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税(central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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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税又称国家税、国税,是地方税的对称,由国家税务局系统征收,是中央政府收入的固定来源,归中央所有。其是根据税收的征收管理权及收入支配权进行的分类。
在实行中央与地方分税制的国家,通常是将一些收入充足和稳定的税种作为中央税。由于各国税收管理体制不同,中央税的划分和规模各有不同的特点。
一些国家如美国和日本,中央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60%以上。有些财权更为集中的国家如英国和法国,中央税高达80%左右。
我国中央税由国家税务局系统征收,国家税务局系统由国家税务总局垂直领导。
中国1984年以前,除关税明确为中央税外,其他税种多为中央和地方比例分成收入。从1985年起,中国逐步采取按税种划分中央税和地方税。依国务院 1985年3月21日颁布的《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明确列为中央税的有:关税、烧油特别税、专项调节税和特别消费税等,同时还按企业隶属关系,将下列各部门缴纳的税列作中央固定收入:
①中央国营企业的所得税和调节税;
②铁道部和各银行总行、保险公司的营业税;
③海关代征的产品税和增值税;
④海洋石油外资、合资企业的工商统一税、所得税;
⑤石油部、电力部、石油化学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所属企业的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以其70%作为中央财政固定收入。
现国税局收以下税种:
由国税局征收的共享税由国税局直接划入地方金库。
1、中央税和地税的区别
1)地税收取的范围不同
地税局收所得税与营业税:地税局负责收取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上述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部分);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不包括上述2002年后新办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印花税;契税;屠宰税;地方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2)概念不同
国税与地税,是指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系统,一般是指税务机关,而不是针对税种而言的。国家税务局系统由国家税务总局垂直领导;省级地方税务局受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省级以下地方税务局系统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垂直领导。因此,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系统分属国家不同的职能部门,一般是分开办公的,但是,也有一些地方的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系统是合署办公的。
2、中央税和地税共同点
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虽是两个相对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有着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征管范围,但都是政府的重要经济职能部门,共同执行统一的税收法律和法规,共同面对的纳税人。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断加强协调配合,整合行政资源,共同致力于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交流沟通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建立信息交换制度,定期交换数据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加强日常征管工作的协作,通过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联合开展个体工商户税额的核定、联合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联合组织税收宣传、纳税咨询辅导、对同一纳税人欠缴税款实行联合公告、联合实施税务检查以及加强税收政策执行的沟通协调等方式共同做好对纳税人的服务和管理。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税收承担着组织财政收入、调控经济、调节社会分配的职能。目前,我国每年财政收入的90%以上来自税收,其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
国税是由于分税制的实行而产生的。中国实行的是分税制的体制,所以要有国税、地税两个税务机关。
1、分税制是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已在西方国家广泛采用,中国在清朝末期曾出现过分税制的萌芽;当今世界,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一般都实行了分税制。
2、分税制是按照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来源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税制,要求按照税种实现“三分”,即“分权、分税、分管”。所以分税制实质上就是为了有效的处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和财权关系,通过划分税权,将税收按照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有时还有共享税)两大税类进行管理而形成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
3、中国从1994年开始实行分税制;具体内容包括:将税种统一划分成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建起中央和地方两套税收管理体制,并分设了国税和地税两套税收机构进行这个纳税。在核定地方收支数额的基础上,实行了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等。
美国的中央税集中了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公司所得税等主要税种。
日本中央税包括所得税、法人税、继承税、物品税、关税等25个税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