前的困境,这显然是有悖社会保险的原则的。因此,社会保险基金给付标准必须适度。
社会保险基金给付必须与时俱进,这里说的与时俱进有两层含义:一方面,对于社会保险参保者来说,具有重要意义的不是社会保险基金给付的名义货币量,而是实际货币量,即社会保险基金给付必须考虑通货膨胀的影响,物价上涨必然导致社会保险基金待遇贬值,因此在社会保险基金给付时必须将通货膨胀的因素考虑在内;另一方面,应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给付标准,国民经济发展得越快,社会保险的经济实力就越强,对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保障能力也就越强,这样还能够让民众共享国民经济发展的成果。因此,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政府应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给付水平。
从周期上来看,社会保险基金给付分为定期给付和一次性给付两种。一般长期性保障都是采取定期给付方式,如养老保险、由工伤导致的伤残补贴等。短期性保障则多采用一次给付方式,如短期病假补贴、死亡丧葬费等。定期给付一般每月一次,给付额相等。
从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形式来看,可分为固定金额制和固定比率制两种形式。固定比率制这种方式适用于享受社会保险前有劳动收入的社会成员,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常采取这种方式。采取这种方式时,国家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不同的保险项目,确定各个保险项目的保险金支付比率。其保险金给付标准是以被保险人停止工作前某一时期的平均工资收入或某一时点上的绝对工资收入为基数,根据被保险人资格条件的不同,乘以一定的百分比来确定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水平的高低,与其在此之前的货币收入高低直接相关。
根据社会保险实施范围、基金来源与管理机构等内容的不同,社会保险基金的给付又可分为“自保公助”型社会保险基金给付模式、“福利国家”型社会保险基金给付模式和“储蓄积累”型社会保险基金给付模式。
按社会保险基金的给付标准划分,可分为工资比例制和均一制两种给付方法。工资比例制又称“工资相关制”,其保险金给付标准是以被保险人停止工作前某一时期的平均工资收入或某一时点上的绝对工资收入为基数,根据被保险人的资格条件,乘以相应的比例确定。均一制的社会保险金给付标准与工资比例制的不同之处在于,它不以被保险人停止工作前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而是规定某些统一的资格条件,如缴纳保险费的期限和数量(所有成员同意绝对额标准,不与工资挂钩)、就业年限(或工龄)以及其他收入的水平等。凡符合规定条件者,可按同一绝对额标准给付社会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基金给付至少要保证劳动者基本生活的需要,但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中,有些险种补偿水平不能满足这一要求。如失业保险,根据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和濒临破产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以及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辞退的职工,失业救济金的标准为本人月标准工资的50%-75%。而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1995年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是320元,这里指的是工资总额,而标准工资则大大低于工资总额,因此失业职工的失业救济每月最低的仅仅70元左右,按当时的物价水平,这种救济金水平根本无法维持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其他社会保险也有类似的问题。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标准过低,在相当程度上失去了社会保险的意义。
不同地区劳动者之间,不同经济性质企业的劳动者之间,以及参加不同部门社会保险的劳动者之间,其保险待遇取各不相同,而且有的差别很大。给付标准不统一,造成社会保险管理上的混乱,也使得劳动者对社会保险政策的严肃性产生怀疑。
在保险待遇的地区差别和行业差别较大的同时,给付标准上存在平均主义,不能体现出劳动者过去对社会的贡献大小,也不能体现出劳动者所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的多少。这在养老保险上比较突出。
根据目前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支付给劳动者的生活费大都是通过所在企业转发的,这在实施上带来了很多问题。特别是养老保险,存在着企业拖欠、扣减退休职工退休金现象。特别是经济效益比较差的企业,在职职工的工资都很难保证,自然就不可能保证退休职工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