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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税,就是政府在税务部门之外,通过其他渠道向民众取得的各项政府收入。明税加暗税就是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取得的全部政府收入。
从经济学意义看,仅仅考察明税而忽略暗税,既不能真实反映民众与政府在经济利益分配中的真实份额,也无法客观表现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时对经济资源的支配能力。
从广义的角度看,一国的宏观税负既包括各项税收收入在内的明税的负担,也包括政府通过其他渠道征收的各项非税收入在内的暗税的负担。明税和暗税只是财政征收的方式不同或财政核算的程序不同,这种形式上的差异并不能否定它们在质的方面的一致性,即它们都属于政府收入,都构成了政府在自身消费和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时所能够支配的全部财力。
因此,考察一国政府的真实宏观税负时,既要考察明税,也要考察暗税,只有这样,才能真实反映政府在一定时期内所掌握的全部经济资源和全体民众真正向政府让渡的经济价值,为相关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提供客观、准确的参考依据。
农村情况
在大多数工商业落后的农村乡镇,因预算内收入来源很少,占乡级财政很大比重的是各种收费和罚没收入,其中最重要的一项收入是“超计划生育罚款”(即所谓“社会抚养费”,实际上我们可称之为“生育税”)。该项罚款高达某些乡级财政收入的一半左右。另外,农村乡镇的提留、统筹款也是非常重要的政府收入来源,而这项收入通常是由一家半官方的商业机构——粮食收购站代为征收的。更显荒谬的是,一些农村地区的中小学校,也被当地政府当成了税费征收机构,县、乡政府往往会以剥夺受教育权相威胁,将农村中小学生作为无偿的征税中介,通过他们向他们的家长收取各种合法与非法的税费。
城市情况
在城市地区,政府的收入来源比较复杂、征收途径更加多样,因此,享有征管权力、负有征收责任的机构也就更多。我们发现,县市以上几乎所有的政府职能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检察司法机关均具有几项到几百项之多的“执收执罚”权限(如北京市城管队拥有的合法罚款权竟多达285项),因此,除了税务部门之外,其他很多部门,如国土、公安、交通、城建等,也都是名副其实的征管机构。仅就“合法”——指具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具有省级以上“文件、通知依据”——的收费项目来说,全国大概有上千种。
根据《2005年中国经济普查年鉴》的统计,2004年,在财政税收之外,我国工商、质监、城管、消防、交通等政府部门,年收费达9367.67亿,加上检察院和法院所收的356亿,共计9723.67亿。在此基础上,中央党校教授周天勇估算,2005年,全国各级行政、司法部门的收费,有12500亿左右。
除了这些“预算外收入”,近年来,在中国各级政府的收入中,还有一项很重要的来源——土地出让金。所谓土地出让金,就是政府在招商引资,或开发房地产的过程中,通过支付少量象征性的补偿,从农民手中征用土地,然后高价转给企业使用,从中获得的收益。根据国土资源部的统计,2006年,全国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为7700亿。而据一些学者在全国范围的调查,农民被征地得到的补偿,与土地出让价格相比,平均水平是4%,如果把“村集体”得到的补偿加上,大约是10%。以这个标准计算,2006年,政府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净收入,大约是7000亿元。在很多地方,土地转让已成为政府的财政支柱。
以上这些政府收入,是能摆上台面,大家看得见的。另有一些政府收入,是不能摆上台面,或者大家看不见的。例如,一些企业或个人,为了得到某种商业机会或经营许可,或到政府办事的时候更“方便”,对政府官员进行贿赂,这也是一种暗税。再如,在政府垄断的行业,如电信、石油、金融等,有很多国有企业,每年都能从市场上获得巨额收入。这些收入中,有一部分,是因为政府的垄断,使普通百姓额外支付的;同时,这些收入中,除了正常上交的税款之外,有一部分成本摊销和利润分配,是与政府官员支出有关的——这部分由老百姓额外支付、又由政府官员受益的国有企业收入,其实也是暗税。
“腐败税”和“垄断税”是隐形的,所以更难计算。一些机构和学者曾对中国的腐败金额作过推测,结果从3000亿元到1万亿元不等。我们采用保守的估算。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透露,2006年,全国共查处政府部门贿赂案件8310件,但他没有透露涉案金额。假设被查处的贿赂案件平均数额是50万元(已披露出的最高受贿记录是4700万元),查处率是10%,那么,政府官员实际接受的贿赂,至少有4000亿元。至于“垄断税”,我们参考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公共政策研究中心的一项研究,把国有垄断企业高出社会平均利润率的那部分利润,视为消费者对政府的额外支付,其数额在2000亿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