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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娱乐税”就是对经营文化娱乐的企业及组织举办文娱演出单位,就其售票收入或收费金额征收的一种税。电影、戏剧及娱乐,原是特种消费行为税的一个税目。1953年修正税制时取消了特种消费行为税,这个税目改为文化娱乐税。1956年5月3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通过,由毛泽东主席签置令公布了《文化娱乐税条例》,5月4日,财政部公布了《文化娱乐税条例施行细则》,在全国施行。
文化娱乐税的纳税人为以经营电影、戏剧、歌剧、舞蹈、音乐、曲艺、杂技等文化娱乐的企业、文化娱乐的组织举办文化娱乐演出的单位。其计税依据是以经营企业和演出单位所得的售票收入或收费金额。税率是按城镇人口多寡和电影、戏曲等不同娱乐种类分级确定,共分甲、乙、丙、丁、戊5个等级。甲级适用于10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税率是电影为25%,戏曲为10%;乙级适用于30万以上不满100万人口的城市,税率是电影为20%,戏曲为8%;丙级适用于10万以上不满30万人口的城市,税率是电影为15%,戏曲为6%;丁级适用于2万以上不满10万人口的城镇,税率是电影为10%,戏曲等4%;戊级适用于2万人口以下的城镇及农村,税率是电影为5%,戏曲等为2%。另外条例还规定,不适宜按照规定税率执行的地区可按照规定提高或降低税率。
《文化娱乐税条例》还规定了减税免税的内容。其中有:(1)为慰劳人民解放军、烈士家属、军人家属或者为筹募教育、救济基金所举办的义务演出,经市、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全部免税;(2)专场放映新闻纪录、科学影片全部免税;(3)收费低廉的街头演艺全部免税;(4)为儿童专场演出的文化娱乐项目全部免税;(5)小型文化娱乐的企业、小型文化娱乐的组织,经市、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可以减税或者免税;(6)其他演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可以减税或者免税。文化娱乐税于1966年9月停征。
民国31年4月,戏捐及筵席捐合称筵席及娱乐税。泉州地区虽对电影院及其他营利的娱乐场所,按票价征收30%的娱乐税,但民间的戏捐并未废除,两者并行征收。
1950年4月,改为特种消费行为税。综合娱乐业的电影院、戏剧院、舞厅、游艺场、书坊、歌场、杂耍场、球场及其他娱乐之场所;筵席业的中西餐馆、菜馆、承包筵席之包厨或旅馆兼营之食堂;冷食业的冷饮店、咖啡馆及其他冷食之厂店;旅馆业的旅馆(店)、客栈、公寓及其他给旅客住宿之营业场所。分类分别定率,从价计征,由消费者负担,经营人代征。
1951年1月,改变原定米量折价征收的作法,税率也相对降低。泉州市划定为征收地区。同年12月,仙游、同安两县及晋江县的石狮、安海两镇也增列为征收地区。至1951年底全区征解入库税款220901元。
1953年1月,特种消费行为税宣布取消。原列的筵席、冷食、旅馆、舞场等项并入营业税内,电影、戏剧及娱乐等项目,成为独立税种的文化娱乐税,税率不变,泉州市仍按30%,仙游、同安、石狮、安海等县镇仍按20%。同年6月,娱乐税征收地区及税率进行调整,省定福州市为20%,泉州、厦门、漳州三市为10%,除上述四个市区外,其他地区停止征收。嗣后石狮、安海两镇条件具备,予以恢复征收。为使税负平衡合理,青阳镇也于1955年11月确定为征收地区。
1956年5月,把电影、戏剧区分开来,取消开征地区的限制,实行城镇农村一律征收,并且按城乡人口多寡,分类分级订定税率。全区适用丙、丁、戊三级税率,电影为15%、10%和5%;戏曲、话剧、歌剧、舞蹈、音乐、曲艺、杂技为6%、4%和2%。
为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与提高人民文化生活水平,同年5月起,对戏曲、杂技等七个项目予以免税二年照顾。1958年5月以后,新成立的戏剧团体也可免税一年。
至50年代末,全区各地文化娱乐设施还未普及,税源有限。据统计,每年平均收入税额在4~6万元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