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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行政品德

  	      	      	    	    	      	    

目录

什么是旅游行政品德

  旅游行政品德就是旅游行政伦理规范在旅游行政人员职业心理职业行为中的体现,同时也是指旅游行政人员在其旅游行政事业整体中所表现出来的比较稳定的道德行为特征和倾向。

旅游行政品德的本质[1]

  在本质上,旅游行政品德不仅仅意味着对旅游行政伦理服从,同时也是旅游行政人员个性自由创造的体现。旅游行政人员具备一定的行政品德,既是维护旅游行政伦理秩序的要求,也是对行政人员行为规范的一种约束。同时,行政人员之所以内化旅游行政品德要求,是公务员本身所具有的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要求使然。旅游行政品德的这种特殊性决定了旅游行政品德的本质是主体性与规范性的统一。

  (一)旅游行政品德的主体性

  旅游行政品德的主体性,即旅游行政人员在旅游行政活动所具有的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具体地说,就是旅游行政人员在一定的旅游行政活动情境中,按照行政人员行为规范行事时所表现出的自觉自知性、自主选择性和内在超越性。

  自觉自知性。自觉意识,是作为主体的人的首要特征,也是行政品德主体性的重要特征之一。所谓自觉意识,既是指对行政行为本身的自觉意识,又是指对旅游行政行为的意义、价值的自知意识,就是说要具有自觉的动机、目的,是发自内心的行为,是自知的行为。真正自由的行政道德行为,也是出于自觉自愿,具有自知性的行为。

  自主选择性。行政行为必须是自主、自愿、自择的行为,同时又必须是体现着一定的行政要求的行为。只有自愿地选择和自觉地遵守行政人员行为规范,才是在行政活动中真正自由的行为。

  内在超越性。行政品德的超越性来自它的内在本性,作为一种实践品质,它既超越了主体那种内在的精神性的特点,又有着区别于客体的纯客观性所不具有的能动性和创造性。行政品德的内在超越性,就在于它不过分强调行为的结果,其价值在于尽心尽力而为,在于无愧于自己的良心。

  (二)旅游行政品德的规范性

  行政品德的实质是行政人员自我完善,但自我完善不仅仅是自我满足、自我追求和自我发展,还包含着自我规范。规范性,也同样是旅游行政品德的重要属性。

  首先,旅游行政品德的规范性是由行政伦理的社会性决定的。行政伦理的社会性要求用具有普遍性的、符合伦理必然性和必要性的道德来约束行政人员个人的创造性与偏私,规范行政人员的行为。伦理是社会关系的产物,是基于维护社会利益保证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需要而产生的。由于伦理规范是建立在社会利益的需要以及群体经验和智慧基础上的,所以,它一经形成就必然带有某种超越于个体特殊性的社会普遍性。旅游行政品德是行政伦理规范的个体内化,是普遍行政伦理规范与旅游行政人员个人特殊禀性的结合。

  其次,旅游行政品德的规范性还基于旅游行政人员对自己行为自觉的理性控制。理性是主导行政品德的心理机制,理性对本能、欲望、感情的控制,构成了行政品德规范性的基础。如果说行政人员行为规范对个人的偏私、任性的约束还具有他律性的话,那么,理性对硬性的约束则具有更大的个体能动自律性。一个品德高尚的人,会自觉地用正确的理性意志约束非理性的破坏性和非善性,而且并不认为是对自我的压抑,他会把这种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看作是自我肯定、自我实现的形式之一。

  最后,旅游行政品德的规范性还基于旅游行政人员趋善避恶的行为准则。一个有道德的行政人员,不是一个静态的存在,而是一个在社会实践中不断追求的动态的人。他在社会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品德,不是一个既存事实,而是一种能够驾驭自己的思想、感情和行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能表现出弃恶从善的能动性。正是行政品德的规范性保证了行政人员在行政中能够始终不离善的目标,在为人民服务中实现自身的人生价值。

  (三)旅游行政品德的本质是主体性和规范性的统一

  主体性和规范性是行政品德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相互转化的两种属性,旅游行政品德是借助它们的对立统一获得实现和发展的。

  旅游行政品德的主体性和规范性的辩证统一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二者有着共同的基础,即都以行政活动的必然性为基础。旅游行政人员行为规范直接表达着行政伦理关系、人的精神世界和行政伦理调节的必然性和必要性。行政品德的主体性是以上述必然性、必要性为基础的,没有对以上必然性、必要性的充分认识和把握,行政品德的主体性便无从谈起。行政品德主体性并非抛开行政伦理必然性的任意妄为,而恰恰是引导个性朝着必然性和必要性指引的方向前进。行政品德的规范性并不是主体性的对立面,而是对行为的引导和提倡,其中所包含的内容和意义绝不是单纯的约束所能涵盖的。

  第二,二者相互关联、相互依赖。行政品德的规范性是主体性的前提和保证。人的主体性在行政品德中的主要表现就是选择的自由性,但这种自由不是盲目的任性,而是建立在对行政伦理必然性的充分认识基础上的自由。行政品德所包含的主体能动性和主动性,不是任意地破坏行政伦理及其规范,而是服从这些规范,建设这些规范。只有认同、遵循、建设旅游行政人员行为规范,才能实现旅游行政品德的主体性和创造性

  第三,二者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人们认识必然、利用必然的目的是为了使人的实践获得更大的自由。人类的历史就是一个不断从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转变的历史。因此,行政品德的规范性向主体性的转变也是一个客观的过程,行政品德形成、完善的过程就是旅游行政人员行为规范转化成人的主体性的一个渐进过程。行政品德主体性的实质就是自觉认识、遵循并利用行政伦理的必然性和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实行行政伦理的能动创造。旅游行政人员在对行政伦理要求的必然性、必要性充分认识的基础上,把行政行为的必然性和自身的情感信念融为一体,使行政行为符合行政品德的规范性。行政品德不仅是对行政人员行为规范的约束,而且还包括对行政人员行为规范的超越。

旅游行政品德的特征[1]

  (一)整体性

  旅游行政品德是旅游行政人员在行政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其整体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旅游行政品德是旅游行政人员各种行政活动整体中所表现出的品德。另一方面,旅游行政人员在其所从事的旅游行政职业之外,还是社会和家庭的一员,他的旅游行政品德应与他的整体品德相一致。而且,旅游行政品德的诸多要素,如行政道德理念、行政道德能力、行政道德习惯构成了和谐统一的整体。旅游行政品德的整体性,并不等于各要素的简单相加,它是旅游行政品德的“新质”。正因为旅游行政品德具有这种整体性,才给人们评价旅游行政品德优劣提供了可能性。没有一个旅游行政人员既具备所有的行政美德,又在所有的旅游行政伦理关系中表现得恰如其分,但我们依然可以根据其一贯性、整体性对旅游行政人员的品德作出优劣评判。

  (二)稳定性

  品德作为互相联系的各种要素的综合,一旦形成就具有极强的稳定性。旅游行政品德是行政伦理在旅游行政人员思想、行为中的一贯体现,而不是一时的表现、一事的做法。旅游行政品德以心理、信念、习气的方式存在,它是比人们的观念更为深层的因素。社会的前进与发展往往伴随着观念的更新,观念的更新需要与规范的变化相互借助,而品德的更新较观念、规范的变化更为滞后。旅游行政品德形成是一个由外到内的过程,即需要把外在于旅游行政人员的旅游行政伦理化为旅游行政人员的“第二天性”,这是一个十分艰难而缓慢的过程,而外在的旅游行政伦理一旦内化为旅游行政人员自身的品德,就与旅游行政人员的个性气质性格结合为一体,具有极大的稳定性。旅游行政人员作为从事旅游行政工作的人员,也与他的生存环境、所受的教育以及他的行政理想、信念密切相关,而且旅游行政人员作为成年人,一旦形成某种行政品德,就具有更大的稳定性。

  (三)转换性

  品德具有极大的稳定性,然而,并不是说品德一经形成,就处于静止的状态。从动态的观点来看,品德又处于动态的变化中,因而品德又具有转换性。

  化旅游行政关系的不断变化,旅游行政实践的不断发展,都决定了旅游行政品德要求的不断变化。这种变化可以是渐变,包括从较低层次的品德到较高层次品德发展变化以及从较高层次的品德向较低层次品德的退化;也可以是突变,由于某些意外的突发事件突然使行政人员的价值观人生观发生某种升华,甚至发生根本改变,弃恶从善或堕落沉沦。这种转换可以是局部的变动,也可以是整体的转换。

  行政品德与行政伦理要求、行政伦理关系的相互作用,决定了旅游行政品德是在不断接触与吸收外界信息的过程中丰富和发展的。在这一意义上,旅游行政品德始终是一个具有开放功能的结构,具有消化外来信息的功能,即具有同化的功能。开放与同化,一个是外向的能动性,一个是内向的能动性;一个是促进变化的动力,一个是保持稳定的机制。正是这两种既矛盾又统一的机制,使旅游行政品德一旦形成,就能在稳定中不断发展。

旅游行政品德的培育[1]

  旅游行政品德的培育并不是一个被动的过程,而是一个涉及多方面因素的动态过程。旅游行政品德的培育与一般的美育一样,需要人们的精心培养。旅游行政品德的培育机制主要包括,行政教育培养机制,行政习惯形成机制和行政良心调节机制三个方面。

  (一)行政教育培养机制

  行政教育培养机制,是指旅游行政部门依据行政人员行为规范,对行政人员有组织、有计划地施加系统的影响,使行政人员接受这些原则和规范,并将其转化为自己的内心信念和内在品德。教育培养的必要性在于,行政道德观念不可能在人们的意识中自发产生,更多是来自外部的教育与灌输。教育培养可以使行政人员掌握必要的行政道德知识。

  教育培养是旅游行政品德逐渐形成的过程,它既是一种外在的社会力量的作用过程,又是一个个体接受的过程。教育培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与一般的知识技能的培养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它的突出特点是要求教育的各个系统、各个方面要协调一致,相互配合,不能互相冲突抵消。如果人们所看到和所感受到的行政道德环境与其所接受知识相互冲突,就收不到好的效果。旅游行政道德教育的复杂性还表现在它是一种不断积累、不断创新的创造性活动。道德教育培养的内容、形式、境况都不尽相同,都随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因此,道德教育培养要因时、因地、因人、因事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循循善诱,持之以恒。尤其是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就要求教育培养要密切关注经济改革的现实状况,研究新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道德教育培养。要找准切入点,使旅游行政道德教育培养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同步推进。

  (二)行政习惯形成机制

  道德习惯是人的意志力量的结晶。对行政人员来说,任何行政道德习惯的养成都是一个艰苦锻炼的过程,不可能不付出努力就获得。良好的旅游行政道德习惯的养成是一个弃恶从善的过程,是一个抑制自己的不良心理、习性从而养成良好的心理、习性的过程。

  习惯对于品德形成具有重要意义,如何形成良好的行政习惯也就成为行政品德培养的重要机制。对于勉力为善的人,习惯以潜移默化的手段,使他弃恶从善。亚里士多德不仅把习惯看成是美德形成的原因,而且还注意习惯在美德形成以后对人的行为的影响,把习惯——美德——习惯视为一个周而复始的过程。因而,培养良好的品德必须从培养良好的习惯做起。习惯对于人们的道德行为具有很强的培育、保证作用。道德习惯的形成,大大简化了道德选择、道德判断等活动过程,使行为主体在面临某种道德选择情景下,不假思索地完成符合某种道德原则、道德规范的行为。道德行为不能转化成道德习惯,就不能成为道德品质。行政人员在行政道德上的习惯是他的品德修养程度的标志,优秀的行政品德通过良好的行政道德习惯表现出来。判断一个行政人员品德的高下,也主要是以他的道德习惯为基础。道德习惯不是天生的,而是后天习得的。行政人员的行政习惯有好有坏,有优有劣,养成一种好的行政伦理习惯和改掉一种坏的行政伦理习惯都需要坚忍不拔、持之以恒的自律与努力。养成良好的行政伦理习惯有一个过程,起初需要加以克制、自制,逐渐也就可以习以为常了;习惯可以说有一种改变气质的神奇力量,行政道德习惯的养成就是指行政伦理规范和原则内化到行政人员的气质之中,成为他的“第二天性”。

  (三)行政良心调控机制

  行政良心,是指旅游行政组织成员在行政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道德责任意识和对自身职业活动进行自我道德评价的能力。行政人员的行政良心,作为自我调节的心理机制,对行政品德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集自我调节的各种心理因素于一体,是行政人员的道德信念、道德情感和道德习惯的统一,是行政人员对旅游行政行为规范的积极反应,又是对行政人员义务的深刻理解和自觉行动。

  行政良心,是行政人员行政道德行为的调节器。它对行政人员品德形成的作用,主要是作为个人自我控制的道德心理机制而发生的。

  在旅游行政行为之前,行政良心是人们行政道德行为选择的直接依据和决策机关。一方面,它为人们确立旅游行政活动的准则,为行政人员的行政道德行为立法。另一方面,行政良心在行政人员作出某种行政行为之前,会依据履行义务的旅游行政道德要求,对行为的动机进行自我检查。此外,旅游行政良心还预测并评估可能的行为结果,为行为做进一步权衡与慎重选择,对可能带来好的后果的行为给予鼓励,对可能产生不良效果的行为进行阻止,使恶行止于萌芽状态。

  在旅游行政行为过程中,行政良心对旅游行政行为朝着善的方向发展起着监督和保证的作用。对于动机不善的行为,“良心发现”可以使不道德行为得到及时矫正,而且随着行为的充分展开,会使原来朦胧、潜在的杂念变得清晰,此时良心可以及时清除杂念。良心对道德行为进行中的情感、意志、信念以及行为方式和手段的作用方向,始终起到监督作用。良心对那些符合其价值定向要求的情感、意志、信念以及行为方式和手段,予以肯定、鼓励和强化;对不符合其道德要求的情感、意志、信念以及行为方式和手段则予以否定、制止和弱化,迫使一个真正有良心的人在行为过程中始终保持正确的方向和方式。

  在旅游行政行为之后,行政良心是内在的道德法庭,能够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和影响作出审查和评价,如果履行了行政道德义务,产生了良好的后果和影响,就会获得内心的满足和欣慰;如果没有履行行政道德义务,产生了不良的后果和影响,就会产生内疚、惭愧和悔恨。旅游行政行为之后的良心评判,会使人受到深刻的启迪、教育乃至震撼。

相关条目

参考文献

  1. 1.0 1.1 1.2 阎友兵,方世敏.旅游行政管理.旅游教育出版社,20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