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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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制(GSP)全称普遍优惠制。它是世界上32个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给予的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优惠关税,是在最惠国关税基础上进一步减税以至免税的一种特惠关税。这项政策有利于帮助受惠国增加出口,促进工业化和经济发展。
二次大战后,新独立国家经济脆弱,难以打破关税壁垒,贸易逆差巨大,负债累累。它们虽然大都参加了关税和贸易总协定,在关税上与发达国家享受同样最惠国待遇,但这种形式上的平等、公平,在水平不同国家之间实际上是不公平的。1964年联合国贸发会议举行第一届会议,77个发展中国家要求发达国家给予更优惠的关税待遇。
经多次磋商,1968年3月第二届贸发会议通过了《对发展中国家出口至发达国家的制成品及半制成品予以优惠进口或免税进口》的决议,确定了普惠制的原则、目标和实施期限,并成立优惠问题特别委员会。
但是,发达国家不愿执行统一的普惠制,1970年10月决定由各发达国家制定自己的给惠方案,每个方案有效期10年。1971年欧洲经济共同体率先实施普惠制方案。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目前已得到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卢森堡、比利时、爱尔兰、丹麦、希腊、葡萄牙、西班牙、日本、挪威、新西兰、澳大利亚、瑞士、瑞典、芬兰、奥地利、加拿大和波兰等22个国家实行的普惠制待遇。
普惠制的三项原则是:①普遍的,即所有发达国家对所有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优惠待遇;②非歧视的,即应使所有发展中国家都无歧视、无例外地享受普惠制待遇;③非互惠的,即非对等的,发达国家应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特别的关税减让,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给予同等优惠。
普惠制的目标是:
①增加发展中国家出口收益;
②促进发展中国家工业化;
③加速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率。
作用:由于给惠国实行减、免关税产生的差额,使受惠国出口商品的价格具有更大的竞争能力,吸引进口商购买更多的受惠产品,从而扩大受惠国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的出口,增加外汇收入,促进工业化。
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的决定,普惠制的实施期限原定为十年,1979年,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在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又商定了一项“授权条款”,规定:“尽管总协定第一条有规定,但缔约国给予发展中国家的有差别的和更为优惠的待遇,毋需给予其他缔约国”。这为延长普惠制的实施期限打下了更为坚实的法律基础。从此,普惠制以十年为一个阶段不断发展,每个阶段结束时,贸发会优惠问题特别委员会都要对普惠制进行全面审议以确定下一个阶段实施普惠制的做法。现在普惠制已进入第四个十年阶段。
给惠国是给予发展中国家普惠制待遇的国家,一般都是发达国家。目前,世界上共有39个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普惠制待遇,这些发达国家被称为给惠国。即:欧洲联盟27个成员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卢森堡、比利时、爱尔兰、丹麦、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瑞典、芬兰、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塞浦路斯、马耳他、保加利亚和罗马尼亚)、瑞士、挪威、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土耳其、美国。除美国外,其它国家均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
受惠国是接受普惠制待遇的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包括最不发达国家。如:77国集团成员国、罗马尼亚、保加利亚、以色列、中国、坦桑尼亚等。至今,世界上约有170多个受惠国家(或地区)。各给惠国都有各自的受惠国(或地区)名单,按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状况及政治态度选择其受惠国,如美国未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普惠制的基本原则(非歧视的)尚未全部实行。有的国家既是给惠国又是受惠国。
普惠制方案,即普惠制给惠方案,是各给惠国政府或国家集团(例如欧洲联盟)根据普惠制的原则、目标,结合本国的国情所制定的具体的普惠制实施方案,定期或不定期地以政府法令的形式公布。现在,世界上有39个给惠国实施了12个普惠制方案,其中欧盟27个成员国执行一个共同的普惠制方案,其它给惠国实施各自的普惠制方案。各给惠国的普惠制方案内容虽然不尽相同,但根据联合国贸发会的有关规定,一般均包含六个基本要素:
(一)给惠产品的范围(Product Coverage)
各给惠方案中都列有给惠产品清单或排除产品清单。凡列入给惠产品清单(即肯定清单)的产品,只要符合方案中的有关规定都可以享受普惠制待遇;凡列入排除产品清单(即“否定清单”)的产品,均不能享受普惠制待遇。
一般地说,对HS1-24章的农产品,因各给惠国对本国农业生产采取比较严格的保护措施,给惠产品较少,往往列出给惠产品清单。对HS25-97章的工业产品,因排除产品占少数,往往列出排除产品清单,主要是敏感性产品以及那些直接影响给惠国本国就业的产品,如某些纺织品、鞋类、皮革制品、石油化工产品等被排除在外。手工艺品一般都被列入给惠产品范围。
(二)关税削减幅度(Tariff Cut Depth)
普惠制减免关税,是在最惠国税率的基础上再进行削减或豁免。普惠制关税削减幅度,又称普惠制优惠幅度,是普惠制税率与最惠国税率的差额。此优惠幅度是给惠国的进口商最关心的关键点,也是普惠制的核心点。例如:某给惠国进口商进口某项产品时,最惠国税率为10%,普惠制税率为5%,则关税削减幅度为5%,即减半税;若普惠制税率为免税(即“0”,又称零关税),则关税削减幅度为10%。
一般地说,大多数给惠国对农产品实行减税,且优惠差幅较小;对工业品则免税较多,且优惠差幅较大。
(三)保护措施(Protective Measures)
各给惠国为了保护本国生产者的利益,避免普惠制优惠进口过多而对其经济发展带来不良影响,在各自的普惠制方案中都订有保护措施,且有的保护措施非常严格。保护措施有四大类:例外条款、预定限额、竞争需要标准和毕业条款。这些措施是实现普惠制的原则与目标的重大障碍。
(四)原产地规则(Rules of Origin)
(五)受惠国家和地区(Beneficiaries)
受惠国家和地区——各给惠国的普惠制方案中都列有受惠国家和地区的名单,就普惠制的概念而言,统称为受惠国。各给惠国根据各自的政治、经济政策以及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状况选择其受惠国,由于没有一个统一的、客观的政治、经济标准,一些发展中国家被某些给惠国或某个给惠国排除在受惠国(地区)名单之外,受到歧视。
(六)有效期(Duration)
根据联合国贸易会议决议,普惠制的实施期限以十年为一个阶段。现在普惠制的给惠方案都已进入第四个十年实施阶段。为了适应形势的变化和贸易的发展,给惠国在其普惠制实施期限内每年或数年不定期地公布其修改的内容。各个给惠方案的有效期自方案生效之日起算。
普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Documents; GSP)是工业发达国家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某些产品,特别是工业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的一种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关税减免优惠制度。目前已有新西兰、加拿大、日本、欧盟等国家给予我国以普惠制待遇。对这些国家的出口货物,须提供GSP单据,作为进口国海关减免关税的依据。目前使用的 GSP单据有:
(1)表格A产地证。适用于一般商品,由出口公司填制,并经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签证出具。
(2)纺织品产地证。适用于纺织品类,由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签发。
(3)纺织品出口许可证。适用于配额纺织品,限额品种控制严格,由出口地外贸主管部门签发。
(4)手工制纺织品产地证。适用于手工制的纺织品类,由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签发。
(5)纺织品装船证明。适用于无配额的毛昵产品,由出口地外贸主管部门签发。
对于上述各单据内容的填制力求做到正确,并符合各个项目的要求,如一旦填错就可能丧失享受普惠制待遇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