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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验货物是指海关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其他报关单证为依据,在海关监管区域内对出口货物进行检查和核对。
进出口货物除因特殊原因经海关总署特准免验的以外,都应接受海关的查验,查验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要求海关在海关监管场所以外的地方查验,但应事先报经海关同意,海关可派员去收发货人的仓库查验,并按规定收取规费。
海关查验时,海关和收、发货人的权利和义务是:
(1)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在场,并按海关的要求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包装等。
(2)海关认为必要时,可径行开验、复验或提取货样。
(3)海关查验造成货物损坏时,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海关予以赔偿。
按《海关法》第94条规定:“海关在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时,损坏被查验的货物、物品的,应赔偿实际损失。”这里所说“实际损失”是指:“由于海关关员责任造成被查验货物、物品损坏的,海关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赔偿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金额,根据被损坏的货物、物品或其部件受损程度或修理费用确定。必要时,可凭公证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确定。
在下述情况下,海关对被查验货物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
(1)由于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搬移、开拆、重封包装或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
(2)易腐、易失效货物、物品在海关正常工作程序所需要时间内(含扣留或代保管期间)所发生的变质或失效,当事人未事先向海关声明的。
(3)海关正常检查产生的不可避免的磨损。
(4)在海关查验之前已发生的损坏和海关查验之后发生的损坏。
(5)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货物、物品的毁坏及损失。海关关员在查验货物、物品时,损坏被查验货物、物品应如实填写《损坏报告书》一式两份,由查验关员和当事人双方签字,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留海关存查。
海关依法进行开验、复验或提取货样时,应会同有关货物、物品保管人员共同进行。如造成货物、物品损坏,查验关员应请在场的保管人员作为见证人在《损坏报告书》上签字,并及时通知货主。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收到《损坏报告书》后,与海关共同协商确定货物、物品的受损程度。受损程度确定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基数,确定赔偿的金额。赔偿金额确定后,由海关填发《赔偿通知单》。收、发货人自收到通知单之日起,3个月内凭单向海关领取赔款,或将银行账号通知海关划拨,逾期海关不再赔偿,赔款用人民币支付。海关查验货物、物品后交给货主时,货主如没有提出异议,则视为货物、物品完好无损,以后发现损坏,海关不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