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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存法包括选择盘存的具体对象,确定盘存的截止时间,责成实物负责人将截止到盘存日以前的所有收发凭证全部登记入账(卡),审阅有关账簿,核对账表、账账、账卡,准备盘点表格和计量工具等内容。
此时应注意选择的时间、方式和范围三个问题。
1.盘存的时间应选择在业务的最低点。
2.在没有特殊情况下,一般采用通知盘存的方式,即事先通知需要盘存的单位,由他们对需要盘存的财产物资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但对现金和贵重物资的清查,对被盗物资仓库和管理混乱的物资仓库的清查,则不能采用这种通知盘存方式,而应采用突击盘存的方式,以防财产物资经管人员销毁证据,掩盖错误和弊端。
3.盘存范围要根据检查的要求、财产物资的性质和内部控制的强弱来决定。一般把现金、有价证券等列入全面盘存的范围。对于那些品种多、规格繁、价值低、数量大的其他物资,应根据检查要求和内部控制的强弱决定盘存的重点。
(三)将实际盘存过的库存现金、财产物资与有关账簿进行核对,以检查其账实是否相符由于盘存日期和决算日期或结账日期不一致,使盘存期所盘存的实物数量有可能与决算日或结账日的数量不相符,因此需要根据盘存结果倒推决算日或结账日的应存数量(倒推办法,参见前述调节法计算公式),然后与账面数对比,以判断账实是否相符。
(四)对盘存结果进行总结评价
对盘存的结果,即盘盈和盘亏,应分析其原因,找出会计核算和管理工作中的漏洞及错弊;对财产物资的完整性和账面记录的真实性作出评价,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