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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无标底招标,通常的说法是指招标人不编制标底,不设投标报价有效幅度,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自主报价的招标方式。是在业主招标过程中不设标底或者即使设标底也不作为评标标准,业主只需提出一个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即可的一种招标方式。
有标底招标和无标底招标内涵的差别在于两个方面:一是招标单位(业主)在招标工程中是否编制标底;二是评标时是否以标底为基准对投标单位的报价进行考评评分。不设标底,可消除标底编制不够正确对招标投标过程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更有利于降低造价,保证公平、公正、公开。无标底招标采用了量价分离的科学形式,更加符合市场科学的要求,有利于加强招投标过程的竞争机制。
1、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人的投标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后报价最低者中标的评定标方法。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通常按下列程序进行:
(1)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鉴定。投标文件应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应与招标文件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评标委员会对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予以拒绝。
(2)对投标文件的技术标进行评估。评标委员会对投标单位所报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人员和施工设备的配备、施工技术能力、以往履行合同情况、临时设施的布置等进行评估,按合格与不合格两个标准评定,不合格的投标被拒绝。
(3)对投标报价进行评估。评标委员会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技术标合格的投标进行投标报价评估。在评估投标报价时应按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校核后,确定评审报价,并按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次排出名次。
(4)对报价答辩结果进行评定。评标委员会对报价最低的投标人进行报价答辩,认定报价不低于成本后,即确定该投标人为中标单位,如被认定为属于低于成本的报价,则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其中标资格,并依次对下一名次投标人进行报价答辩,最终确定中标单位并写出评标报告。
2、综合评定法是指投标人的投标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中标的评定标方法。综合评定法通常采用以计分为基础的评定方式。评定内容由技术标、商务标和项目班子配备三部分组成。按工程类别不同设定三部分的权重,总分值为100分。其中:技术标的权重为30%-60%,商务标的权重为30%-60%,项目班子配备权重为10%-30%。
问题是不可避免的,但从上面我国实行无标底招标的成效可以看出无标底招标在一定程度上已经适合我国建筑市场的发展,有其自身的优点。
(1)不存在标底泄露问题,消除了暗箱操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有效地遏制了招投标过程中腐败行为的发生。
(2)招标人和评委会对评标、中标的人为影响因素相对减小;无标底招标过程的评定标标准严格、明确,使得人为操作的可能性大大降低,使招标人和评委会对中标人确定的主观因素逐渐被消除。
(3)能很大程度上提高投标人的综合素质水平,充分体现市场经济的运作规律,实现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的需要。
(4)鼓励了公平竞争,促进投标单位降低企业成本,有利于投标企业(施工企业)增强企业自身实力,即人才,技术和装备等综合实力,从而提高企业效益。
(5)招标人获得了合理低价的工程发包成本,降低工程造价,节省国家建设投资,提高社会效益;由于无标底招标一般是以低价中标为原则,投标企业在报价时及合同执行过程中会利用企业自身的先进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法,在工程的施工管理上采用高素质的管理人员和先进科学的管理方法,以降低工程施工成本,节约工程支出,因此其管理费用和施工成本相对是最低的,从而最大限度的节约了工程投资。
(6)规范了建筑市场各方的行为,节制了转包行为的发生。无标底招标项目一般中标价格都较低,中标人必须尽心尽力地去完成项目才会有所盈利,再想通过转包来牟取非法利润根本行不通。
(7)有利于打破地区或部门保护行为。
(8)与国际接轨,加快我国与世界间的国际经济一体化发展趋势。
加入WTO以后,我国的招投标模式将会与国际不相适应,而采用"无标底"招标则是改变这种状况的良策之一,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是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的需要。从我国目前的建筑市场看,工程招投标中的腐败现象、工作质量问题不断,不少工程钱没少花,质量却很差,因为用的施工队伍素质不高,不少资金都流到了工程以外,而实行"无标底"招标可建立公平的竞争环境,真正让市场、让法律、合同发挥作用,使权力、关系在招标中的作用丧失,对整顿规范建筑市场有治本的意义。
(2)是有效节省投资,提高社会效益的需要。实行"无标底"招标,可通过激烈的市场竞争寻求到技术及管理水平高的承包商,他们的个别成本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从而节约工程造价。另一方面,由业主提供实物工程量清单,施工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及市场行情自主报价,可避免多家投标单位重复算工程量,减少人力、物力及财力的浪费,并可减少标底编制及评标成本,从而提高社会效益。
(3)是加入WTO后与国际接轨的需要。世贸组织第四届部长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决定,这意味着我们的建筑市场也将实行开放和准入制度,为使我们的建筑市场尽快与国际接轨,使建筑企业能尽快适应和参与国际竞争,我国也有必要在建筑市场推行"无标底"招标。
(4)是促进市场主体自身发展的需要。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的建筑市场主体行为不够规范,很难适应国际惯例的要求,而通过实行“无标底"招标,可促进市场主体提高管理素质,增强法律、合同意识,加强内部管理,促进行业的发展。
在国际上,很早就有无标底招标的出现:
招标投标制度起源于英国。英国建筑工程在进入评标阶段时,最初由业主和工程师要求各投标者对投标文件中不清楚和不完善的地方加以澄清和解释,然后评审投标者资格,请有关的投标者个别会谈,讨论关于资格的问题,最后评标时,报价最低的投标书应被评为"财务报价最有利者"。只要技术、合同与行政管理方面也同样令人满意,一般来说此标书就会被业主认可。这就是最早的、具有最低价中标法雏形的建筑工程招投标办法。
在美国,政府立法规定10万美元以上的政府工程必须采用最低价中标法。基本程序是:一、业主提前一个月在指定报纸和英特网上发布招标消息。二、审核投标者资格,重点检查工程担保保函、履约保函和付款保函,以及其它一些业主根据工程特点提出的条件。三、合乎资格的投标者采取密封报价、公开唱标、价格竞争、当场确定最低价者中标。
在日本,一般规模以上的政府公共工程采用一般竞争招标。一般竞争招标是通过公布竞争招标的工程概要,希望投标者全部参加竞争投标,原则上以最低价格的投标者作为中标者的合同方式。但所谓的“全部”是指具备一定资格的投标者。为防止倾销,日本还设置了低投标调查制度和最低限制价格制度。一般竞争招标方式的对象为工程预算价格在7亿3000万日元以上。其次,指名竞争招标在日本也采用较多。发包者事先通过对参加竞争者的资格审查编制有资格企业名录,在个别工程发包前从名录中选择多家满足发包工程等级、技术、地理条件等的公司予以指名,通过这些公司的竞争投标而缔结合同的方式。指名竞争招标原则亦为低价中标原则。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目前采用原港英政府遗留下来的最低价中标法。虽然没有立法规定政府工程必须采取最低价中标法,而且在招标公告中都要声明"政府不一定采纳索价最低的投标书或任何一份投标书",但实际运作中一般都是最低价中标。如不采用最低价中标,负责提交评审投标书报告的工程师要向投标委员会做出详细解释。
从上面的介绍中可以看出,在国际上通用的无标底招标方法是“最低价中标”,这种招标做法独特,可以让我们得到很多启示:
(1)资格预审的考核指标与国内主要是资信、信誉和业绩等有很大不同,而是以企业资金(包括企业自由资金和第三方担保资金)为主要考核标准,因为它代表施工企业的支付和赔偿能力。其好处在于,对于业主来说,无论是企业自有资金还是银行或担保公司的保函,都可以保证企业实际的财务实力,只要出现问题都在费用上解决,省去很多的担心和麻烦,而且它对于建筑市场的发展也有好处,可有效防止企业因盲目扩张而引起过度竞争,企业就职能量力而行,随意抢标的现象自然减少。这种做法同时提高了企业对信用的重视,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法现象自会大大减少。
(2)工程评标以最低价中标作为基本原则。这首先体现了投标竞争过程的公平、公正性,只有管理水平高、设备和工艺先进、成本低的企业才有中标机会,鼓励企业加强管理。另外,这种定标方法简化了评定标程序,大大节省人力、物力和时间,节约市场运作成本,而且因为评标定标过程依据明确、条件简单,人为因素减少,评审标中的认清、关系、权利都无法发挥作用,腐败梅雨滋生的土壤,可有效地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3)实行中标价的复核程序,以此减少差错。中标价的复核工作通常在招标之后第二天开始,目的是检查有无漏项或计算错误之处,由2-3名造价工程师同时分别进行复核,确保最低价已包括所有工程内容,以免合同实施后再引发纠纷,给招投标双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这样做既对业主有利,同时也对施工企业有利,可以及早发现问题,减少损失。
自从1999年开始试行以来,我国的无标底招标参考了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有效做法,推行在特定时期具有自己鲜明特色的无标底招标方式。目前的定标原则是综合评价最佳和合理最低价共存。综合评价最佳定标原则主要表现形式为:业主在招标过程中不设标底作为评标定标依据,而是开标后对所有根据规定有效的入围标做一合成标,以该合成的价格作为投标人商务标的评价依据。我国无标底招标采取这种方式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首先,招投标是市场中各方主体的博弈行为,由于评标标准发生变化,投标人的博弈策略也随之变化。根据得益最大的博弈原则,投标人报价的博弈策略遵循项目的预期利润与中标概率的乘积最大化。在传统招投标中,中标概率与投标价关系较小;在无标底招标中,较低的价格将得到较高的中标概率,因此,总体来说,其价格趋于合理降低。正是由于投标人各自为自己的利益考虑,产生了相互之间的竞争,通过市场经济“看不见的手”,维护了开放型社会的价格体系,使工程价格趋于合理。从深圳和杭州等地区应用的结果看,无标底招标平均降低造价达10%以上,提高了建设单位的投资效益。施工企业也认为“无标底招标真正体现了企业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人员素质和社会信誉,能够保证施工企业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下参与竞争。”
其次,无标底招标通过将主观评价因素从评标条件中剥离出来,列入资格预审阶段,评标依据更为客观和公平。最后,只有在符合博弈条件的情况下才可能产生合作博弈,无标底招标通过促进价格竞争,较好地防止了串标的形成。
再次,在招投标过程中任何人无权决定中标单位,可以名正言顺地对付各社会关系,施工单位也不再需要找关系、摸标底,而注重从技术方案、报价方面集中力量进行研究,开展正当的竞争。在我国实行无标底招标的过程中,不但在实行自己独特的招标形式的过程中取得了成效,实行国际上的“最低价中标”法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在鲁布革水电站工程国际招标中,日本大成建设公司以低于标底43%的报价中标,完成项目后仍有赢利。厦门市164个国有投资项目招标全部采用最低价中标法,减少投资7.55亿元。四川省交通厅于2003年在13条省重点公路的20个标段招标中实行了这种方法,招标项目估算价总额为96.6亿元,中标金额为64.3亿元,减少投资32.3亿元。 成都市第二污水处理厂、红星路下穿隧道、衣冠庙跨线桥、浣花溪公园园林绿化等项目预算投资4.1682亿元,采用最低价中标法后实际中标价为2.26亿元,平均节资率达45.8%。德阳市污水处理厂土建工程预算投资4200万元,实行最低价中标法招标的实际中标价为2789万元,节资率达33.6%。
从国内已竣工和正在实施的项目看,实行无标底招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招标的项目,不仅大大节约了投资,而且提高了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有效遏制了招标活动中各类寻租的腐败行为。实践证明,在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招标中推行无标底招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势在必行。但是因为我国特定的历史条件和现阶段市场经济的发展情况等诸多原因,实行最低价中标还不适合。只能实行符合自己国情的,有自己特色的无标底投标。
目前我国的建筑市场虽已初步具备推行"无标底"招标的条件和基础,但由于受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建筑市场的运行仍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许多方面的工作还不够成熟,因此,采用国际上通用的"无标底"招标还可能会面临其它一系列的问题,如:
(1)传统思想观念的束缚性。受传统思想观念惯性的影响,人们对待一些改革内容,因会牵涉到部门或个人的职能、责任、利益的划分,总不愿主动推行,对一些革新内容怕出问题,不敢主动尝试等,这些将制约"无标底"招标工作的开展。
(2)计价方式缺乏真正的市场竞争性。我国目前绝大部分地区采用的计价方式,是按预算定额价来计算直接费,然后以此为基础并按有关规定计取其它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等。这种计价方式虽然造价管理部门制定了一些针对性的调价政策,有些地方把一些费用单列为竞争费,但实质上报价仍是以定额为依据,生产者不能成为真正的定价者,体现不出真正的市场竞争性。
(3)缺乏外部环境的配套性。采用"无标底"招标后,投标者的工程利润微薄,降低了投标者抵抗风险的能力,容易造成工程的失败,而我国在这方面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的约束。业主资金不到位、手续不齐全就忙于开工,要求垫资、拖欠工程款等问题未能得到有效制约,将加大承包商的风险,另一方面,承包商低价中标后,如无法按期保质保量实现工程,应如何处理也缺乏制约措施,社会信用体系欠缺,缺乏守信的激励和失信的惩罚机制。
(4)市场管理中缺乏执法的严肃性。随着我国市场机制的完善,近几年为规范建筑市场,先后颁布了《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质量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比较严重,影响招标市场的正常运行。
无标底招标在国内的实施过程中,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其中最主要的是以下两个方面。
(1)、如何界定投标价低于成本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中指出:“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这条规定只指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两种情况,在无标底招标的情况下,只有“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才被认为低于成本价。如果有几个投标人的报价都低于成本价时,如何认定呢?这个问题没有解决。同时,即便投标人报价低于成本价,评标委员并不都是工程造价方面的专家,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某投标人报价低于成本价是否具有权威性也值得商榷。因此,评标委员会往往不能很好地行使其“确定低于成本价”的权力。
(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只规定了投标人恶性竞争、低于成本价投标的情况,却没有提到投标人相互串标、哄抬标价、私下分赃的情况。这种情况没有司法介入恐怕难以定性,但作为业主或招标人不应为此蒙受损失。
为什么国际上通行的无标底招标的做法(当然)国外也有设标底招标的项目),国内就行不通呢?笔者以为,国际竞争性招标,一方面,往往有十几个甚至几十个投标人参与竞标,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投标儿相互串标、哄抬标价的可能性基本上不存在,另一方面,投标人大多是私有制或股份制等形式的公司,投标人一般不会无故牺牲公司的利益,低于成本价投标(低于成本价争夺市场的情况很少见)。为杜绝投标人相互串标、哄抬标价或抵于成本价中标,根据国内招投标的现状,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应保留有标底的做法。但评标方法应进行改革,标底不应以直接作为评价投标人报价得分高低的依据,也不应以参与计算复合标底等形式作为评价投标人报价得分高低的依据。标底只能作为招标人对工程项目成本价的控制依据,如认为低于标底价a%为低于成本价(指所有投标人所能承受的最低成本价),招标人有权拒绝其投标;高于标底价b%为不具有竞争性(指高出行业平均利润较大幅度),当所有投标人报价均高于标底价b%时,招标人可以拒绝所有投标,重新组织招标。
(1)更新观念,转变管理职能。观念问题是影响"无标底"招标推行的最大障碍之一。要保证"无标底"招标的推行,政府主管部门首先应更新观念,转变管理职能,为其发展积极创造条件。其次是建筑市场主体观念的转变,业主应遵守市场规则,取消买方市场的优越观念,依法办事,严格履约;承包商应打消"等"、"靠 "观念,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咨询服务单位则应建立与国际惯例相一致的服务机制,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共同为" 无标底"招标的推行创造良好条件。
(2)制定和完善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为保证"无标底"招标完全与国际接轨并健康发展必须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作保障,从目前状况看,一方面需调整和完善已颁布法规中与现行要求不相适应的条款,另一方面需建立工程担保法和工程保险制度,搞好市场监管的立法。通过立法规定工程投标人必须提供投标保函、履约保函,招标人必须提供付款保函;工程保险方面,则应通过法规将有关费用列入报价,作为工程建设的必投险种,来完善风险转移体系。同时应培育完整的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守信的激励和失信的惩罚机制。
(3)做好招投标环节的配置改革。实行"无标底"招标必须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使承包商能够独立私人估价。为此行业协会应在现行的全国统一基础定额的基础上并结合国际惯例来尽快制定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而单价则应由部分费用单价(该综合单价由按定额单价算得的非竞争性费用和由投标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自己的能力自由报价的竞争性费用两部分组成)模式向全费用单价过渡。即单价中的量〈资源消耗量〉、价(人、材、机的基础单价)、费(各种间接费用)均由企业根据市场自主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