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保证金(Invoices marg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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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保证金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临时经营活动,需要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时,经营地税务机关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要求其缴纳的不超过一万元的货币担保。用票单位和个人按期缴销发票的,退还保证金,否则以保证金缴纳罚款。
发票保证金管理包括发票保证金收取、发票保证金退还、发票保证金抵顶、保证金账簿和报表管理。
(一)办理程序
1.发票保证金收取。
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收取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发票保证金,并向纳税人开具“发票保证金收据”。
2.发票保证金退还。
退还发票保证金时,用票单位和个人应填写“发票保证金退还申请书”,并附交纳保证金的收据。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将相应的款项退还给纳税人。
3.发票保证金抵缴。
纳税人发生违章用票或未按期缴销发票的行为,按税务违法、违章工作程序进行违章处理,并可动用其发票保证金抵缴罚款。
4.保证金账簿和报表管理。
对已收取、退还或抵缴的发票保证金,主管税务机关应登记“发票保证金明细账”,按期编制“发票保证金收取,退还,抵缴情况报表”。
(二)流程图一、发票保证金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收取,各地税务机关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取发票保证金。税务机关收取纳税人发票保证金时,应当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
二、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跨市、县从事临时经营活动不得收取发票保证金。
三、发票保证金应当存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并按照《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资金的收纳和支付,除缴入国库、退还纳税人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对以前年度收取的发票保证金进行一次清理检查。纳税人按期缴销发票的,要及时退还发票保证金;纳税人未按期缴销发票的,以发票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按“税务部门其他罚没收入”科目缴入国库。在清理过程中,对已按期缴销发票且纳税人无法找到的,要进行3个月公告。确实查找不到的,应将发票保证金存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并分纳税人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待纳税人申请退还时,从该账户办理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