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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新闻自由

  	      	      	    	    	      	    

目录

什么是内部新闻自由[1]

  内部新闻自由又称为报道权、编辑权,各国的名称不一,它是指在私人办的新闻机构中,雇员和老板之间,在政府办的新闻机构中,雇员和政府之间的关系中,总编辑和编辑部应享有高度的自主权。

内部新闻自由的形成和发展历史[1]

  内部新闻自由是新闻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是新闻自由在微观上的完善和进步,对于新闻业的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最初的新闻业内部并没有明确的分工,往往老板兼任编辑和经理。1817年,英国的《泰晤士报》开始实行总编辑制。老板不再处理具体的编辑事务,而是聘任一名总编辑专门负责,编辑制开始风行新闻界。

  但是当时编辑的权力没有明确的规定,老板对编辑事务干涉很随意,老板与编辑部门摩擦很激烈。1919年。日本报业职工首先提出争取编辑权问题。《朝日新闻》股东大会满足了报社职工的要求,决定股东不能干涉社论的内容”,报纸上发表的事必须建立在编辑管理从资本分离和独立的基础上。二战后的1947年。日本报纸发行人和编辑协会作出决议,指出报社职工有权利和义务不报道老板要他们报道、但与公共利益相抵触的事。1954年,法国《世界报》发起争取“报道权”运动,主张在新闻报道方面,老板无权干涉。这一运动迅速波及欧洲。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成立后,新闻界人士提出了“内部新闻自由的口号”,其内容除了要求编辑自主权外,还要求报社职工在一定程度上参加管理。欧洲争取内部新闻自由的运动很快影响到美国。目前美国已经有39个州对内部新闻自由问题作出了明文规定。另外的11个州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州政府承认编辑和记者拥有一定的特权来对内部新闻自由加以保障。

  内部新闻自由的争取和确立,使得报纸在引人市场模式后编辑权和经营权相分离,发行人和经营部门不能随意干涉编辑事务。这也成为新闻媒体对抗市场力量的强大防线。编辑部门在报社享有非常高的地位。它成为新闻业界形成的新闻专业主义0的一个制度性基础。在政府和市场双重压力下,新闻媒体争取到了自己的独立性,新闻媒体不仅仅是为了赚钱,更重要的还是负责任的公共传播者。

  在过去较长的历史时期内,内部新闻自由的问题在西方国家已经得到了较好的解决,而且作为一种制度基础形成了新闻专业主义的良好传统。许多历史留名的媒体就是因为坚持了编辑部门的高度自主的原则而赢得口碑。“美国之音”是美国政府资助的对外广播电台。1972年爆发了水门事件,新闻署署长多次打电话要求不要报道,但是该台不予理睬。《纽约时报》发行人阿瑟·苏兹伯格想在该报的言论版上发言,于是非常客气地给他的总编辑罗森索留了一张便条,询问他这样的文章是否值得发表,并声明采用与否全凭编辑的需要

争取内部新闻自由的历程[2]

  媒介所有者凭借其雇主地位压迫、剥夺新闻从业员工,这一现象普遍存在于媒介企业化发展过程中。这种压迫和剥夺主要集中在两方面:其一是经济上的压迫和剥夺,包括压低薪酬,降低福利,随意裁员等;其二是在政治权利方面进行压迫和剥夺员工,包括侵犯编辑记者的采访权、报道权和发稿权,强迫总编制定或修改编辑政策和报道计划等。

  早期争取内部新闻自由的斗争主要集中在经济利益层面,例如20世纪初以来美国就发起成立了美国报纸主编协会、美国报业公会、全国广播电视业者协会等组织,这些组织在帮助新闻从业者争取经济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1934年美国报业公会举行首届年会时就已经拥有8 000名会员,在它成立的最初五年中共卷入20次罢工,先后与85家报纸就会员的经济报酬和就业保障问题签订了合同,至1994年美国报业公会促成的合同中最低平均周薪达到457美元,远远高于社会平均水平;针对1935年美联社解雇其编辑部成员莫里斯·沃森,报业公会支持莫里斯·沃森的诉讼,最终取得胜利。

  新闻传媒业内部围绕经济权益所进行的斗争是推进产业民主的一项重要内容。二战结束以后,这一斗争的范围和层次不断扩大和提高,60年代法国《世界报》员工与资方发生冲突,1968年员工从资方手中取得40的股权,这表明媒介内部的经济斗争已经提升到产权层面。事实上,随着劳工运动的深化发展,工会力量的日益强大,在一些西方国家中普通编辑记者在人事决策财务决策、政治决策以及民主监督等方面开始拥有更大的权利。但是必须看到,在西方许多国家中新闻传媒业的从业者并不总是能够分享劳工运动的成果,例如在劳工力量比较强大的德国,虽然早已通过了《共同决定法》和《企业组织法》,并且这些法案基本上给予了雇员平等决策的权利,但是这些法案却将包括新闻业在内的所谓意识取向行业排除在外,这就意味着,德国新闻工作者连普通劳工的待遇都没有争取到。

  有关内部新闻自由斗争更深刻地发生在与言论表达相关的领域。新闻编辑和记者的天职在于报道新闻,发表评论,然而在日常工作中编辑记者的立场和倾向往往与媒介所有者的立场相左。在媒介内部,媒介所有者挟私权压制和打击编辑人员的言论立场和日常报道成为业界普遍现象。詹姆斯·卡瑞在回顾3O年代英国报业大亨那段历史时活脱脱地刻画出了那些报业大亨们的粗暴嘴脸,这些报业大亨们经常对编辑记者们的采访和报道横加干涉:比弗布鲁克在30年代拥有英国最重要的通俗报纸《每日快报》,他曾经在一天之内向该报发出174条指示;享有盛誉的《泰晤士报》老板诺斯克利夫经常以折磨员工为乐,为数众多的主编和编辑仅仅因为与他政见不同而遭到解雇。在英国即使到了当代,媒介内部的这种权力支配关系并没有得到太多的改善,例如1984年《观察家》报主编唐纳德·特伍德写了一篇揭露津巴布韦军方折磨和残害同胞罪行的报道,但是该报老板出于母公司在津巴布韦商业利益的考虑,下令禁止刊登这篇报道;新闻集团总裁默多克也受到广泛指责,据说因为默多克的专制,在拥有170名采编人员的《星期日泰晤士报》仅从1981年2月到1986年3月至少有100名采编人员离开该报。美国当代新闻界的情形也不容乐观。《华盛顿邮报》资深记者伦纳德·小唐尼指证:美国知名周刊如《时代》周刊《新闻周刊》《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之所以能够生存下来,其秘诀在于裁减记者、削减开支。他说:“经理们指示编辑减少新闻版面,减低薪水以维持利润。即使经济不下滑,许多业主也会向编辑大力施压,以从报纸中获得更多利润。”2O世纪90年代以来所谓整合营销传播观念在美国渐成主流,新闻编辑们往往身兼编辑和经理两职,分出很大精力去做与新闻不相干的经营广告、客户协调等工作,其结果是他们被迫放弃传统新闻职业理念和天职,更为可怕的是由于这些新闻编辑进入到经营领域,媒介组织中开始出现大量的“企业化编辑”,他们往往身家百万,这些富裕起来的编辑们很容易成为堕落体制的维护者。

  内部新闻自由在言论表达相关领域的斗争主要集中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编辑记者的编辑权、采访权、报道权等方面展开;斗争的主要形式是劳资双方协商签订编辑部公约之类的合同,在相关问题上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德国最早提出内部新闻自由问题。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规定,公民行使新闻自由的权利不受劳动雇佣关系的妨碍和限制;60年代德国兴起“编辑部宪章” 运动,最终形成“编辑部章程”;该章程打破了发行人在编辑方针等方面的垄断地位,给予了编辑部较高自治权利,1962年联邦德国共有213家报社的编辑部获得了编辑自主权。日本也是较早提出编辑权的国家。早在1919年日本《朝日新闻》即以股东大会的形式明确“股东不能干涉社论的内容,报纸上发表的事必须建立在编辑管理从资本中分离和独立的基础之上”。日本战败之后,报业也发生了深刻变革。1946年7月23日日本新闻界组成了“日本新闻协会”,重申新闻自由;1948年3月16日日本新闻协会发表“关于确保新闻编辑权之声明”,规定“编辑权行使者只能限于经营管理者以及受其委托的编辑管理者。在新闻企业是法人组织的情况下,作为经营管理者的董事会、理事会等是行使编辑权的主体”。1977年日本每日新闻社制定《每日新闻社编辑纲要》,强调编辑独立不受不当干涉,进一步确保了报社内部独立编辑的地位。

参考文献

  1. 1.0 1.1 李琥珀,王磊.新闻媒体整合营销——“内部新闻自由”面临的新挑战[J].新闻记者,2003(8)
  2. 柯泽,朱文成.内部新闻自由:历史、理论及法律保障[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