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离岸金融市场(Singapore offshore financial market/Singapore offshore finance mark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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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60年代,西方跨国公司投资重点向东南亚转移,美国银行为了消除美国政府限制资金外流紧缩措施的影响,策划在亚太地区设立离岸金融中心。新加坡政府审时度势,积极发展国际银行业。1968年10月1日,新加坡政府允许美洲银行新加坡分行在银行内部设立一个亚洲货币经营单位(Asian Currency Unit,简称ACU),以欧洲货币市场同样的方式接受非居民的外国货币存款,为非居民提供外汇交易以及资金借贷等各项业务。这标志着新加坡离岸金融市场的诞生。新加坡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大致经历以下三个阶段:
——初始阶段:1968~1975年。在此阶段,亚洲美元市场产生并逐步发展。亚洲美元市场是新加坡政府当局精心策划、以人为方式推动的离岸金融中心,其发展提升了新加坡的国际地位,对新加坡的国际收支改善与经济增长具有重要的贡献。亚洲美元市场资金主要来自亚太地区的跨国公司、各国的中央银行和政府机构以及银行同业间的存款。为了建立亚洲美元市场,吸引银行加入ACU的经营,新加坡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财政奖励措施。除了财政上的奖励措施外,1968年新加坡政府还取消了亚洲美元市场的外汇管制。此外,在亚洲美元市场上操作的ACU,原本必须对存款保持20%的流动准备,自1972年开始,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为了赶上欧洲美元市场,同时为了奖励较小的国际操作者,尤其是欧洲银行到新加坡经营,取消了20%的流动准备。在这些奖励措施下,亚洲美元市场得以茁壮成长。到1975年,新加坡境内从事ACU的金融机构增加到66家,存款总额高达125.97亿美元,年均递增85.5%,相当于1975年新加坡国民生产总值的2.5倍。同期,亚洲美元债券开始兴起,1972年还首次涉足国际银团贷款,以分散离岸资金流向的风险。至此,新加坡逐步形成了一个以经营美元为主,兼营马克、英镑、加元、法国法郎、日元等10多种硬通货的高效的国际货币市场和国际资本市场。
——发展阶段:1976~1997年。新加坡政府在这一时期加快了金融改革步伐,1976年6月放宽外汇管制,与东盟各国自由通汇,允许东盟各国在其境内发行证券,并给予更多的税务优惠;1977年ACU的利得税从40%下调到10%;1978年6月1日全面开放外汇市场,取消外汇管制,以吸引外资银行到新加坡设立ACU,从事离岸金融业务;1981年,允许ACU通过货币互换安排获得新加坡元;1984年,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SIMEX)成立,这是亚洲第一家金融期货交易所,成立之初,SIMEX推出了亚洲第一个欧洲美元存款利率期货和欧洲日元期权交易;1990年6月,外国人持有新加坡本地银行股权限制由20%提高到40%;1992年8月放宽离岸银行的新元贷款额度限制,其上限由原来的5000万新元提高到7000万新元。这些措施刺激了新加坡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90年代末,作为亚洲美元交易中心的新加坡,其外资银行的资产已占银行业总资产比重的80%,亚洲货币单位增加到100多家。亚洲美元债券比前一阶段更有起色,累计发行361笔,金额2O.54亿美元。外汇交易也突飞猛进,1998年外汇业务营业额达1390亿新元,仅次于伦敦外汇市场、纽约外汇市场、东京外汇市场,成为世界第四大外汇交易市场。此外,新加坡政府还推出了离岸保险业务,1992年该项收入达到11亿新元(折合6.82亿美元),占新加坡保险业总值的10%。
——转型阶段:1998年至今。新加坡金融业突飞猛进的发展带动了该国整体经济的发展,金融服务业的产值、容纳的劳动力及其增幅成为新加坡经济腾空而起的主要动力。新加坡在2O世纪8O年代中期以后取得的发展成果,促使东南亚其他国家推出更加优惠的政策,竞相向发展国际金融中心的目标努力。然而结果却由于过度借贷和非居民投机本国市场,引发了席卷东南亚的金融危机。由于新加坡把境外金融市场与国内金融市场严格加以区分,因此,1997年的东南亚金融危机并未对新加坡经济金融带来致命打击。然而,在克服金融危机的过程中,泰国、马来西亚、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等国纷纷选择了更为开放、更为自由的金融改革政策,从而影响到新加坡离岸金融的进一步拓展。为应对上述挑战,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制定了详尽的政策规划,1999年5月17日,公布了10多年来最彻底的银行业改革计划:取消外资在本地银行不可拥有40%以上股权的上限,银行股双轨制被废除;放宽符合资格离岸银行的新元贷款额上限,由原来的3亿新元,提高到l0亿新元,使掉期交易的资金流动性大大提高,从而促进债券市场的发展;2000年1月起,外资机构为新加坡投资者处理的最低交易额从原先的500万新元下调至50万新元;从2000年1月起,逐步放松对交易佣金的管制,各证券经营机构可自行决定佣金水平;鼓励外国证券进入新加坡,积极吸引外国公司到新加坡发行股票、债券及其他证券,并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上市,同时,积极开发和发展新的金融衍生产品,提高新加坡资本市场对东南亚及国际金融市场的影响力度。这些改革措施使新加坡金融体系从一个强调管制、注重风险防范的市场,演变成以信息披露为本、鼓励金融创新的金融中心,新加坡的离岸金融市场也从分离型市场向一体型市场过渡转型。
离岸金融市场的形成是一国经济及金融高度市场化、全面开放的一个重要标志。通过考证新加坡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过程,其成功因素在于如下:
新加坡离岸金融市场属于典型的内外分离型。商业银行和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兼营ACU,但必须另立单独账户分开管理。这样就把离岸业务和在岸业务隔离开来,有效防止了资本频繁出入本国金融市场以及离岸金融交易活动影响或冲击到本国货币政策的实施,充分保证了本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和金融政策的正常发挥。这种严格分离型的离岸发展模式使新加坡在东南亚金融危机中逃过一劫。
新加坡是发展中国家,不同于伦敦、纽约等传统的金融中心,它既没有强大的经济背景作为依托,也没有完善的金融服务行业的支持。但是新加坡政府选择了建立国际金融中心,发展国际金融业务,带动经济贸易发展的战略,并且为此采取了一系列相关的措施:放松外汇和金融管制,放宽对外国银行开立分行的限制,取消外汇存款或债券利息预扣税等等。新加坡离岸金融中心地位的确立是和政府的积极政策导向分不开的。
1971年1月,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正式成立,主导新加坡所有金融行政与金融业务事项,强调金融自由化与纪律化的并重,该金融管理局效率高、执法严,有效的维持了新加坡廉洁高效的金融环境,确保了该国金融机构的健全发展。在其精心策划和积极推动下,新加坡离岸金融市场得以快速成长。另外,新加坡政府的行政效率受到国际社会的一致肯定,这更促使外资乐于投资新加坡,这种高效的行政行为成为新加坡国际金融中心得以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亚洲美元市场(ADM)和欧洲美元市场实际上是同一离岸金融体系的两个窗口,二者的发展原因基本类似,都是由于美国等国对国内金融业实行严格管制,使得美元资金流往境外而促成的。由于新加坡在地理位置上恰好处于伦敦和东京之间,同时新加坡当局也对亚洲美元市场的发展采取积极的态度,因而使亚洲美元市场得以迅速发展。
亚洲美元市场上进行交易的货币除美元外还有德国马克、英镑以及瑞士法郎等。由于美元的交易量最大,这个市场就被统称为亚洲美元市场(简称亚元市场)。
新加坡当局对亚洲美元市场采取隔离的态度,目的是建立分离型离岸金融中心。以后,这种隔离政策逐渐放松,从1981 年起、离岸银行可以通过货币互换在新加坡元和美元间进行套利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这种隔离。目前新加坡居民已可以在ADM 自由进行存贷活动。
亚洲美元市场的一大特点是银行间资金占了存款和贷款业务的绝大部分。据统计,到1987 年,非银行客户存款只占17%,而银行同业存款的比重则上升到79%,其中很大一部分是从欧洲美元市场流入,以弥补亚洲地区巨大的资金需求的。在资产方面, 1971 年以前非银行客户贷款在资产总额中只占很小比重,但到70 年代以后,由于亚洲地区经济的高速发展,对资金需求也日益增加,对非银行客户的贷款开始稳步增长。总之,从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方面看,亚元市场都显示出区域性特点,亚太地区的客户日益依赖新加坡亚元市场筹集资金,同时也把资金投放于亚元市场上。
从期限上看,亚洲美元市场总体上是一个短期资金市场。如1987 年,资产总额中只有16.6%为一年期以上;而负债中一年以上的只占6。2%。亚元市场的另一个特点是利率波动频繁,而且基本上与纽约、伦敦等国际金融中心的利率同步变动,其存贷利差也与欧洲美元市场一样,比新加坡国内银行的利差小。
亚元存款证是亚元市场上的重要筹资工具,可以分为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大类。
固定利率存款证期限较短,通常为1 年。第一笔固定利率存款证是由美国花旗银行于1970 年发售的,此后固定利率存款证的发行不是很活跃,主要是因为国际金融市场的利率波动加剧而使固定利率存款证失去了吸引力。浮动利率存款证的期限多数是3 年,最长5 年。第一笔浮动利率存款证由日本第一劝业银行于1977 年11 月发售。在整个80 年代,浮动利率存款证的发售活动活跃,成为银行筹集资金的一种普通金融工具。
浮动利率存款证的发行一开始采取排队方式(QueuingSystem)进行,但这种方式不利于发行人充分利用有利的市场条件,不利于吸引更多的筹资人,因而1980 年浮动利率存款证的发行改为登记方式( Registration System),即发行者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即可在金融管理局登记,并在发行前一周及存款证到期后再通知金融管理局。
从亚元存款证的发行者来看,日本银行是最主要的发行人,占发行额的50%以上,其他发行者也主要来自东南亚的一些国家和地区,从面值货币看,美元面值的亚元存款证占了绝大多数,另外也曾发行过以特别提款权和日元、澳元等货币计值的亚元存款证。
亚元债券市场(The Asian Bond Market,ABM)1971 年12 月,新加坡发展银行由新加坡政府充当其担保人,推出总值1000 万美元、固定利率为8.5%的10 年期亚元债券。由此一个以新加坡为中心,和既有的短期亚元市场相辅相成的亚元债券市场开始形成。
亚元债券市场形成初期发展缓慢,这主要与当时世界经济衰退有关。直到1976 年,亚元债券券市场的活动才开始趋于活跃,进入80 年代后,亚元债券市场又有所突破,1980 年至1987 年共发行了120 笔,发行金额累计达77.69 亿美元。
日元债券市场的筹资者范围很广,包括工商企业、银行、金融机构、政府和地方组织等,从地理分布看,亚太地区的筹资者占了很大比重,其次,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欧美金融机构也渐趋活跃。 1986—1993 年,我国机构共在该市场发行6 笔亚元债券,发行金额总计6 亿美元。
新加坡亚元债券的主要种类有固定利率债券、浮动利率债券与可转股债券等,面值货币以美元为主,其他货币如德国马克、澳元、加拿大元等都曾用于亚元债券的发行。从发行期限看,一般地可转股债券期限较长,固定利率债券和浮动利率债券期限较短。
亚元债券市场的一个不足之处是二级市场不完善。尽管二级市场上有美国银行及投资机构和日本的证券公司等作为造市者,但由于参与二级市场交易的多是交易商,国际性企业与基金管理机构参与交易的不多,而且欧洲金融机构也不积极支持亚洲发行的债券,因此二级市场的深度仍显不够。金融管理局曾有意识地增加二级市场的流动性,将债券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马来西亚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东京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等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但其交易量很少。
在新加坡公开发行以新加坡元以外的货币计值的债券,通常要受3 种法规的规范,即公司法、证券业法和新加坡股票交易所挂牌条例。债券发行计划书是筹备发行过程中最重要的文件,计划书的准备也包括了其他文件的准备。计划书中主要对发行者的有关情况予以详尽披露;计划书中包括的其他文件主要有:
(1)认购协议。系债券发行经理与发行者之间的协议;
(2)经理协议。是债券发行经理之间的协议;
(3)包销协议。是债券发行经理与包销者之间就债券包销达成的协议;
(4)销售协议。发行经理与销售商就债券销售达成的协议;
(5)信托契约或财政代理协议。发行人与信托人或财政代理之间的协议;
(6)支付代理协议。对支付代理的职责加以明确;
(7)代理银行协议。代理银行是发行人指定的决定及公布债券利率水平的银行。代理银行协议则是发行人与代理银行间的协议;
(8)债券。债券上必须包含信托契约或财政代理协议中有关债券的条款。
外国机构发行债券的计划书内容,很难全部符合新加坡公司法的规定,但公司注册机构可以豁免发行人全盘遵守。因此,发行人的法律顾问应在计划书拟定后向注册机构提出若干豁免申请,同时向财政部提交申请,请其宣布发行人为依法规定的公司。
亚元债券的发行涉及面广,手续复杂,所需时间也相应较长。一般来说,从正式准备发行到实际发行,需7 个星期左右。具体程序如下:
第一周:发行人选择一家金融机构为牵头经理,并与其协商下列事项:
发行时间表、经理团的组成、选择信托人、支付代理、挂牌场所、挂牌代理及印刷商,草拟计划书;由牵头经理向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申请注册、与证交所洽商挂牌、向发行人递交初步包销邀请名单;
第二周:准备计划书、认购协议、经理协议、信托契约或财政代理协议、包销协议及支付代理协议;牵头经理起草邀请电传及说明信等文稿,发行人及包销团与信托人或财政代理就信托契约或财政代理协议进行磋商;
第三周:发行人与牵头经理将经修订的初步计划书及其他文件呈交公司注册官,以办理注册手续;向证交所申请挂牌;最后确定经理团或包销团名单;
第四周:研究市场状况及债券期限;从公司注册官处取回已注册的初步计划书及其他文件;向欧洲清算系统(Euroclear)或塞德尔(Cedel)申请结算代码;
第五周:分发初步计划书、包销及销售协议,说明信等;向新闻媒介发布新闻;
第六周:总结认购额,进行分配;印制最后定稿的计划书并呈交公司注册机构和证交所;印刷债券;举行签署仪式;
第七周:确定利率生效日、付款日,由信托人或财政代理派送债券;发布债券发行公告。
亚元债券要在新加坡股票交易所挂牌交易,必须向交易所申请批准。申请时要提交申请书,申请书中要列明债券及发行人的基本资料;此外还要呈送债券样本、认购协议、代理银行协议、信托契约或财政与支付代理协议,发行人和担保人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文件的副本。
新加坡股票交易所要求申请挂牌的债券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债券持有人不少于200 人;
(2)发行人有形资产净值不少于5000 万新元;
(3)发行人最近3 年税前收入累计不少于54 万新元;或最近3 年中任何1 年的税前收入不少于18 万新元;
(4)发行人须按公司法规定公布发行计划书;
(5)假如订立信托契约,必须与公司法中有关条款相符,除非发行人已被宣告为依法规定的公司;
(6)在新加坡必须有一个支付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