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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验登记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临时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并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依法管理。
(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开具管理
纳税人到外县(市、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
1、申报
纳税人按所缴纳的流转税主体税种的归属,向相应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即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纳税人临时外出经营申请开具《外管证》,应当在外出前提出申请,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以及相关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领取并填写《外管证》。
2、受理、核发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外管证》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交纳税人。将《外管证》信息录入综合征管系统,同时录入联合办证系统。《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3、电子信息传递、处理
《外管证》开具的电子信息由税务登记管理人员录入联合办证系统,确认无误后传递到另一方税务机关。
接收方税务登记管理人员应及时对接收到的纳税人《外管证》开具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对属于本辖区管理的纳税人,通知税源管理岗位人员进行监控,对不属于本辖区管理的纳税人信息,退回上一级税务机关,由上级税务机关进行再次清分。
(二)《外管证》核销管理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或经营活动借宿之日起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批准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1、申报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或经营活动结束之日起10日内,将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注明经营情况并加盖印章的《外管证》提交税务登记受理岗办理缴销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的,及时传递到税源管理岗进行处理。
2、受理、审核
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填报的《外管证》核销业务,符合要求的,将《外管证》信息录入综合征管系统,同时录入联合办证系统。
3、电子信息传递、处理
《外管证》核销的电子信息由税务登记管理人员录入联合办证系统,确认无误后传递到另一方税务机关。
(三)外埠纳税人报验登记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外管证》。
1、申报
纳税人到达经营地后,在进行生产经营前,按所缴纳的流转税主体税种的归属,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即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向经营地国家税务局申报办理;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向经营地地方税务局申报办理。纳税人申报办理报验登记,应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外管证》;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领取并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
2、受理审核
经营地税务登记管理人员应对纳税人提交的《外管证》、《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和所附资料进行审核。
对纳税人填写的《外管证》、《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和提交的相关资料齐全、规范的,予以受理,将该纳税人纳入管理,并将《外管证》、《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信息录入综合征管系统。税源管理岗位对照纳税人的《外管证》和《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实地查验后封存《外管证》和《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并作登记,同时注明实际报验货物数量。
外埠纳税人需要使用普通发票的,必须提供担保人或缴纳发票保证金,经营地受理方税务机关可向其发售普通发票。
纳税人《外管证》、《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填写内容或提交资料不齐全、不规范的,应一次性告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补正或重新填报无误后再予以办理。
3、电子信息传递、处理
报验登记的电子信息由税务登记管理人员录入联合办证系统,确认无误后传递到另一方税务机关。
接收方税务登记管理人员应及时对接收到的外埠纳税人报验登记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对属于本辖区管理的纳税人,通知税源管理岗位人员进行监控,不属本辖区管理的纳税人信息,退回上一级税务机关,由上级税务机关进行再次清分。
4、纸质资料传递
无需纸质资料传递。
(四)外埠纳税人核销报验登记。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1、申请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持《外管证》等证件、资料,向临时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核销报验登记。
2、受理审核
经经营地税务机关实地核查,实际货物数量与《外管证》上注明数量不符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发票。注销报验登记信息应录入综合征管系统,同时录入联合办证系统。
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外管证》上注明纳税人的经营情况、纳税情况及发票使用情况,一份退回纳税人,一份用于本部门存档。
3、电子信息传递、处理
核销报验登记的电子信息由税务登记管理人员录入联合办证系统,确认无误后传递到另一方税务机关。
接收方税务登记管理人员应及时对接收到的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对属于本辖区管理的纳税人,通知本部门的税源管理人员核销外埠纳税人的报验登记,对确认不属本辖区管理的纳税人信息,退回上一级税务机关,由上级税务机关进行二次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