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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行政责任是指发挥旅游行政管理者的岗位职能,保持旅游行政目标,完成旅游行政任务的责任;遵守旅游行政规章程序,承担职权范围内社会后果的责任;实现和保持行政系统不同岗位之间的有序合作和责任等。
旅游行政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旅游行政责任,是指旅游行政机关作为国家行政机关行使旅游行政权力,通过实施国家旅游行政管理对国家权力主体负责。在我国国家政体中,全体人民是国家的最高权力主体,是旅游行政权的权源。因此,旅游行政机关应为人民谋利益,并接受人民的监督,从而承担广泛的旅游行政责任。狭义的旅游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人员作为旅游行政管理体系的构成主体,在代表国家实施旅游行政行为的过程中,违反行政组织及其管理工作的规定,违反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义务和职责时,所必须承担的责任。
狭义的旅游行政责任又有两种情况,即法律上的行政责任和普通的行政责任。前者主要指因触犯法律而产生的旅游行政责任,后者不涉及法律问题。狭义的旅游行政责任,以广义的旅游行政责任作为前提条件。
(一)旅游行政责任
1.旅游行政责任是一种责任
首先,责任是指分内之事,即义务作为;其次,责任是指一定的旅游行为主体对自身的所作所为负责,即承担旅游行为责任;其三,责任是指违背义务的旅游行为要受到相应的追究和制裁。
2.旅游行政责任是一种政治责任
政府由人民直接或者间接选举产生,因而要对人民负责,旅游行政管理体系中的行政人员则由职位所规定,分担政府的责任。
3.旅游行政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
政治责任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性的肯定和保障,并以国家的强斜力为后盾发生约束力。
4.旅游行政责任是一种行政法律责任
旅游行政责任由执行职务的旅游行政行为所产生。旅游行政责任主体恒定是旅游行政机关或旅游行政管理的行政人员。
(二)旅游行政责任是一种义务
对国家行政官员来说,承受行政责任的过程,是一个承担为国民尽义务的过程。在这个意义上,行政责任就是一种义务。这种义务由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社会公德和社会舆论所约束,在旅游行政责任中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旅游行政机关对国家机关承担尽责效力、谋取利益、提供服务、遵法执行的义务,这种义务具有法律的性质;另一方面是与行政权力的下授和首长责任制相一致,旅游行政下级对旅游行政上级承担忠于职守、努力工作、提高效率、遵纪守法的义务,这种义务具有旅游行政法规(包括行政规章制度)的性质。
(三)旅游行政责任是一种任务
旅游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在承担一定义务的同时,还必须通过一定的履行义务的方式,才能实现和保证这种义务。在这里,履行义务的方式就是规定性的工作任务及其相应的制度。国家权方主体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向政府规定工作任务,在此基础上,政府则通过自身的再分配,将宏观的工作任务分解委派给旅游行政机关以至官员。各个旅游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通过任务的完成来履行承担的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说,完成工作任务的过程就是履行其义务的过程。
(四)旅游行政责任是一种制度
首先,旅游行政责任是国家整个政治法律制度的一部分,又自成体系。在国家整体制度内部,旅游行政机关和行政官员的行政行为受到以法律为主要形式的明令或原则规定,并在现实的政治法律过程中与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官员发生相互制约的关系。当其违反国家政治法律制度时,其旅游行政行为就将外部受阻,并被追究行政责任。这种内在的机制,首先来自国家政治法律制度的一套互相发生影响的程序;其次,旅游行政责任是一种工作制度,即旅游行政机关在政治法律制度的原则和规定之下,用行政立法、行政规章制度以及行政纪律,将旅游行政责任具体化、固定化和合法化,并以此作为追究行政性责任的依据。
(五)旅游行政责任是一种监控体系
这是旅游行政责任的主要特征。旅游行政责任是一种以外力约束为支撑力的群体行为,行政责任的核心在于如何保障国家权力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管理行为的有效监控。为了确保旅游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根据人民的意志和法律的规定开展旅游行政活动,就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来防止和反对旅游行政机关肆意追求权力和特殊利益而置人民利益于不顾的现象。从这个意义上说,旅游行政责任实际就是对国民的利益起保障作用的机制或结构问题。凡违反法律或违背职守的旅游行政机关和旅游行政人员,都应当受到法律制裁或行政惩处。
旅游行政管理,是一种权力,同时也是一种责任,权力是手段,责任是目的,责任是第一位的。在履行旅游行政责任时,应遵守以下一些原则。
(一)公正原则
从行政制度的角度看,旅游行政责任就是追求公正。在旅游行政行为中,公正是一个普遍而基本的原则。现代行政系统是一种高度合理化、制度化、程序化的开放组织,它需要的行政伦理首先是平等的合作、合理的规则、普遍可接受可操作的道德规范程序和具有公正合理性基础的系统秩序。为此,特别强调权利与义务的平等。
权利与义务的平等是我国旅游行政责任公正的基本原则。旅游行政过程和公共政策要力求做到:首先,一些基本的社会利益,如一些基本的自由权利、一些基本的社会福利和机会等都应平等地分享;而一些基本的社会负担,如对别人权利的尊重、对合法权威的服从、对公共秩序的遵守等,所有公民也应平等地分担。其次,对于一些不能平等分配的利益和负担,也应该使不同主体享有的利益和创造这些利益时各自所做的贡献在比例上大致相等。一般来说,任何人都不能无偿占有他人劳动的成果,而只能是从自己劳动中获得报偿。
(二)效率原则
一切旅游行政活动都须保证其有效力和高效率,这是履行旅游行政责任的基本要求。其基本内容有以下几点。
第一,唯实行政的意识。唯实即实事求是,按客观规律办事,一切从实际出发。
第二,积极行政的意识。所谓积极就是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克服困难,刨造条件,把握时机。
第三,充分行政的意识。所谓充分是指行政投入的各种资源的充分利用,使有限的投入创造较大的有效产出。
第四,科学行政的意识。这里所讲的科学行政意识,主要是指努力学习,应用现代科学技术,以科技进步的新成果不断改善旅游行政方式,提高旅游行政能力。
(三)道德原则
履行旅游行政责任的道德原则,实质上就是承担责任与义务。责任就是对国家权力主体负责,通过自身职责的履行来为国民谋利益,对国民负责,从国民的利益着想。旅游行政责任也是一种义务,对旅游行政管理者来说,旅游行政活动过程是一个承担为国民尽义务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